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社会治理基础理论研究
1.治理理论
治理理论是当前社会科学的前沿理论之一,其在社会科学领域的火热程度甚至已经到了“言必谈治理”的地步。近年来,有关社会治理的著作和论文汗牛充栋,“治理”相关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充斥年终岁末。治理作为一种理论,20世纪90年代兴起于西方国家,现已成为全球政府改革的普遍趋势。1989年,世界银行首次在其年度报告中使用“治理危机”概念,引起了西方学界对治理问题的广泛关注。
英国学者罗伯特·罗茨对治理作了概括性的阐述。他认为,治理是在新的历史阶段从传统的统治概念衍生出来的一个全新概念,可以解读为一种新的管理思维方式,也可以视为一种新型统治状态,其本质是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模式。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这样定义治理,治理是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以及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利益诉求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15]。这一简洁而不失深刻的界定,为学术界普遍认可。
治理理论专家詹姆斯·N.罗西瑙认为,治理与统治并不是同一意义的不同语境,二者不论是在概念表述上还是本质内涵上,都有很大区别。治理是由秉持共同目标的主体所支持的活动,并不一定要依靠国家强制力量来保证实施,活动主体也并不局限于政府。治理最主要的特征就在于行动主体虽然没有得到正式授权,但也能够在参与合作的情境下发挥应有的作用[16]。
格里·斯托克认为,要对目前关于治理的观点进行“趋同化”建构,以此构筑一种新的规范理论。他归纳了治理的五种主要观点,指出:“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仅限于政府内部的社会公共化结构和行为者;治理意味着在寻求问题解决方案的过程中责任、边界问题难以界定;治理不否认集体行为过程中各行动主体间存在权力依赖;治理意味着参与者之间将形成一个自主性行动网络;治理意指公共服务并不仅仅限于政府权力和政府权威的运用,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17]
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夫妇(2000)提出多中心治理理论,强调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多样化治理手段的综合运用,以实现公共资源的最优配置。他们认为,在亚当·斯密所提的这只“看不见的手”之外,在公共领域同样存在一只“看不见的手”,也就是在经济市场秩序与政治国家主权秩序之外,公共领域存在着广泛运作的多中心秩序[18]。
网络治理理论认为,治理就是对参与主体合作网络的治理,也就是以増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政府部门、第三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公共行动主体之间相互合作,在相互依存的情境下分享权力,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持续过程。在这个意义上,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治理就是从统治到掌舵的转变;对于非政府部门来说,治理就是从被动受排斥到主动参与的转变[19]。
自20世纪90年代治理理论进入国内学者视野以来,已经基本完成了西方理论观点的引进、介绍工作。国内最早关注治理的学者刘军宁(1995)在“公共论丛”发表《GOVERNANCE:现代“治道”新概念》,认为,超越意识形态的分野是现代“治道”优越性所在。毛寿龙(1998)在《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一书中,系统介绍了治道变革的理论背景、实践进程和最新动向,探讨当代中国政府改革的重大时代课题。他认为,“治道变革”就是在市场机制下政府角色的重新界定,将市场理念引入公共部门,建设开放有效的公共管理体系。与刘军宁一致的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其“治道”研究的核心概念。
俞可平(2000)主编的《治理与善治》一书,推动了国内学界对治理理论系统、全面、深入的了解。他认为,治理理论的出现和兴起,是因为西方学界看到了市场配置资源可能失效,而且,现实和实践已经表明了西方政府的失败[20]。
徐勇(2001)认为:“公共权力才是治理的核心概念,当公共权力集中于少数人乃至个别人手中,是为集权治理;当公共权力分别由不同的人掌握,是为分权治理。治理和统治不同,统治更强调权力之归属,强调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格局;而治理注重的是权力的合理配置与高效运作,是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合作治理的过程。”[21]
楼苏萍(2005)认为,治理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形态,治理的多种形态表明,并没有天然可以借鉴的治理模式。中国的治道改革必须从中国的问题出发,在中国的社会政治环境中,寻找适合于自己、对中国问题具有解释力、可以解决中国问题的政府管理理论[22]。
郁建兴(2010)沿着“策略性—关系性”分析路径,对源自西方的治理理论的中国适用性进行了严密论证。他认为,中国现行的政治行政体制和国家社会关系并不必然将公民参与排除在外,政治国家、公民社会和经济市场的关系可能并已然发生调整,以公民社会为核心的治理理论,在中国是适用的[23]。
蓝志勇(2014)认为:“正确理解各流派治理理论是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的前提,是社会治理顶层制度设计的指南。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不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自然演化的结果,而是一个人为设计、需要不断完善的、大规模人类协调的复杂系统。”[24]
虽然学者们审视中国治理的视角存在差异,但是其对治理呈现出来的基本特征存在共识[25]。随着国内学界对治理理论的研究和把握日益准确深入、中国社会面临结构性调整、公民社会日渐成熟,治理理论将发挥越来越重要和显著的作用,其理论价值会得到更好的彰显。关于治理理论的研究有几个未来方向:一是进一步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和发展特色的治理模式,而不是对西方模式的生搬硬套;二是强化社会治理、基层治理、社区治理、社会组织治理等治理理论研究分支,以满足我国深化改革的多样化需求;三是紧跟治理理论研究前沿,关注飞地治理、网络治理、虚拟社会治理、“元治理”等研究领域。
2.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国家与社会理论最早源自西方,伴随着市民社会发展而来。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其对城邦的称谓,政治属性是城邦和人的本质属性,社会是政治的社会,城邦是政社合一的共同体,国家与社会浑然一体[26]。直到中世纪开始,才有了国家和社会的分野,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可以分为市民社会和国家主义两个发展方向,一个是以洛克为代表的“公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理论主张,另一个是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公民社会”的理论框架[27]。从这两个方向分别衍生出两个相向而行的理论视角:市民社会和法团主义。市民社会强调社会自主及其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法团主义凸显国家对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社会秩序不是完全的社会自主行动,不能离开国家控制。所谓法团化,是指“政府通过授权的方式承认社团存在的合法性,作为交换,政府同时也拥有了对社团的控制权”[28]。与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对立观念不同,吉登斯的“第三条道路”理论,旨在建立一种公私部门的协作机制,保证市场机制活力,同时兼顾公共利益[29]。当今合作治理的时代,政治国家公共治理目标的达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和公民的积极合作与配合[30]。
20世纪80年代,在自由主义思潮作用下,国家与社会二分的公民社会理论开始复兴,主张在制度设计上保证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而分离的目的就在于“划定政治国家行动边界,反对其对公民社会内部事务的随意干预,确保公民社会真正成为一个自主领域”[31]。近20多年来,以邓正来为代表的一些中国学者开始自觉地依照国家与社会理论研究中国社会问题[32]。邓正来(2002)深刻指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处于一种两难困境。一方面要积极融入市场化、现代化的全球趋势,实现部分权力的下放,把社会的还给社会,又要防范在此过程中政府权威的过度流失,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失控;另一方面,必须防止转型过程中,政府权威因外部社会制约缺位或社会失序而向传统回归。基于此,要厘清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二元关系,找准二者的定位,实现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33]。张静(1998)也指出,当代中国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架构绝非只有二分模式选择,而应该是在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二元结构中保持必要的平衡[34]。
但就目前的状况来看,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中国研究没能跳出二元分野。关于市民社会在中国存在与否的问题,有人认为,集权传统压制了市民社会的自主发育,中国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35]。也有人认为,近现代中国市民社会真实存在,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市民社会逐渐得到发展壮大。还有学者从善治视角考察国家与社会关系,认为,实现善治必须建立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良好的共存关系,这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有人提出要超越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对立,避免任何一方单向发挥作用,构建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既相互制约又彼此合作、既相互独立又彼此依赖的有机整体。具体而言,国家权力或许可以退出乡村社会的微观治理,以“国家在场”的形式实现社会权力的有效自治。良好的权力关系需要建立在良好互动的国家和社会关系基础之上,这种关系既能保持社会的独立自主,又能保证作为社会根本利益代表的政治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效调控,建立“强国家、强社会”[36]。的确,试图从西方理论中得到中国问题的解决方案,无异于徒劳,但是可以对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进行“概念再造”。
