(二)全国智慧法院建设的现状
1.智慧法院建设的顶层设计与决策部署
预见未来的最好方式是创造未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我们必须敏锐抓住信息化发展的历史机遇”“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建设智慧法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网络强国战略思想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是司法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必然会给人民司法事业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为公平助力,为正义加速。
1996年5月,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起步[4]; 2002—2012年,法院信息化进入普遍推进阶段[5]; 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年举行一次全国法院信息化工作会议,以明确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人民法院紧紧抓住信息化的难得机遇,推动现代科技与法院工作深度融合。2016年7月发布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将建设“智慧法院”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6]; 2016年12月发布的《“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明确指出,支持“智慧法院”建设,推行电子诉讼,建设完善公正司法信息化工程。在2017年5月11日举行的全国法院第四次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周强院长着重强调,智慧法院是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人民法院工作的一种形态。
党的十九大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为建设科技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提供有力支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如何“彰显制度优势、坚持守正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9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进一步明确“以促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形成支持全业务网络办理,全流程审判执行要素依法公开,面向法官、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2020年第一次全体审议并通过了《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报告(2019)》《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20—2024)》等文件及15项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等文件,为新时代智慧法院建设提供了更具规范性和操作性的指引。
2.各地人民法院的多元探索与经验成效
目前,智慧法院建设已经在全国结出累累硕果,各级法院皆有作为。全国法院自上而下,从不同角度切入,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越来越深地融入司法过程之中,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智慧法院建设步入深化发展的全新周期,在最高法院的统筹引领和全国各级法院的积极努力下,智慧法院建设不断以丰富多样的智慧化成果使全国人民享受到越来越优质的司法服务。
电子诉讼服务实现突破性进展。2019年6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提出“智慧诉讼服务”新模式,部署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以电子诉讼为中心“建立完善高效、便捷、亲民的诉讼服务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庭审网上直播+裁判文书上网成为互联网时代司法公开最彻底、最集中的方式”[7]。上海法院针对历年诉讼服务中积累的常见程序性问题,收录形成了关于诉讼程序常见问答的“法宝智查”知识库;江苏南京法院诉讼服务平台开通五大通道,为当事人、律师、检察官、人民陪审员、社会公众提供诉讼信息和服务,引导当事人适时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途径和方案。[8]针对互联网时代手机和微信广泛普及应用新趋势,2017年10月,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率先上线“移动微法院”诉讼平台。2018年1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通“宁波移动微法院”, 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浙江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在北京等12个省区市辖区内法院全面试点。截至2020年4月,全国31个省区市及兵团分院均开通移动微法院,以此为基础,跨域立案服务在全国各级法院全面实现。[9]令人瞩目的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法院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进行线上庭审及在线办公,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从立案到庭审的全方位线上诉讼服务,全天候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有力印证了智慧法院建设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展现了利用智慧法院进行司法审判活动的不凡能力和巨大优势,获得人民群众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
智慧法院科技创新迸发蓬勃活力。各地法院因地制宜,持续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采取JEC模式在全国率先实现全流程无纸化办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在电子卷宗同步生成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全流程无纸化办案的“千灯模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电子卷宗分散生成模式,江西法院以诉讼材料深度利用为主线构建“收转发e中心”,吉林省法院系统在智能辅助全流程网上办案、案件精细化审判工作等方面进行了有效探索。截至2019年11月底,全国已有3363家法院建设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系统,占比约96.3 %。[10]人民法院不遗余力地推进司法大数据建设,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司法大数据中心,为全省法院提供运行态势分析、质效指标检测、案件关联检索、主题数据分析等服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建成数据实时自动生成的高集成度、高智能化、可视化信息管理中心,所有数据以每30秒流动刷新方式实时更新,为院庭长审判管理决策提供参考;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上线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截至2019年年底,汇聚案件数据1.96亿余件,全国法院案件数据覆盖率超过99 %。[11]
“互联网 +司法”审判机制不断创新。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成立。2018年9月9日、9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先后成立,实行“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新型审理机制;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等设立了互联网审判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镇江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等组建了互联网合议庭或审判团队,探索新型互联网审判机制,提升互联网审判专业化水平。[12]人民法院还探索运用大数据手段规范刑事案件办理,推进公检法司协同办案机制。如上海法院积极开发刑事案件审判辅助系统,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推动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联合公安、检察和司法机关搭建数据信息互联共享平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人民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共同建立全省“减刑假释办案工作平台”等,都是探索的先行者。
