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治理理论在民族地区的价值
一个国家理论的发展水平,取决于这个国家对这种理论需要的程度。从目前中国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主义模式建立的特殊性和必然性对我国国家制度的建构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从而产生了各种矛盾。而创新社会治理的贡献,主要在于坚持社会主义国家上层建筑的基本底线与多元社会诉求之间的结合。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构成的统一国家,民族地区国土面积占到64%,边疆地区既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同时也是我国对外开放的桥头堡。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对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推动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62]。
(一)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特殊背景
由于我国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要想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政府的主导和“元治理”作用更为突出。作为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区域,政府治理优劣既关乎民族的和谐发展,更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
1.民族地区需要保持政治稳定
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度不高,安全隐患较多,区域政治敏感度很高,是我国实现和谐社会和国家战略的重点区域。相关研究表明,民族地区社会冲突的根源在于历史条件与环境基础的欠缺。由于社会经济结构中的矛盾难以解决,同时伴随着文化冲突的存在,导致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日益严重。
民族地区的发展,首先是政治民主的发展,保证各个民族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政治民主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各个少数民族的居民都应该有序地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当中来,只有推动少数民族民主政治程度的发展,才能推动这些地区的政治体系不断完善,从而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
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是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保持经济文化发展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地区基本实现并保持着政治稳定,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民族地区存在着不稳定的因素。我们要立足长远,加快民族地区政治发展,将这些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基层管理组织的薄弱导致了民族地区政治发展水平不高,在此背景下,具有充分权威性的政府恰恰是保证民族地区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发挥政治体系职能的根本保障。但是在社会转型期间,民族地区由于出现了政策性的偏差,导致过分注重经济发展而忽视了其他相关制度的建设,从而导致了基层组织建设比较薄弱,尤其是在偏远地区,这种情况表现得更加明显。这种状况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民族地区民主政治的发展[63]。
2.自然资源受限导致经济发展困难
我国民族地区大多自然资源丰富,但受到区位因素限制,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还不是很高。个别地区发展速度较快,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大力建设,一部分民族地区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例如内蒙古的鄂尔多斯地区,广西的北部湾地区、新疆的油气田地区和宁夏的沿黄经济带地区,这些地区通过特色经济的建设,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总体上来说,这些地方仍然存在着经济发展水平和配套制度建设落后的现状,服务业很难快速发展。
个别地方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大;而缺乏资源的地区,大多经济发展乏力。受耕地资源、自然环境影响,民族地区的农业发展水平一般,现代化农业覆盖范围有限,农产品的产业化水平有待提高。畜牧业是民族地区的特色,也是第一产业的主要形式,并且诞生了一批在国内和国际上有相当影响力的产业龙头企业。但是,这些企业越来越受到草场恶化、水源枯竭、极端恶劣气候等不利因素影响,需要尽快转变经营模式,克服人为和自然的限制。
民族地区城市化水平逐渐提高,但多数城市的经济结构都不合理。例如产业结构的层级较低,企业规模小,竞争能力差;第三产业发展非常缓慢,占比小,其余一些经济类、科教文卫等综合性服务不够发达。这不仅影响到第三产业本身的可持续发展,更是制约了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和地区综合实力的提升。边境地区的贸易发展构成了民族地区经济组成的大部分,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利用本地区地理、文化的优势来发展当地的贸易,进而加强边境地区的友好往来。但是民族地区的贸易多数停留在居住在边境的居民贸易上,对于未来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影响[64]。
3.民族地区社会治理难度大
中国西部民族地区在应对社会转型的时候的应变能力较弱,容易和外来文化发生冲突,从而导致社会整体机制的约束力下降。而且,当地政府的管理能力和公信力相对低下。此外,在境外“三股势力”的蓄意破坏和反华势力的推波助澜下,对于国家的认同感降低,容易引发民族矛盾。民族地区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态势,社会治理难度大的特点。遵循多元决定论的社会历史观,我们看到,我国民族地区存在着由于社会历史原因形成的社会结构及其社会治理要素的复杂性与多样性问题,并随着社会变革不断发生新的变化。
复杂性与多样性构成了民族地区社会的特点,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要立足于这一现实基础。民族地区社会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在漫长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少数民族群体形成了各个民族社会成员独有的、各具特色的社会组织。集体生活各自不同又独具特色的社会组织,以富有民族特色和地域特点的社会规范,维系着本民族的社会秩序。第二,宗教的一个特征就是复杂性和多样性,宗教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伴随着人类的产生直至今日,而宗教信仰对于一个民族的心理习惯、信仰、生活、甚至民族认同感,都具有非常深刻的影响。信仰是一种精神信念,是人们生活和行动的依据,信仰一旦形成,不会轻易改变,也不会受时空变化的影响。第三,居住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首先从地理环境来看,民族地区的地理环境更为复杂多样;其次,从各民族居住的人文环境来看,同样呈现出复杂性与多样性的特征。第四,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由于历史的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基础薄弱,加上自然环境恶劣、市场化经济程度低,使得在民族地区,不同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现象较为突出。