国内学界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研究,除了西方传统的市民社会和法团主义两个理论视角之外,还提出了新权威主义说、分类控制说等,丰富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视角。但从当今西方国家公共领域、私人领域所反映出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实际状况来看,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限日益模糊,尤其体现在新公共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当中。
3.社会管理研究
在西方历史上,社会管理是一个内涵丰富又论说不一的复杂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管理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范畴。在西方社会科学的概念体系中,并没有与社会管理(social management)含义完全一致的对应语词,通常情况下是使用社会治理(social governance)这一概念[37]。换言之,西方语境下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的区分较为模糊。笔者认为,在“管理”含义下,“社会”多少带有一些被动特征和政治意味,强调某种功能的实现和秩序的达成。有学者论述过社会管理的政治性质的产生和消失的问题,认为,私有制、阶级、政党、国家都是历史的范畴,即在历史上出现,也会在历史上消失。政治国家以及政治权威会因为将来的社会革命而湮灭,换而言之,公共职能将失去其政治属性,蜕变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简单管理职能,但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不会因为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20世纪30年代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时期,国家主动干预资本主义,政府更多地介入经济市场和社会管理领域。为了解决失业问题和经济停滞,一方面,展开基础公共设施建设以解决就业问题;另一方面,展开福利国家建设,保障社会底层基本生活。70年代,新古典经济学崛起,推崇市场化改革,主张国家和政府向市场放权,解决经济停滞、通货膨胀并存的问题。需要强调的是,西方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并没有随着经济发展而弱化。在西方国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区别不大,通行模式是在政府承担主要的社会管理职能的前提下,引入社会组织和第三部门的参与。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社会管理实践表现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党政主导型”格局。尽管社会管理包含建构和谐、服务民生、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但依然没有完全脱离“管控”思维[38]。党政主导下的四位一体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所界定的社会管理格局。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法治保障加入其中,突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国内学界对“社会管理”的理解各有侧重,但核心界定基本一致。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社会管理是指以维系以社会秩序为核心的活动[39]。
关于社会管理的概念界定方面[40],郑杭生(2013)将社会管理界定为运用公共权威协调组织内部的人、财、物以实现组织目标的活动[41]。他认为,社会管理无论管理什么,在本质上都是对人的管理,具体来说,包括对行为的管理和对人心的管理。行为管理方面,制度是规范行为之依据,“制度是社会内部的博弈规则,或者说它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机制”[42]。人心管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众人的情感、愿望等,二是个人的心地、欲望等。人心是内在的东西,不能通过刚性制度进行管束,更多的只是依靠柔性的伦理道德进行教化和引导”[43]。还有观点将社会管理等同于狭义上的公共管理,即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事务管理。
对社会管理中政府作用的强调是学界共识,政府是社会管理的核心主体,应当发挥引导作用。社会管理是政府依法对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44],社会管理和社会自治是社会治理的两种基本形式,是一体之两翼。社会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部分,包含于社会治理之中[45]。也有学者指出社会管理的公共服务定位。从一定意义上讲,管理本身也是一种服务,社会管理应该彰显服务功能。他认为,社会管理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以法律、行政、道德等手段,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标准化、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及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从本质上说,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46]。
关于当前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有以下几个方面受到关注。社会建设与发展滞后于经济增长的步伐,社会公共服务滞后于市场化进程;社会组织形态和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政府的社会管理手段和方法未能适应这种变化的要求;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导致不同的社会阶层之间张力显现;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政府社会管理能力不强[47]。叶庆丰(2011)用“五重五轻”概括现行社会管理的问题所在。“即在管理主体上,重政府、轻社会;在管理重点上,重管制、轻服务;在管理组织上,重机构、轻整合;在管理方法上,重专项、轻常态;在管理过程上,重要求、轻投入。”[48]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有阶层冲突多样化、社会需求多样化、社会组织多样化、社会环境复杂化、法规制度不健全等[49]。在国外经验借鉴上,有学者把国外社会管理经验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重视制度建设,改进社会治理;突出人文关怀,鼓励公民参与;提倡政社互动合作;法治和德治并重;效率和公平兼顾;政府投入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社会管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注重现代技术手段的开发和应用。”[50]
从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文献来看,社会管理有两大基本主题,一是管理什么,即政府应对哪些领域的问题进行管理;二是怎么管理,即政府应采取何种途径以实现有效的社会管理,还有社会管理的方法、手段和体制、机制问题。社会管理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是一个真实存在的问题,所以国内学界对于社会管理的研究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首先,由于经验事实层面所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确实需要改良;其次,关于社会管理的研究纷繁复杂,颇多模糊和重叠之处使得理论的实践指导作用打折。
4.新公共管理与新公共服务
“新公共管理”是指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出现的关于政府行政改革的理论和实践模式,主要是来自公共选择理论、新制度经济学中一些关于政府行政改革的理论设想,以及经合组织国家有代表性的改革实践的理论概括。经合组织在1999年度公共管理发展报告《转变中的治理》中,把新公共管理的特征归纳为:转移权威,提供灵活性;保证组织绩效、控制和责任制;发展竞争和选择;改善政府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的应用;管理质量的提升;中央政府指导职能的履行。新公共管理其实体现了企业管理途径的公共管理理念。核心意旨在于将私人部门管理手段和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公共部门和公共服务提供的过程之中,这不仅仅是在公共行政内部的技术性努力,也不单是一种部门性改革,而是公共部门从机制转换入手,重新塑造政府与社会关系,以新公共管理取代传统的官僚科层制。
新公共管理重申了政府的公民所有,有史以来第一次把公共服务价值理念置于公共管理价值体系的核心,作为社会治理的终极价值追求,并且创设了基于这一价值的公共管理制度准则和行为模式,提供了公共管理的基本价值遵循。[51]新公共管理运动是公共管理服务价值的第一次觉醒。但是新公共管理人为地忽略了政府与市场是本质不同的两个部门,过于迷信市场价值,继而忽视民主价值的弊端,也遭致了很多批判,政府和市场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替代性问题,二者都存在失灵的可能。
21世纪初,登哈特夫妇的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对新公共管理进行理性反思的典型,他们并不认同将私营部门管理方式运用于公共部门的“企业家政府”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突出公民在社会治理的中心地位,推崇服务精神,看重公民社会、公民身份和沟通对话,用“服务而非掌舵”取代“掌舵而非划桨”。新公共服务理论的主要观点如下:第一,服务而非掌舵,公共行政人员所承担的职责是满足公共利益需要,而且并没有任何逻辑证明公共服务一定要由政府提供;第二,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活动的终极目标,而不是副产品;第三,民主执行,通过政府、社会和公民共同努力和协商式管理,使得基于公共需求的政策项目得以高效执行;第四,公民并非“顾客”,二者有着根本区别;第五,责任十分复杂,行政人员的精神关怀应当超越市场空间;第六,重视人的价值,而不是对效率过分追求;第七,对公民权利和公共服务的重视多过企业家精神[52]。新公共服务的核心在于将政府作用界定为表达公民诉求和实现公共利益,而不是企图驾驭和控制社会和公民,其关注的重点不仅仅是市场,还应该有宪政法律制度、社会价值理念和公民行为准则。
5.社会资本理论