司法领域智能化应用铺展开光明前景。各地法院积极开发各类智能化办案辅助平台,促进审判质效大幅提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设智能分案系统,运用“系统算法+人工识别”机制,对11类通用型案件和9类自选案件共93个案由进行繁简分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运行“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开创了安徽法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存证取证先河;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托司法区块链“天平链”,成功实现全国首例调解协议的自动执行立案;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广东)实验室启用, 12月,最高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实验室正式启用,为智慧法院深化发展提供了综合试验场所。
3.建设升级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挑战
通过实地走访调研,课题组发现,智慧法院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得益于全国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和交流互鉴。最高人民法院为智慧法院建设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地方法院实干笃定、各展神通。但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智慧法院建设仍将处于发展和上升期,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认真谋划和推进“十四五”时期智慧法院建设,推动顺应时代进步和科技发展的诉讼制度转型,要在既有建设基础上守正创新,以问题为导向不断拓展智慧法院发展路径,直面当前建设中的短板和难题。这些不足一方面反映出制约智慧法院向纵深发展的痛点所在;另一方面也为智慧法院建设对症下药,在细节上寻求突破,确保建设成果更加实用管用好用指明了破局方向。
第一,定位不够精准,重复建设、盲目建设问题依然存在,导致建设基础不实。建设智慧法院的工作目标,在于通过构建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的人民法院信息化体系,使信息化切实服务审判执行,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让司法更加公平、公正和权威。换言之,智慧法院建设服务于更大的愿景,是一场司法生产力的“解放运动”,旨在化解法官的非审判性事务工作,合理配置各种司法资源,确保把最有效的、最精良的司法资源用在最需要的地方,以便法官更能集中精力去从事最核心的工作。同时不断降低当事人和社会的诉讼成本,缩短个案的审理周期,更加真实地记录和呈现案件审判的全过程,提升司法效率,提高司法质效和正义质量。实现这样的目标,必须首先理解和尊重司法规律。各级法院根据自身职能和审判工作规律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定位和使命,一旦偏离自身定位盲目开展建设,就可能适得其反,导致建设基础不坚实,反而距离目标越来越远。根据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对当前全中国“智慧法院”建设的评估发现:“虽然法院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发了大量的审判管理、执行、办公系统,但不少信息化系统与业务需求脱节,未能有效满足法院办案、管理的实际需求,导致信息化的系统效用难以显现,信息化与审判工作‘两张皮’现象突出。”[13]这些现象一定程度上表明不少法院对智慧法院建设的“本位”的理解有偏差,在筑牢基础上所下的功夫不够,未能做到以法官需求为中心,切实抓好审判流程的优化和数字化这一基础工程,导致技术更多停留于表面或浅层应用,而未能深度嵌入法院的审判执行业务。
第二,决策碎片化的情况仍然存在,信息壁垒和数据孤岛尚未完全消除,导致部分功能衔接不畅。在智慧法院的建设中,各地方法院建立了很多系统与平台,由于缺乏统一的共享标准,这些系统与平台的功能定位各不相同,由不同的外包服务单位进行软件的开发与运维,造成相关功能与信息互不兼容,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息实时互通互连。在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对相关系统与平台进行整合时,也常常出现由于与地方法院、基层法院的系统与平台无法兼容而导致在整合时不得不舍弃,从而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情况。更进一步来看,法院与法院外的机构之间也存在大量系统,这些系统间更是广泛存在数据无法打通、不能有效共享的难题。以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为例,《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报告(2018)》表明,虽然绝大多数法院实现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的功能,但在办案过程中使用效果并不理想,且没有向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汇聚,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智慧法院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深度应用,成为全业务网上办理的瓶颈。
第三,建用有待进一步整合,研发和应用的系统性不够充分,智能化服务仍有不同程度的短板。从《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报告(2018)》评价结果来看,目前全国各级法院应用类指标得分率明显低于建设类指标得分率(高院58.3∶86、中院47.8∶78.8、基层院50.9∶74.2), “重建设、轻应用”的现象仍然存在。智慧法院建设主要采取第三方外包技术的方法来开发和维护运行,很多时候开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理解。不少法院的研发在“可用”基础上距“易用”尤其是“好用”还有很大差距,部分平台、系统和应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法官负担。数据集中和统计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还不能满足广大法院干警要求,行政事务管理应用还不能适应各类业务部门需要,智能化服务仍然存在短板。
第四,评估方式方法可进一步优化,可探索建立质效分析常态化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制定和完善《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同时每年邀请第三方对智慧法院的建设成效进行评估。但由于智慧法院建设评价工作刚刚起步,评价指标体系还不尽完善,存在指标设计不够规范、权重设置不尽合理、评价方法不甚明晰、部分评价指标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14]应用成效评估、通报和改进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以评促建、评建结合机制对提升智慧法院建设水平和应用成效的效果还没有充分显现,智慧法院建设的效果和效益仍不能得到及时、充分、直观的反映,质效分析常态化机制的不健全导致智慧法院建设的效能难以得到充分彰显,通过有效反馈对其进行针对性提升和完善的路径也仍然不够清晰。
[1]信春鹰等:《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改革发展中的经济与法律(1978—1995)》,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99页。
[3]许建峰等:《全面建设智慧法院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载《行政管理改革》2019年第5期。
[6]《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明确规定:“建设智慧法院,提高案件受理、审判、执行、监督等各环节信息化水平,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公开,促进司法公平正义。”
[7]姜伟:《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新中国法治建设成就与经验座谈会发言摘编》,载《人民日报》2019年10月9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编:《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0页。
[10]孙航:《智慧法院:勇立潮头破浪行——2019年人民法院工作亮点回顾系列报道之五》,《人民法院报》2020年1月16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编:《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4—25页。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编:《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7页。
[13]陈甦、田禾:《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57页。
[1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智慧法院建设评价体系之实证分析与完善建议》,载《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