4.教育科技事业发展建设不足
少数民族地区大多地处偏远,学校的条件都较差,加上资金的短缺,工资水平普遍低于发达地区,很难吸引和留住教育人才。另外,当地政府和人民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于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不足,基础教育片面注重升学率的现象仍然很严重,学生摆脱不了沉重的课业负担。很多家庭迫于生计,让孩子读完初中甚至读完小学后就外出打工,导致多年来形成的不重视教育的观念死灰复燃。高等教育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只有几所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民族大学和院校,缺乏合理的高等院校布局、结构和专业划分。职业教育方面较为混乱,未能形成吸引全社会力量和资源合力兴办职业教育的机制和氛围。民族地区无论是教育的软硬件实力还是投入方面,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科技事业在民族地区的发展严重滞后。无论是科技建设的观念、设施还是机制,与发达地区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在观念上,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尚未全面落实到基层;在设施上,各民族地区的科技设施落后,科技知识普及力度有待加强,很多科技设施和技术甚至是发达地区已淘汰的产品;在机制上,未能建立起发展推动经济建设的机制,很多企业仍然依赖劳动密集型的手工生产,缺少科技推动发展的内在动力,科技成果转化为市场产品和生产技术的水平较低[65]。
综上所述,经济增长并不必然带来社会稳定,尤其是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之下,甚至可能出现绝对剥夺和相对剥夺的情形,进而让不同的社会群体产生负面情绪。另外,相较于内地和沿海地区,民族地区的社会环境还具有区域性、民族性、宗教性、国际性、敏感性、复杂性等诸多特点。我国现正处在高速发展的关键期,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提高公众的幸福指数,是政府和社会的首要目标,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研究、探索和总结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理论十分必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对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并没有进行特别的表述,因此,如何改进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水平,仍然需要进行实践探索。这就决定了在做好职能转变、培育社会组织、化解矛盾等基础工作之外,还需要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断地探索和总结经验教训。
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进程中,宗教权威和法理型权威交织,计划经济的遗留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并存,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共显。因而民族地区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协调难度大,资源约束紧,政治风险高。要想推进民族地区的社会建设,保持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安,必须要植根于民族地区特殊的社会结构与文化土壤,在理论指导下进行,构建一套适合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谐与稳定发展的机制。民族地区社会建设与治理的核心在于整合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共识,发展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66]。
(二)治理理论对民族地区的政治价值
1.维护政治稳定,充分实现和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
我国的民族问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和敏感性的特点。民族问题是关系到我们的祖国统一、社会稳定、边防巩固、建设成功的大问题。关于这一点,已经分崩离析的苏联和正在冲突不断的中东地区,都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民族问题不可忽视。民族地区的明显特征就是少数民族人口多,成分复杂,这些都是极易导致社会动荡、局势不稳定的因素,必须要谨慎处理,否则一旦矛盾激化,就会产生社会动乱等不稳定事件[67]。
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不论是在民族平等还是民族团结方面,都体现出了对民族地区建设的高度重视。此外,需要加强民族地区的法制化建设,完善民族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法规,进而加强民族地区的法治水平,从而保障少数民族人口实现权利平等。
2.维护民族团结,提高经济水平发展
治理理论从西方到中国,都有其独具特色的发展道路,在中国具体到民族地区,也有其因地制宜的民族特色。各民族地区分别依据《宪法》,制定了符合本民族地方的自治条例,逐步健全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制体系。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此外还要注意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干部群众队伍建设,发展并繁荣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68]。另外还要重视少数民族地区干部群众队伍建设,注重文化建设,繁荣发展文化产业。
随着少数民族地区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党的政策得到了充分的实现,民族地区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各民族之间民族团结不断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共同繁荣成了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标,党的民族政策不断更新和强化,全国人民都意识到了加强民族团结的重要性。
(三)治理理论对民族地区的理论价值
1.有利于发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