“社会资本”这一概念是由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的概念演变而来。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派将资本视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因,随后,“人力资本”“文化资本”“权力资本”等概念应运而生。社会学家认为,人们之间的人际关系和互动也能带来利益,也能实现价值增殖,“社会资本”这一交叉学科概念由此而生。社会资本是来源于社会网络、可投资、可利用、可增殖的资源这一核心命题,是国内外学界的共识。社会资本由社会和资本两个层面的概念组成,社会是社会学最根本的研究对象,资本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概念。从社会学渊源看,社会资本可以追溯到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关系中人际互动交往的思想;从经济学渊源看,社会资本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个体间社会联系的思想。社会资本逐渐成为解释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理论,为深入探索各种社会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分析工具和解释框架。
关于“社会资本”的概念界定,学界尚未统一。布迪厄认为,社会资本是存在于人体制化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实际或潜在的资源集合体,还强调社会资本的再生产功能及其与其他形式资本之间的可兑换性。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是为了实现共同的目的的人们在特定关系结构内利用有效资源的活动。林南结合布迪厄的社会关系网络和科尔曼的社会结构资源思想,认为社会资本是内嵌于社会结构中的公共资源,这种公共资源不为个体直接占有,但可以通过目的性行动,从社会关系中获取。他认为,社会资本根植于人与人的关系之中,与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相似,可以实现价值的增殖,物质资本、人力资本也可以实现向社会资本的转化。这一社会资本界定,既不局限于科尔曼的社会关系功能,也不同于伯特的特定社会网络结构,它强调社会资本是社会行动者基于回报期待的投资行动,其中社会行动主体是投资者,承载着价值的社会资源是投资活动的对象,社会网络结构是投资活动的场所,这一完整流程的阐述,突出了社会资本“实践活动”的特征。
将社会资本引入政治学领域的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帕特南在其成名作《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中,从政治学视角对社会资本作出经典定义:“社会资本是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互惠规范以及关系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公民合作来提高社会运行效率。”[53]其中,信任是社会资本的内生要素,是社会资本的关键。一个依赖信任的社会比缺乏信任的社会更有效率,信任可以促成行动者相互合作,降低社会交往的成本,为社会生活提供润滑剂,让生活更加方便[54]。他还将社会资本区分为存在于同质性全体间的黏合型社会资本和存在于异质性群体中的链接型社会资本两种基本类型。对于社会资本另外一种较为典型的界定,是芝加哥大学的伯特教授,他认为,社会资本是“网络结构给网络中的各结点提供资源和控制资源的程度”[55]。伯特将“社会网络分析”引入社会资本研究,增加了研究的可操作性。但他的社会资本研究过分偏重行动主体如何通过社会网络结构获取或者控制资源,忽视了社会行动主体之间的关联以及获取资源的具体手段,这对于关系本位的中国社会,可能会水土不服[56]。
关于社会资本的测量,国内外学界的研究都有涉及。与社会资本的界定一样,关于社会资本的测量,学界也未达成共识,但社会资本存在一个量,这无疑是所有学者都认可的。帕特南认为,一个人所具有的社会资本可以从他所拥有的社群网络来描述和度量。林南则直接采用关系主体的财富、权力和地位特征测量社会资本,并把社会网络的规模、密度、同质性和异质性、内聚性和封闭性作为测量社会资本的候选指标。
社会资本首先是一种社会网络关系,作为社会网络关系的社会资本,尤为重视以同质性为主要特征的强关系网络。社会资本也是一种社会网络结构。这一层面的社会资本强调社会网络的关联性,具有强关联性的团体能够有效规范社会网络成员获取社会资本的手段。而且,个人在网络中所占据的位置与有效信息的获取效率存在关联。一般来说,处于松散网络位置的个人,能够获得更多有效信息,具有控制信息的优势。社会资本也是一种社会网络资源。严格来讲,这是一种内嵌于社会网络之中的“嵌入性”资源[57]。
李惠斌、杨雪冬(2000)将社会资本界定为“处于共同体中的个人或组织,通过与内、外部对象的长期交往、合作互利而形成的一系列认同关系,以及在这些关系背后沉淀下来的历史传统、价值信念、信仰和行为规范”。并从基层治理的角度来认识社会资本的效用,认为可以通过互惠规范和关系网络构建制度机制,以轻松解决问题,居民生活更加方便;通过稳定而重复的互动,降低社会交往的成本,构建社会信任的基础;基于广泛的社会网络联系,拓宽居民社会性认知;在居民之间形成信息沟通的渠道,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效能;改善社区居民的生理和心理状态[58]。
张文宏(2005)以实证研究方法探讨了城市之中不同阶层的社会网络资本的差异性。他发现,管理阶层在社会网络规模、社会资源种类、资源异质性和社会交往频率等方面都要优于工人阶层,社会阶层地位直接影响城市居民的社会网络资源[59]。
郑晓云(2009)站在社会发展战略高度考察云南少数民族的社会资本状况,着重分析了云南民族地区农村的社会资本的结构与功能,并探讨了其重构的途径[60]。
吴开松(2012)在探讨社会资本与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提出,需要重视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生存与发展中积累起来的传统社会资本的价值,不能使传统社会资本存量降低,甚至流失。他还认为,社会资本对一个社会的运行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但社会资本也不是越多越好[61]。
国内外学界对社会资本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理论体系尚未成熟,并不完善,有待发展。但需要肯定的是,“社会资本”概念阐释了经济与文化、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自由市场与宏观调控、竞争与合作之间的有机互动,揭示了社会关系网络、普遍信任、宏观制度因素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这一理论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对于社会生活领域中的一些现象具有独特的解释力,有必要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
6.社会冲突理论
作为社会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冲突理论是在有选择地吸收了古典社会学和政治经济学思想渊源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而来。具体而言,社会冲突理论是对结构功能主义的反思和对立[62]。由于未能充分重视社会冲突现象的意义和作用,仅将冲突看作是健康社会的“病态”,所以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在社会现实问题面前丧失解释力,社会冲突理论因此产生。
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达伦多夫的社会冲突理论受到广泛的关注,其思想深受马克思、韦伯等社会学大师的影响。马克思认为,客观存在的社会冲突是西方社会斗争、社会利益和社会真理的反映,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对社会冲突理论进行了详细论述,奠定了马克思主义社会冲突理论在社会冲突理论中的基础地位。马克思所关注的冲突是阶级冲突,他认为,阶级和阶级冲突是社会发展的动力。
韦伯则认为,阶级冲突只是社会冲突诸多形态中的一种,社会冲突关系形态复杂多样,不同群体和个人之间都可以存在冲突。在社会分层的基础上,韦伯指出,社会冲突关系的形成根源于不同利益类型的差别,涉及社会阶层、政治属性、物质利益等。故而社会冲突永远不会结束,只是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冲突形态和存在方式的变化。他指出,社会冲突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政治权力和财富所有以及社会声望的高度相关,社会阶层固化,社会流动性不足[63]。韦伯还首次站在合法性的角度分析社会冲突问题,认为冲突的产生和发展与政治权威合法性缺失密切相关。
达伦多夫的辩证冲突理论认为,社会现象本身充满辩证关系,社会既有稳定和谐的一面,同样还有动荡冲突的一面。他进一步指出,社会冲突不是由简单的经济因素引起,其背后的深层次决定因素是权力分配,因此,冲突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利益集团各司其事,至少可以限制严重冲突的集中爆发。社会冲突的有效调节需要通过法治秩序确立、经济稳定增长、民主政治改革、公民权利拓展以及公民社会团结来实现。
齐美尔认为,社会冲突是普遍存在和不可避免的,作为一种社会交互形式,冲突既是利益层面差异性的写照,也是社会行为者的一种本能反应。冲突并不一定造成混乱和溃败,相反,适量的冲突对社会群体具有一定的正向功能,使社群边界清晰,权威集中,有益于社会团结。
科塞的社会冲突理论继承了齐美尔的社会冲突理论,他同样批判结构功能主义无视冲突,过分强调社会的整合,把社会的冲突越轨行为一律视为“社会病态”等问题,同时,试图用“整合”“适应”等冲突功能纠正马克思主义冲突理论分析上的偏激,将冲突看作是有关价值、对稀有地位的要求、权力和资源的斗争,关注社会冲突的功能,认为社会冲突是增强特定社群适应能力的结果和必然,社会冲突的消极作用并不是唯一和绝对的。他也反对达伦多夫过分强调社会冲突的破坏性后果。科塞的社会冲突理论更重视冲突的过程、结果尤其是功能,提出了“社会安全阀制度”。他认为,如果社会缺乏发表歧见的渠道,群体成员不堪重负,就可能采取逃避等消极手段。通过对敌对情绪的一种释放,冲突有效地缓解了社会危机的可能,有利于互动关系的维护。而且社会系统也有必要提供这种宣泄敌对情绪的制度和机制,作为社会的安全阀[64]。通过这一设计,敌意不至于指向原初的目标。社会安全阀制度对任何社会都是必要的,对结构僵化的社会尤其如此。社会安全阀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安全机制。
国内学者关于社会冲突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西方社会冲突理论的引介和含义、原因、功能的一般概念性分析,社会冲突的协调控制和化解机制,社会冲突中的利益含义和利益表达,以及社会冲突的跨学科多维度分析等方面。王浦劬对西方学者所界定的“社会冲突”的概念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大致分为四类:心理对立说,一种心理对立的关系形式;价值冲突说,价值观念上的对抗或不相容;资源争夺说,对稀缺资源的争夺;环境互动说,有机体和环境之间互动的产物[65]。
7.风险管理理论
风险管理的雏形产生于保险管理行业。1929—1933年,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爆发,大量银行和企业破产,此后,美国许多大中型企业在企业内部设立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安排企业的各种保险项目来应对经营上的风险,这是风险管理的雏形[66]。20世纪50年代,风险管理发展为一门应用性学科,以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运筹学等理论为基础,其研究和应用集中在银行、金融、信托、投资以及一些风险易发且后果严重的行业和领域。20世纪70年代以后,风险管理在全球性运动中逐渐发展与成熟,逐渐掀起了全球性的风险管理运动。公共部门领域的风险管理实践滞后于私营部门。以美国为例,19世纪70年代以前,政府部门并没有风险管理概念,70年代初期,公共部门才开始着手制定正式的风险管理发展规划。需要澄清的是,公共部门风险管理并不等同于公共风险管理,后者的范畴和复杂程度远超于前者。