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科学社会主义的组成部分。马克思、恩格斯曾经对民族发展和民族问题进行过一些梳理,指出,其与社会问题、阶级问题、革命问题甚至国家统一问题都有密切关联。
在多民族的中国,民族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首先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问题只是中国民族问题的一个缩影。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发展的实践,是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应用于民族地区的具体实践。运用治理理论要结合民族地区发展,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基础进行创新。在实际运用中,探索如何实现“两个共同”的途径,不仅能够有效地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各方面的发展问题,还能进一步发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
2.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发展
大部分民族地区处于大开发战略和沿边开放的核心腹地,是扶贫开发的直接对象,其社会发展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密切相关。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有着鲜明的特色,并且有了许多的成功经验。成功的民族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重要部分。随着现实在不断变化,新问题也层出不穷,解决民族问题的新思维、新经验、新方法正在不断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也随之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少数民族社区治理理论是国家治理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征,丰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理论,进而总结、归纳出新的治理成果不但必要,而且十分重要,这对于丰富国家治理体系,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丰富民族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69]。
(四)治理理论对民族地区的实践价值
1.打破政府公共资源垄断地位,构建“五位一体”社会治理网络
治理理论要求政府缩小职能边界,与其他社会主体分享公共资源,共担社会责任,构建多中心、多层次、立体式的社会治理网络。在民族地区社会建设与治理进程中,法理性权威与宗教性权威交织,计划经济遗留制度与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共存。因此,民族地区的社会建设与治理要整合政府、社会组织、宗教权威、企业、社会个体的力量,构建“五位一体”的复合式社会治理网络。在这个网络空间内形成一种交互融合的权威场域,包括基于合乎法理的政府权威、基于集团利益的组织权威、基于超自然力量的宗教权威、基于股东效用最大化的企业权威以及基于公民主体意识的公众的个体权威。处于治理网络中的社会建设与治理主体通过达成共识来确定行为准则,从而协同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公共服务,整合社会行为供给社会福利。
2.建立平等协商对话机制,有效化解社会冲突与矛盾
治理理论指出,传统的管制对于解决社会问题来说并不高效,我们还可以通过协商和与公民进行互动,使社会和公众参与到政策制定和施行中,更加有效地进行社会治理。当下在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中,政府具有压倒性优势,这一治理网络仍然是一个被扭曲的网络。政府的权威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他社会主体的活动空间被压缩,权力被抑制,职能被架空,它们更多地成为政府的附庸。因此,政府要意识到,构筑一个全能型政府的初衷,从根本上是无法应对日益凸显广泛性、复杂性、风险性的现代公共事务的。政府应敢于打破自身的权力垄断地位,以平等的姿态与其他社会主体进行对话协商,以协调好各社会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此外,对于公共资源在各主体间的配置,一是要发挥市场对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二是要通过协商和谈判的方式,合理配置资源。总之,在社会治理网络中,各社会主体都具有相对独立、平等地位,它们相互协作,职能相互补充,权力相互制约,在社会建设的事业中各尽其能,各得其所。
3.确立公共利益的至高良善,实现“善治”的社会治理目标
治理理论认为,治理的目标是“善治”。“善治”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治理过程。实现公共利益、增进公共福祉一直是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但是由于“公共利益”的概念十分宽泛和模糊,有可能沦为个别政府部门不作为的挡箭牌。
首先,要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一般而言,公共利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公共问题:一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及应有的权利,二是确保重要资源不匮乏,三是扶助弱势群体,四是加强经济的稳定增长与平衡,五是提升整体生活品质,六是保护自然环境,七是促进科学与技术的发展。
其次,公共利益需要在利益集团的互动博弈中去实现。这一过程有赖于公民社会的充分发展。在我国,公民社会发展尚不成熟,政府对公共利益的决定具有很大的裁量权。因此,政府要培育和发展公民社会组织,要尊重公民的主体地位,培养公众的公民身份意识,考察公民的需求,畅通公民利益表达渠道,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共需求,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
最后,公共利益和善治目标的实现需要政府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方法的改革与转变。政府要还政于民,确立公民社会的合法性身份,为其开辟活动空间,授予合法权威,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向有限的、服务型、授权型的政府转变,重视社会组织和群众力量,发挥公民在社会建设与治理中的功能与作用[70]。
(五)治理理论对民族地区的文化价值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结构的不断变革,在市场的积极促进下,社会有了空前的活力。在这个过程当中,人的作用开始凸显,人逐渐成为独立的个体,从传统的体制中解放出来,个体、集体之间的权益和权利的差别越发明显。国家在变革过程中,也明确了社会主体之间的差异,既包括政府对个体的承认,也包括个体自身在权利意识方面的觉醒,从而形成独立的权利和利益。而这些变化对于少数民族来说也是一样的,每个个体所蕴含的权利和利益都非常复杂,不仅仅包括生存权、公民权和政治权利等基本权利,还包括同汉族相比更加重要的宗教信仰,使用本民族文字的权利,等等,这些共同构成了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对于少数民族来说至关重要。
1.治理与善治,法治与德治
要想实现善治,法治和德治必须双管齐下。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今天有了新的含义,传统社会所宣扬的“德治”存在局限性,主要是通过宣扬统治者的德行和封建社会的传统文化进而维护自己的统治。如今的德治更多强调对公民的道德建设,是以社会道德体系的重塑作为目标。人是国家的核心,制度是国家的架构,而文化是国家的精神。国家的发展取决于人的成长,同时也取决于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文化在国家治理中往往并不是直接发挥作用,人们往往在实际生活中会忽略文化的作用。早期,亚里士多德对城邦治理的时候就十分重视文化的价值。他认为,城邦的幸福与人一样,离不开三个因素,即外部环境、内部环境和灵魂。一个好的城邦不仅需要好的公民和政体,也离不开好的德行[71]。道德是文化精神的载体,而文化是道德的直接载体,道德的提升也依赖于文化的塑造和提升[72]。
正是因为如此,以德治国在国家的建设和公民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法治和德治同样重要,不但要将二者确定为制度和规范,更要求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塑造出一种法治和德治并存的文化,让城市信用、规范等重要的观念固化到公民心中去,进而实现良法善治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对于今后的社会治理工作同样重要。
2.对文化建设统筹规划,加大基础建设力度
原生态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丰富的自然资源是民族地区的优势,同时,民族地区也保存了非常丰富的人文资源。以云南为例,该省就拥有非常丰富的森林资源和动物资源,这些植被有效地起到了保持水土的作用。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呈现巨大变化的情况之下,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发展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结合起来。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来讲,作为个体权利一部分的文化权利,是与少数民族密不可分的,因为身份作为对个人进行界定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这种社会关系而明确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73]。
治理理论要求统一化、多元化、一体化,对民族地区的文化发展也要统筹兼顾,逐级划分任务,这样全地区的文化建设才能形成体系,不至于一个地方一个样,一个部门一个模式,各自为政。具体而言,要建立一整套文化建设的体系和模式,使文化资源和文化人才得到统一的、合理的调配和使用。使文化建设得到从上到下的充分重视,并将其作为推动地方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要坚持不间断的文化建设和定期检查进度,杜绝为了应付检查而抓文化建设的“形象工程”。
文化部门作为文化建设的主要负责部门,长期缺乏相应的职权,导致文化建设的发展无力和管理混乱。因此,要赋予文化部门相应的职权,其他部门和单位必须配合文化部门执行文化建设的任务。同时,提高各部门和单位进行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每年制定的文化建设任务,必须逐级划分到各部门和单位,并明确所有部门应承担的文化建设任务和责任,避免相互推诿或拖延执行。
言而总之,不管是通过外部治理还是内部治理,文化都是起决定性因素的部分。一个国家有了充分的文化基础,才能更加有效地进行社会治理创新。我国文化建设还需要长时期的规划和具体实施,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对文化发展的鼓励和保护,从而创造出属于国家共同的文化精神和民族理想[74]。
[1]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2] 付春:《族群认同与社会治理——以川、滇、黔地区十个民族自治地方为研究对象》,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4页。
[3] 孙宽平、滕世华:《全球化与全球治理》,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4] 付春:《族群认同与社会治理——以川、滇、黔地区十个民族自治地方为研究对象》,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4页。
[5] 王诗宗:《治理理论及其中国适用性》,浙江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页。
[6] 向春玲:《社会治理创新理论与中国基层实践——以成都金牛区曹家巷为例》,中国人事出版社2016年版,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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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美]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张胜军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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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施雪华、张琴:《国外治理理论对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启示》,《学术研究》2014年第6期。
[11] 徐顽强:《社会管理案例创新——理论与实践》,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17页。
[12] 龚维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制》,经济管理出版社2016年版,第23页。
[13] 龚维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制》,经济管理出版社2016年版,第22页。
[14] 徐顽强:《社会管理案例创新——理论与实践》,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
[15] 吴家庆、王毅:《中国与西方治理理论之比较》,《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2期。
[16] 聂平平:《公共治理:背景、理念及其理论边界》,《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17]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Our Global Neighborhood:the Report of the Commi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2.
[18]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Our Global Neighborhood:the Report of the Commi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2.
[19]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Our Global Neighborhood:the Report of the Commi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3.