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将风险社会设定为现代化发展进程高级阶段的社会形态,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以突破以韦伯、涂尔干等人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工业社会即是现代性终结的“历史终结论”[67]。他将风险界定为“一个表明自然和传统终结的概念,换而言之,在自然和传统规则失效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风险社会呈现着这样一种文明样态,人们为了使其觉得的不可预见后果最大限度的可预见,控制尚可控制部分,采取有意识的预防行动以及相关制度化设计来控制社会发展所必然产生的风险”[68]。总体来讲,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主要三个层面的含义,不可避免之风险内生于现代化进程;“风险社会”理论中的风险,并不是具体的风险事件,而是抽象概念,位于人的感知能力之外;风险社会不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面临风险,而是普世性的、全球性的,风险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国家和民族都不能置身事外[69]。
吉登斯则立足于不确定性的角度来界定风险。他认为,现代社会的风险是“人为制造的不确定性”。这就使得风险概念实现了从空间向度向时空向度的跨越。他还指出了人类社会的主要风险:一是外部风险,来自传统和自然因素的风险,如自然灾害;二是人造风险,即由于人类发展对自然和社会进行干预而产生的风险。它存在于自然和传统规则失效之后,是由人类发展、科技进步所造成的,其规律更为复杂,也更加难以规避。
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在社会经济结构、政治诉求、社会分层、利益冲突、内外形势等方面错综复杂,结构性风险显现。结构性风险是指由社会结构层面引发的风险,传统社会结构向现代社会结构转变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人们在“总体社会”从未经历、无法适应、难以应对的社会风险,这与社会的总体性、结构性变化紧密关联。从风险的维度看,我国社会面临着经济风险、制度风险、技术风险、文化风险、意识形态风险、生态风险和金融风险,这些历时性问题共时性呈现,各种维度风险复杂交织。
8.信息化理论
“信息化”概念起源于日本,20世纪60年代的日本学者是从社会产业结构演进的角度定义这一概念的。丹尼尔(1974)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将社会形态划分为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即信息社会。托夫勒(1980)对社会形态也有类似的划分。
关于信息化的内涵研究,主要有以下三个视角:信息经济视角、信息社会视角和工业革命视角。经济学家将信息化视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认为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生产系统、社会系统日趋复杂化,信息及其相关活动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也导致了“信息经济”的产生。社会学家则认为,当下信息领域所发生的变化不仅仅是经济维度的变化,当下社会已经是一个信息社会。信息技术的创新发展和相关知识的迅速扩展,使得人类步入信息社会。与此同时,其他社会变革因素也起到了重要的促进和导入作用。工业革命视角的支持者们把信息化的演进视为“第二次工业革命”,强调信息化对人类社会发展有着巨大推动作用。
(二)社会治理国内相关研究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持续强调社会治理,2014—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也都谈及社会治理,强调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让更多元的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发挥各主体建设社会的积极性、灵活性。需要明确的是,中央政策层面讲社会治理,并不是说有了社会治理,以前的社会管理提法就不能用了,也不是说之前的社会管理用错了。治理无疑也有“管”的方面。需要注意的是,西方的治理观念有其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和内在逻辑,是对西方过去的统治管理经验的总结升华,毫无疑问是为西方的根本制度服务的。我国的社会治理必须与我国的根本制度、宪法法律、政权组织形式相关联,要考虑现行制度深层历史背景和逻辑内涵[70]。
其实社会治理的思想古今有之,其滥觞与嬗变是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经济社会文化背景下,努力寻求社会制度与社会秩序最佳结合点的历史过程[71]。国内对于社会治理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学界普遍认为,社会治理是从社会管理延伸而来,核心要义在于强调社会共治,但不同学者的观点有所侧重。下面从社会治理理念、社会治理主体、社会治理中的政府作用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社会治理理念
学术界围绕“打造一个什么样的政府”和“什么样的政府是好政府”为核心,对社会治理展开探讨,社会治理最主要的是对法治和善治的追求。俞可平(2014)在论及善治与法治二者关系时指出,法治是善治的基本保证,贯穿于善治的全过程,没有法律规范和制度机制保障的善治,其基本构成要素随时都可能发生改变,甚至导致恶政和劣治,危害社会公共治理,最终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法治是善治的必要前提,没有法治作为基础性保障,善治无从谈起[72]。
公共性和共和意蕴是理解社会治理的基本前提,公共治理应该从更高的视角出发,以“共有”“共治”“商谈”“共享”的“共和”理念构建公共治理结构。学者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下的社会治理,需要发挥党政主导下的治理模式的独特优势[73]。社会治理要以人民的利益为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普通居民等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各自的功能和作用,完善社会福利,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以此推动社会良性有序、和谐发展[74]。
王浦劬(2014)对“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概念做了明确区分。他认为,顶层设计的社会治理可以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行,社会治理是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是依法进行的合作治理[75]。还有学者放眼世界,考察国外社会治理实践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从治理的理念、制度和机制层面,对西方国家社会治理实践进行广泛探讨,指出西方国家的社会治理实际上是一个涵盖前期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中期的协商合作治理机制、后期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机制的全程治理、无缝治理机制,这一治理过程蕴含着参与性、民主性、合作性以及制度性理念[76]。
2.社会治理主体
社会治理的主体应该是包含政府在内的多元化主体。有学者通过对比不同社会治理方式下的政府权力垄断提出,以社会多元主体参与的合作治理来替代政府垄断社会管理,使政府摆正态度,找准位置,起到政府负责作用,最终实现社会治理[77]。
也有学者站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提出,要从根本意义上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必须将国家治理和政府治理寓于社会治理的体系之中,逐步实现从国家、政府单向度治理社会,到国家、政府与社会共同合作治理,再到国家、政府与社会相互治理的历史跨越,这一跨越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努力方向,也是三者关系的重新定位[78]。
还有学者认为,社会治理模式历经了强调社会控制向重视公众参与的理念转型,政府在治理实践中逐渐认识到,适宜政府的交给政府,适宜社会的交给社会。在社会共治的“草创阶段”,多元参与主体必然显现出各种不适,导致无序参与,进而产生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合法性危机[79]。
3.社会治理中的政府定位
在当代西方世界,“大社会”与“小政府”的论调已不再为许多社会理论家所提倡,原因是随着社会治理复杂性的增加,即使在西方国家,良性社会治理的达成也需要相应地增加政府活动的领域和范围[80]。国内学界格外关注社会治理中的政府作用研究。社会治理必须借助于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进行处理,是以公共权力支配、影响和调控社会以及与社会互动的过程。社会治理也非常重视治理的形式,即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作[81]。
从宏观角度探讨中国社会治理的发展,常规机制和运动机制这两种治理机制即相互矛盾又相辅相成,但只有在常规机制失效的情况下,运动机制才能找到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有学者主张转变中国政府整体的治理逻辑,特别是要避免运动式的社会管理方式和国家治理规模的无限扩大[82]。毫无疑问,从社会管控到社会治理是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进展与呈现,也是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新界定。无须否认,当代中国社会治理体制的生成逻辑深刻蕴含于国家主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模式之中。具体而言,“国家通过制度安排与治理策略调整,增强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并为社会力量发展释放出较大空间;社会通过寻求和争取更大的机会得以发展”[83]。
还有观点认为,“完善社会治理绕不开政府职能转变,职能转变的目标定位应该是分解政府与生俱来的强大公权力,使公共权力在各个治理主体之间恰当分解、合理归位,从而打造办事高效、权力有限、有所作为、有所不为的现代政府,还要积极构建政府主体与其他治理主体的良好共治关系及其具体可操作的实施机制”[84]。总体而言,根据社会治理中政府定位的区别,社会治理可以概括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小政府、大社会”,二是“大政府、小社会”。前者能够让政府和社会组织各负其责,合作顺畅,社会活力彰显;弊端在于面临关系全社会共同利益决策的时候,实现全体公民的意见统一很难,决策制定过程漫长,民众自主化程度太高,有些政策不能适应人民需求时,反弹过大。后者政府拥有强大的执行力;但承担的社会责任过重,治理能力和治理雄心不匹配,社会活力被抑制,民众不满情绪的发泄只能集中在政府身上。可以肯定的是,任何社会治理都需要政府参与,政府本身应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社会治理中,政府定位的关键是要适度,不能做“撒手掌柜”,也不能大权独揽[85]。
4.社会治理创新
学术界在社会治理创新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薛澜认为,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之路是一个顶层设计与泥泞前行相结合的过程,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治理创新,也必然遵循此规律[86]。一般而言,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需要实现政府主动治理和社会自发调节、居民自我管理三方主体、三个层面的和谐共生和良性互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建立畅通的制度化诉求表达渠道、心理干预手段、矛盾调解方法、权益保障机制,等等[87]。
社会治理创新首先要强调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其次是多元主体的依法治理问题,最关键的是多元主体社会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的建构、完善和实施。正确把握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区别和联系,正确处理社会治理中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治的关系定位[88]。从宏观角度来看,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应该从完善社会治理政策体系、构建公民权利保障体系、优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组织培育体系、建立社会行为规范体系、创新社区治理体系、巩固公共安全体系、健全社会风险预警与应对机制八个方面展开[89]。
学术界对于社会治理的一般特征,如社会治理的主体、社会治理的权力运行向度、社会治理的手段、社会治理的原则、社会治理的目标等的把握是一致的。总之,社会治理还是一个新生概念,对于社会治理的研究,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的研究还显得不够,需要进一步探索。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关于社会治理的地区差别化研究薄弱。地方政府治理模式创新层出不穷,但多以发达地区为主,偏远地区、民族地区少见。不同地区的区位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即使有适合于某一地域的社会治理创新模式摸索出来,也难以借鉴推广。
(三)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研究
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事关重大,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问题。经过几十年来的努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但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例如,容易产生社会矛盾和突发事件。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探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已有成绩和实践经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相关研究存在的问题和对应的举措,对于提高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水平,丰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意义重大。在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当中,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治理问题应当是攻坚克难的部分。
伴随着我国社会阶层和治理结构总体性变迁,多重诉求、利益差别与矛盾冲突不断凸显;而社会建设滞后导致社会风险应对和自我调节能力有限,社会力量以及个体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能力明显不足;多元主体行动边界和权责界定,也增加了社会治理问题的复杂性与多变性。目前,中国迫切需要针对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深度研究。
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社会治理必然要考虑在社会主体多元价值取向之间保持合理张力,总体上把握核心治理文化与民族地区治理亚文化的“一元主导、多样共生”基调和格局,这其中深刻蕴含了社会治理主客体之间相互适应、协调发展的理念。经过梳理回顾可以发现,一切治理活动无一例外都是行政强制手段、市场化手段、社区动员手段三者的综合运用,现实情境下,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力量总是难以找到平衡,权责边界模糊,绩效不明显。政府行政命令凭借其天然强势地位成为主要调节手段,市场力量无视公共利益疯狂逐利,恶性竞争,社会力量往往难成气候,销声匿迹[90]。这些极大地制约了社会治理的效果。
学术界关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由于研究起步较晚,数量有限,还不成体系;学科背景不同,研究视角各异;真正意义上系统研究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专著鲜有,基础研究薄弱。下面对一些较有代表性的文献进行梳理,限于能力和精力,难免有所疏漏。
1.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相关主体研究
首先,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要立足于本地区的实际。民族地区认同序列差异和治理主客体的民族特性,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方式和形态。民族地区的现实情况是,政治国家对民族地区特定群体的意识形态感召能力呈现弱化趋势,对民族地区的社会整合策略并不符合预期目标[91]。其次,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主体和客体呈现民族特色,这就限制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可能性选择。甚至在同一民族地区,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历史传统差异巨大。所以,面对同样的问题、同样的政策、同样的举措,不同民族会有截然不同的反应[92]。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方法,调查分析民族地区非政府组织(NGO)的生存现状,认为民族地区非政府组织应该最大限度地发挥民族地区居民同政府组织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自身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同时,引导和鼓励普通居民参与社会事业,承担原来由政府提供的部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93]。
基于政治视角的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研究也大量存在。有学者以公民参与为视角考量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呼吁推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和推动公民参与。作者指出,要通过加强民族地区的公民教育,达到民族认同、国家认同、治理认同和谐共生,发挥理念认同和社会整合的功效;充分利用本土性、族群性治理资源,提高参与意识,提升参与水平,消除民族地区公民参与的冷漠心理;健全立法、强化法制管理,拓宽多元的利益表述渠道,为公民参与提供制度平台,形成有序的公民参与,从而使公民参与成为民族地区常态化的社会治理模式[94]。
还有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理论基础来考察民族地区社会治理,认为民族地区面临着民族成分复杂、文化传统各异、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内外环境复杂等客观困难,治理需求和治理难度凸显。社会主义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特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也具备着民主和对话的天然优势,在民主价值、社会教化、公民塑造、政治合法性、公共政策、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此为基础的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模式,需要实现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市场和公民个体四方主体在水平方向、垂直方向和交错维度,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的合作,从而实现各民族共同参与的、各社会主体协同合作的民族地区社会的“共建、共治和共享”的治理格局[95]。
也有学者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思考这一问题,立足于协同治理的理念,考察广西社会治理的创新实践,指出,社会治理协同主体存在理念冲突。首先是治理主体合作动机的冲突。作为社会治理实际主导方的政府部门,寻求多元主体的社会治理模式以改善社会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巩固政府合法性;社会组织和企业往往是基于自身利益而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名正言顺地依靠政府,以获取所需资源。此外还有多方主体战略目标的冲突。政府部门致力于公共服务供给结构的优化,而其他协同主体的利益属性根本上决定了在有效激励缺位的情况下,其参与的不可持续性是必然的,这些主体自身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就会逐步退出公共事务。协同主体本身就存在利益冲突,一是资源需求冲突,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性企业公益产权基础薄弱,不可避免地对政府部门存在资源依赖。其次是功能定位冲突。社会组织的公益性不足,公众需求导向不明显,政党喉舌的影子难以摆脱。目前,协同治理各主体的保障机制不健全:一是协商机制不健全;二是法制保障机制不健全;三是信任机制不健全;四是孵化培育机制不健全;五是激励惩戒机制不健全。协同治理整体环境有待优化,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公益组织发育不良,沟通机制、协调机制和监督反馈机制不健全。故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要从理念转变入手,营造良好的社会协同的平台环境,完善协同治理相关保障机制[96]。