[20]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17智慧城市与社会治理——参与式指标制定指南》,2017年7月,引自豆丁网(http://www.docin.com/p-1973197407.html)。
[21] [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余逊达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页。
[22] [英]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华夏风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年版,第19—30页。
[23] [美]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张胜军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24] 关学增:《当代西方国家的社会治理思潮》,《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25] 徐顽强:《社会管理案例创新——理论与实践》,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页。
[26] 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
[27] 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
[28] 徐顽强:《社会管理案例创新——理论与实践》,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1页。
[29] [美]沃纳·西齐尔、彼得·埃克斯坦:《基本经济学概念》,方红等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84年版,第27—28页。
[30] [英]鲍勃·杰索普:《治理的兴起及其失败的风险:以经济发展为例的论述》,漆蕪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年第2期,第31—48页。
[31] [英]斯蒂芬·奥斯本:《新公共治理:公共治理理论和时间方面的新观点》,包国宪译,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页。
[32] 蒋俊杰:《治理理论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视野下的社会冲突研究》,同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16页。
[33] 竺乾威:《从新公共管理到整体性治理》,《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10期。
[34] [挪威]汤姆·克里斯膝森、皮尔·格雷德:《后新公共管理改革——作为一种新趋势的整体政府》,张丽娜译,《中国行政管理》2006年第9期。
[35] 孙迎春:《澳大利亚整体政府改革与跨部门协同机制》,《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11期。
[36] 蒋俊杰:《治理理论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视野下的社会冲突研究》,同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6—17页。
[37] 郑杭生、洪大用:《中国转型期的社会安全隐患与对策》,《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38] 徐秦法:《社会治理中的信仰价值研究》,吉林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9页。
[39] 张翼等:《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与社会治理》,经济管理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
[40] 林婷:《中国现代化与治理理论的发展》,《社科纵横》2005年第6期。
[41] 刘军宁:《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55—57页。
[42] 徐勇:《治理转型与竞争——合作主义》,《开放时代》2001年第7期。
[43] 作者根据引用“社会治理”文献数据作出此推论,特此说明。
[44] 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1978—2008)》,《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3期。
[45] 徐勇:《GOVERNANCE:治理的阐释》,《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1期。
[46] 沈荣华、周义程:《善治理论与我国政府改革的有限性导向》,《理论探讨》2003年第5期。
[47] 徐勇:《治理转型与竞争——合作主义》,《开放时代》2001年第7期。
[48] 孙柏瑛:《当代政府治理变革中的制度设计与选择》,《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2期。
[49] 张继兰:《乡村治理:新农村建设的路径选择》,《乡镇经济》2009年第4期。
[50] 魏娜:《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发展演变与制度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51] 沈佩萍:《反思与超越——解读中国语境下的治理理论》,《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3期。
[52] 孔繁斌:《中国社会管理模式重构的批判性诠释——以服务行政理论为视角》,《行政论坛》2012年第1期。
[53] 岳经纶、邓智平:《社会政策与社会治理》,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版,第16页。
[54] 向春玲:《社会治理创新理论与中国基层实践——以成都金牛区曹家巷为例》,中国人事出版社2016年版,第8—9页。
[55] 龚维斌:《中国特色主义社会治理体制》,经济管理出版社2016年版,第33页。
[56] [英]斯蒂芬·奥斯本:《新公共治理——公共治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新观点》,包国宪等译,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8页。
[57] 王诗宗:《治理理论及其中国适用性》,浙江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18页。
[58] 麻宝斌:《公共治理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77页。
[59] 燕继荣:《社会资本与国家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04页。
[60] 向春玲:《社会治理创新理论与中国基层实践——以成都金牛区曹家巷为例》,中国人事出版社2016年版,第58页。
[61] 付春:《族群认同与社会治理——以川、滇、黔地区十个民族自治地方为研究对象》,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4页。
[62] 肖应明:《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研究》,陕西师范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页。
[63] 王丽平:《民族地区社会管理创新》,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页。
[64] 王丽平:《民族地区社会管理创新》,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14页。
[65] 王丽平:《民族地区社会管理创新》,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7—98页。
[66] 党秀云:《民族地区社会建设与治理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页。
[67] 吴明永、曾咏辉:《马克思主义视域下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页。
[68] 陈莉:《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探析》,《民族论坛》2016年第6期。
[69] 肖应明:《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研究》,陕西师范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页。
[70] 党秀云:《民族地区社会建设与治理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0—22页。
[7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40—343页。
[72] 付春:《族群认同与社会治理——以川、滇、黔地区十个民族自治地方为研究对象》,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25页。
[73] [挪威]托马斯·许兰德·埃里克森:《小地方,大议题——社会文化学导论》,董薇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68页。
[74] 付春:《族群认同与社会治理——以川、滇、黔地区十个民族自治地方为研究对象》,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