2.基于民族地区特殊性的社会治理研究
在边疆民族地区特殊环境之下,宗族血缘、宗教信仰和地缘区位共同塑造了民族地区特有的社会认同。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尤其要注意对本土性族群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构建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的特殊社会治理结构,挖掘民族地区社会资本的治理功能。少数民族的族群文化背景决定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有其特定模式,探索适合民族地区这一特定社会文化背景的可持续治理模式,应该是我们努力的方向[97]。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必须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面旗帜,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体而言,要立足实际,把社会治理普遍奉行的一般理论和方法与边疆民族地区的实际紧密结合,开创性地开展社会治理这一工作。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民族地区更不例外,坚持党的领导是治理成败的关键;同时坚持法治化走向,落实党领导下的依法治理[98]。
新时期民族地区的治理以其“多元、民主、合作、互助”的特质,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使用公共权力维护民族地区稳定发展的手段。民族地区的多民族、多宗教、多文化特质,使得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有其特殊性;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是创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体制的基本要求,也为其提供了广阔的发展视野和政策思路[99]。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的主体、社会治理的内容和方式上均带有明显的本土性、民族性和“自治性”,正视这一特殊性是治理民族地区的基本前提。民族地区的治理离不开国家的治理,在全面深化改革以及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背景下,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同样要处理好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由“管理”转变为“治理”,在社会政策决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自治”等方面实现现代化[100]。
3.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研究
首先是社区层面,民族地区城市社区在发展路向、文化背景、社会资本、运作机制以及政策法规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在社区治理实践时,往往因为主观认识不到位、相关职能缺位、制度法规不完善、资金人才缺乏而陷入困境。因此,应该从培育社区理念和意识、创新社区体制和机制、完善社区法规制度、培养社区人才和队伍、扶持社区组织和机构、建设社区文化和环境等方面入手,提高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水平[101]。
其次是基层政府层面,民族乡作为一级特别的行政区划和政权组织,对民族地区基层社会建设、民族团结构建起着关键作用。民族乡的治理现状呈现出行政环境复杂、行政权力双重和行政职能外延的基本特征。基于此,提高党政部门的认识,落实相关政策举措,健全法律规范,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公民素质,传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实现民族乡和谐治理的基本途径所在[102]。
还有学者通过对贵州省黔东南锦屏县三个侗族村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创新实践的田野调查分析,认为,基层群众自治是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善治实践,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这是基层民主发展的原动力。注重传统村规民约朴素的规约作用,这是构建适应当地基层民主形式的需要。着眼民生和社区利益,这是基层自治的活力源泉。最后,要坚持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这是基层自治健康发展的保证[103]。
4.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特殊视角研究
站在国家治理的战略高度,西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要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经济发展和物质丰富是基本前提,最大限度保障改革发展成果共享和成本共担,协调既有利益矛盾冲突。其次,完善制度机制,让多方主体的治理行动有章可循,以优化民族地区的社会政治生态。再次,政府从管理走向服务,提升优质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和能力。又次,尊重少数民族文化传统,构建基于国家认同、中华民族认同基础上的多元一体格局。最后,建立社会预警机制,防止敌对势力别有用心的活动[104]。
基于社会风险的视角,在经济社会大发展的今天,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亟待创新。社会管理逐步转变为社会治理,而这种转变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的社会风险,民族地区更是如此。要构建以民众敏感度、经济发展状况和转变成本为基本维度的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体系创新风险测度模型,以便对其社会治理体系创新选择进行区分和甄别。有作者分析了当前我国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存在的风险,指出当前的社会治理虽然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忽视民众敏感的神经而带来的隐性社会风险正在累积,社会治理体系需要进行创新[105]。
从社会资本的理论视角出发,有学者认为,社会资本和社会治理之间天然契合,互为补充,可观的社会资本存量可以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优良的土壤和生态,是创新治理模式、提升治理效果、构建治理体系的前提所在。善治的基本条件就是社会资本全面介入社会治理。就民族地区而言,以宗族血缘、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为基础的社会资本存量丰富,为社会资本引入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可能性前提。丰富且起作用的传统权威,朴素的公民参与网络,约束力较强的传统规范,丰富的宗教信仰资本,这些为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很多可能性。他还指出,社会资本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中有助于改善居民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增强社会凝聚力和认同感、提供良好的社会规范和秩序、提高公民参与意识,所以,要合理利用社会资本,优化民族地区社会资本培育环境和生存空间,推进多元民族文化的挖掘整合,增加民族地区社会资本储量,提升和优化民族地区社会资本[106]。
立足于文化的治理功能考虑,民族传统文化应该辩证地看待,不可否认其在维护社会稳定、实施社会教化、限制越轨行为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民族传统文化也可能是社会不稳定的诱因之一,在失意情绪的作用下,会产生一些偏激的想法和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整体性治理提供了一种解决问题的全新思维方式,从本地利益出发,协调整合各方利益,实现制度设计与公民需求、资源配置高度关联,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与社会的需求无缝结合。网络化治理则可以解决社会治理主体碎片化的问题[107]。基于整体性治理和网络化治理的理论视角,针对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碎片化问题提出整合措施,以引导民族地区传统文化正向功能的发挥[108]。
另外,民族传统是民族认同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民族政治文化的反映,更是民族地区维护社会稳定和少数民族基层组织建设的基石。民族传统在信息社会和媒介的冲击下支离破碎,在党和国家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过程中,民族传统文化获得了新生,展现了其独特的魅力和不可估量的价值。因此,有必要在认识以少数民族传统的基础上,探讨它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及可能性[109]。
有学者提出,争取人心是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根本。我国当前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出现了有些地方政府公信力下降、社会心态失衡、社会突出事件频发等问题。这些现象的出现,是因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落后,民生问题棘手,社会治理观念与体制落后。为了争取人心,民族地区必须以人为本,加快发展,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推行人才强国战略[110]。
综合来看,学界从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行政学、民族学等多学科视角对民族地区社会治理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尤其是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学者对此的研究掀起了一个高潮。但客观来讲,目前的研究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在研究内容上,有重复研究的现象;在研究方法上,各个学科背景各异,但跨学科研究不多;研究成果多以较为简短的学术论文形式呈现,系统研究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专著较少。结合中国国情、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系统研究不够,相当一部分还处于一个理想的构建状态,一些研究领域存在空白。相比较而言,少数民族地区受到客观现实条件的制约和影响,只要地区间发展差异继续存在甚至扩大,引发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利益因素就会源源不断,社会治理也要随着这些因素的改变而改变,以增强其适应性,因为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还会出现。
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和思考。第一,民生问题应该成为我国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根本;第二,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必须高度重视民族特点;第三,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必须注意充分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第四,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必须对“少小民族”予以重点关注[111];第五,一般性社会治理理论在民族地区特殊性环境下的适用性问题。
关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研究,离不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个大背景。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应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深化的积极转变,是对市场为主导下的现代化转型所做出的主动调整,是对公私权利边界的重新界定,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对于民族地区,现代化带来的社会矛盾可能与民族问题相互纠缠,难以区分,中央政府和自治地方难以精准施策,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势力大做文章。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主体具有多元性、特殊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权责界定的不明晰往往引发主体之间的“权力冲突”,导致了一些不该发生或者本来可以避免的矛盾冲突,往往被冠以民族矛盾而混淆视听。文化交往与经济利益冲突往往会带来民族意识的觉醒,诱发民族争议和矛盾,影响民族地区社会安宁稳定。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背景和民族地区本身的特殊性,都凸显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重要性。
[1] 王虎、王磊:《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现实依据与逻辑基础》,《贵州民族研究》2016年第10期。
[2] 新华社:《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新华网2013年11月(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10/27/c_1119801528.htm)。
[3] 唐钧:《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5年第4期。
[4] 向春玲:《社会治理创新理论与中国基层实践》,中国人事出版社2016年版,第25页。
[5] 孙玉刚:《边疆民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分析研究的理论视角》,《学术探索》2011年第1期。
[6] 李臻:《习近平关于民族地区集“六区”于一身是我国“家底”的论断》,《贵州民族报》2016年12月19日第A1版。
[7]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3页。
[8] 严峰:《网络群体性事件与公共安全》,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版,第95页。
[9] 罗明军:《民族地区权力、文化与社区治理:一个彝族社区的政治人类学研究》,中国书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285页。
[10]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政治学》,刘宁宁等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3期。
[11] 何艳玲:《都市街区中的国家与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137页。
[12] 羌洲、曹亚楠:《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演进和对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启示》,《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13] 王骏:《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篇章》,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门户网站2011年4月(http://www.seac.gov.cn/seac/mztj/201104/1011694.shtml)。
[14] 西藏昌都与四川、云南、青海交界,素有宗教圣地之誉,多样的宗教文化是昌都市典型的文化现象。昌都市的宗教文化类型有原始宗教类型苯教、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和天主教,显示出昌都包容的气度。在藏传佛教的内部,包括不同教派:黄教(格鲁派)、红教(宁玛派)、花教(萨迦派)、白教(噶举派)。
[15] 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页。
[16] [美]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张胜军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17] [英]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华夏风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年第2期。
[18] 张克中:《公共治理之道: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理论评述》,《政治学研究》2009年第9期。
[19] 陈振明:《公共管理学:一种不同于传统行政学的研究途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7页。
[20] 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21] 徐勇:《治理转型与竞争——合作主义》,《开放时代》2001年第7期。
[22] 楼苏萍:《治理理论分析路径的差异与比较》,《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4期。
[23] 郁建兴、王诗宗:《治理理论的中国适用性》,《哲学研究》2010年第11期。
[24] 蓝志勇、魏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顶层设计、实践经验与复杂性》,《公共管理学报》2014年第1期。
[25] 关爽:《国家主导的社会治理: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发展模式与逻辑》,浙江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3页。
[26]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裔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页。
[27] [美]杰弗里·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邓正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8页。
[28] 范明林、程金:《政府主导下的非政府组织运作研究——一项基于法团主义视角的解释和分析》,《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4期。
[29] [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郑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页。
[30] [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郑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
[31] 俞可平:《全球化时代的“社会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82页。
[32]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3] 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34] 张静:《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8页。
[35] 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香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第4期。
[36] 伍俊斌:《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中的中国市民社会构建》,《福建论坛》2006年第1期。
[37] 郑杭生、高霖宇:《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社会学解读》,《思想战线》2011年第4期。
[38] 窦玉沛:《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行政管理改革》2014年第4期。
[39] 马凯:《努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求是》2010年第2期。
[40] 陈振明:《什么是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新华文摘》2006年第4期。
[41] 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28页。
[42] [美]道格拉斯·诺思:《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杭行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43] 郑杭生、胡宝荣:《包容共享:社会管理的精神内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7—38页。
[44] 俞可平:《社会良序更多依靠社会自治与自律》,《理论学习》2011年第6期。
[45] 俞可平:《敬畏民意——中国的民主治理与政治改革》,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版,第32页。
[46] 谭桔华:《论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求知》2012年第12期。
[47] 唐铁汉:《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思路与对策》,《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48] 叶庆丰:《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基本思路》,《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1年第3期。
[49] 徐顽强:《社会管理创新——理论与实践》,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8—82页。
[50] 郑杭生:《我国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的参照系及其启示——一种中西比较的视角》,《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51] 张康之:《论公共管理中的服务价值》,《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10期。
[52] [美]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丁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
[53] [美]罗伯特·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54] [美]罗伯特·帕特南:《繁荣的社群——社会资本与公共生活》,转引自《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李惠斌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58页。
[55] 李惠斌、杨雪冬:《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56] 冯晖:《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高校教师社会资本与教学绩效关系研究》,南京大学201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0页。
[57] 边燕杰:《社会资本研究》,《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2期。
[58] 李惠斌、杨雪冬:《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
[59] 张文宏:《城市居民社会网络资本的阶层差异》,《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5期。
[60] 郑晓云:《社会资本与农村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61] 吴开松:《社会资本与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62] 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52—556页。
[63] 包仕国:《和谐社会构建与西方社会冲突理论》,《学术论坛》2006年第4期。
[64] [美]刘易斯·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8—59页。
[65] 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5—126页。
[66] 唐钧:《政府风险管理——风险社会中的应急管理升级与社会治理转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页。
[67] 陈盛兰:《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综合治理——基于风险社会理论视角》,《中国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4期。
[68] 吴开松:《当代中国公共危机管理理论》,湖北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19—24页。
[69] 肖瑛:《风险社会与中国》,《时事观察》2012年第4期。
[70] 郑杭生、胡宝荣:《包容共享:社会管理的精神内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页。
[71] 肖应明:《“四个全面”蕴涵(含)的治理理论前沿与现实关照——兼及民族地区创新社会治理路径探析》,《云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72] 俞可平:《没有法治就没有善治——浅谈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4年第6期。
[73] 黄显中、何音:《迈向公共治理的共和路径》,《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5期。
[74] 姜晓萍:《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2期。
[75] 王浦劬:《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含义及其相互关系》,《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76] 周晓丽等:《西方国家的社会治理:机制、理念及其启示》,《南京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
[77] 张康之:《论主体多元化条件下的社会治理》,《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78] 乔耀章:《从“治理社会”到社会治理的历史新穿越——中国特色社会治理要论:融国家治理政府治理于社会治理之中》,《学术界》2014年第10期。
[79] 王春婷:《社会共治:一个突破多元主体治理合法性窘境的新模式》,《中国行政管理》2017年第6期。
[80] 张旅平、赵立玮:《自由与秩序:西方社会管理思想的演进》,《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3期。
[81] 徐勇:《治理转型与竞争——合作主义》,《开放时代》2001年第7期。
[82] 周雪光:《运动型治理机制: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再思考》,《开放时代》2012年第9期。
[83] 郁建兴、关爽:《从社会管控到社会治理——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新进展》,《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12期。
[84] 王浦劬:《论转变政府职能的若干理论问题》,《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85] 向春玲:《社会治理创新理论与中国基层实践》,中国人事出版社2016年版,第47页。
[86] 薛澜:《顶层设计与泥泞前行: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之路》,《公共管理学报》2014年第4期。
[87] 李立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求是》2013年第24期。
[88] 江必新、李沫:《论社会治理创新》,《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89] 姜晓萍:《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2期。
[90] 和思鹏:《“国家—社会”视阈中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历史逻辑、边界重构与机制创新》,《贵州民族研究》2016年第10期。
[91] 任勇:《公民教育与认同序列重构:以西南民族地区为例》,《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
[92] 周晓丽:《基于民族地区特殊性下的社会治理理念及路径》,《南京社会科学》2014年第11期。
[93] 李俊清、陈旭清:《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组织发展及社会功能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94] 龙丽波:《公民参与视域下民族地区社会治理路径》,《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2期。
[95] 青觉、闫力:《共建共治共享: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的新模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视角》,《黑龙江民族丛刊》2016年第3期。
[96] 韩勇、李波:《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创新实践》,《开放导报》2016年第1期。
[97] 贺金瑞:《当代中国民族问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初探》,《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98] 吴福环:《论中国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99] 罗志佳:《群众路线视域下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贵州民族研究》2014年第8期。
[100] 王允武、王杰:《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民族学刊》2015年第1期。
[101] 徐铜柱:《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特征、困境及对策》,《理论导刊》2007年第5期。
[102] 吴开松、张中祥:《民族乡治理之道》,《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03] 郑茂刚:《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善治实践——贵州省锦屏县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创新与启示》,《黑龙江民族丛刊》2008年第5期。
[104] 周玉琴:《民族地区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实现路径——基于国家治理的视角》,《桂海论丛》2014年第6期。
[105] 羌洲:《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体系创新探析:基于社会风险的测度》,《西北民族研究》2014年第2期。
[106] 黄增镇:《基于社会资本视角下的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研究》,《广西民族研究》2015年第4期。
[107] 胡玉兰:《广西民族地区文化建设与社会稳定研究——基于整体性网络治理的视角》,《民族论坛》2016年第8期。
[108] 竺乾威:《从新公共管理到整体性治理》,《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10期。
[109] 陈小红、白赵峰:《民族传统的社会治理采纳探究》,《贵州民族研究》2016年第4期。
[110] 文进磊:《争取人心: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根本》,《黑龙江民族丛刊》2016年第1期。
[111] 张继焦:《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研究动态》,《民族论坛》201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