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的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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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一 研究背景

当前中国社会处于快速转型期,社会问题表现出极端复杂性,进步和代价反差明显。[1]伴随着转型期这个发展阶段,中国社会还处于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大背景中。互联网成为信息最重要的传播手段之一,2019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1.75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3.1%,未成年人上网最普遍的工具是手机。[2]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根据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2011年公布的《中国青少年网瘾数据报告》显示,我国青少年网民中网瘾比例超过四分之一,达到26%。[3]全球化则是当今时代的一个发展趋势,世界各国相互妥协、相互协调、相互合作被认为是全球化的基本精神。[4]未成年犯罪现象裹挟于这种错综复杂的社会背景下。

据调查,山东省烟台市某区检察院从2010年到2014年10月,起诉的未成年人共84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少年法庭从2006年到2014年6月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31件,318人。[5]2004年到2007年4年间,呼和浩特市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61451件,8989人,其中在判决已生效的629名罪犯中,未成年罪犯占到了7%; 2004年,未成年罪犯占到了罪犯总数的8%, 2007年也为8%;在判决已生效的629名未成年人罪犯中,犯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罪有557人,约占总数的89%,仅盗窃、抢劫的犯罪未成年人占81%。以玉泉区法院为例,2013年未成年刑事案件17件,未成年被告38人,其中男性35人,女性3人,小学初中文化8人。[6]

台湾2012年少年儿童犯罪总人数合计为11394人,其中刑事案件有384人(占全体少年儿童犯罪人数的3.37%),保护事件有11010人(占96.63%),其中虞犯少年[7]儿童则有1979人。并且,台湾近10年来整体犯罪少年儿童[8]虽有减少趋势,唯有2011年、2012年呈明显增加情形,但2012年虞犯少年儿童人数则呈现增加趋势,为近10年人数最高的一年。近10年犯罪少年儿童占整体少年及儿童人口数每万人约为16.38—25.49人,其中以2012年的每万人25.49人达到最高。[9]

20世纪90年代初到2008年,我国未成年犯人数增加近3倍,犯罪率高达12.14‱。[10]从2009年到2013年则有下降趋势,例如,200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达77604人,占刑事犯罪总人数7.79%; 2010年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68193人,占刑事犯罪总人数6.77%; 2011年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67280人,占刑事犯罪总人数6.39%; 2012年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63782人,占刑事犯罪总人数5.47%; 2013年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55817人,占刑事犯罪总人数4.82%。[11]这表明对未成年犯罪的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从全国部分省市到台湾地区最后乃至全国有关未成年犯罪的调查数据表明,未成年犯罪现象依旧存在。国际社会于2014年7月11日的世界人口日呼吁国际社会加大对青少年的投资,发展青少年的潜力。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治国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未成年犯作为法律调整的重要主体,对他们法律意识的研究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被处以刑罚的未成年人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高,因此,对未成年犯进行研究并矫治是应社会之急需。最后,未成年犯还处在发展和成长过程中,所以,进行教育矫治相对容易。从另一方面来说,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为社会提供一种潜在的建设力量。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希望,承载着“中国梦”的一个群体,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并提出可行性的预防矫治策略,是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

二 问题提出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每个家庭的期望,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顺利进行是他们适应社会的保障。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阻断了自身社会化进程,对个体和社会带来极大的负向影响。本书立足于对未成年犯犯罪原因的思考,期望寻找一种从根源上对犯罪现象进行遏制的策略或方法,故本书首先需要梳理有关犯罪原因方面的理论。对于犯罪原因方面的理论,不同学科有不同的解释,具体如下。

1.心理学视角的解释

阿德勒认为犯罪就是个人为克服自卑感而进行的过度补偿,而自卑感是由身体缺陷、低劣的社会经济条件和错误的教育引发的。由于这三种因素,会使个体不断因自我评价低而产生自卑感。为了弥补这种自卑感,有些个体就会采取触犯社会禁忌、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从而导致犯罪。奥古斯特·艾希霍恩认为,发展不足型超我是犯罪行为的原因之一,他把发展不足型超我归因于这些儿童缺失父母或缺失爱,以至于不能形成关爱依恋。希利认为少年犯罪行为是儿童和少年在寻找解决心理冲突的方法过程中所做的尝试,是儿童和少年寻求满足一些内心需要,减轻自己内心紧张过程的表现方式。雷德尔和瓦因曼认为,少年犯罪是因为他们有着创伤性的经历,父母养育方式不当,使他们没有机会建立起与成人亲密的依恋关系,没有形成良好的超我,更没有发展出阻止本能欲望的自我。将道德发展理论应用于犯罪青少年研究的科尔伯格认为,人的道德发展分为三水平六阶段,犯罪青少年的道德发展一般处于第一和第二个阶段,即前习俗水平中的惩罚和服从定向阶段以及工具与相对主义定向阶段。中和理论认为,犯罪者和正常人没什么质的区别,他们也是遵循传统的价值观,只是在犯罪后会将自己的行为进行“中和”,使之合理化。而漂移理论则认为,犯罪者什么时间会犯罪,取决于情景因素,当社会控制力量减弱,阻止犯罪的因素减弱或消失,他们便会选择犯罪。[12]

综合分析心理学理论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可得:他们侧重于人格层面的解释,比如超我不足,自我不能正常工作,低的道德发展水平。漂移理论的本质也是侧重于揭示自我发展不足,这导致个体的低自我控制无法对抗犯罪的诱惑。所以,该理论启发我们对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可由人格自我层面去解析,也为我们研究自我提供理论依据。

2.社会学的解释

失范或紧张理论认为社会文化所确立的目标和达成目标的手段是特定的,犯罪行为是那些不能通过社会所确立的手段去实现目标的行为。不同机会理论则认为被社会所认可的成功,是需要用合法的机会去获得,但是对于一些无法接受教育或者对接受教育抱有消极态度的青少年来说,要获得合法机会是很困难的,所以为达目的,他们会转向非法机会去获得成功,从而导致犯罪。少年犯罪亚文化理论认为,少年犯罪是一种对抗主流文化而遵从犯罪亚文化的一种行为表现,这种亚文化本身包含有犯罪的成分。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认为,少年犯罪是因为他们与传统社会联系削弱的结果,因为没有了对父母、学校、朋友的依恋,他们也不会将精力和时间投入到传统活动中去,也不去遵循传统社会所认可的价值观念。这样,社会联结的破坏,失去了对犯罪的控制力,从而容易去犯罪。标定理论则认为,犯罪是社会所制造的,社会对那些表现不良好的孩子贴上“坏”的标签,促使那些个体去认同、内化并迎合这种标签,从而创造出一个真正的“坏”孩子——罪犯。社会对越轨行为的标定,分为规则制定者和规则执行者。规则制定者凭借手中的权力,将一部分人标定为不好的,而执行者则负责执行这些规则,但通常不去考虑规则的意义,只负责把标定为“不良的”个体抓起来或者加以制裁。[13]

社会学理论侧重于从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出发解释青少年的犯罪现象。犯罪是青少年对主流文化价值观的反叛,或者是青少年对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当的一种消极应对行为。犯罪是青少年的表现不符合社会地位优越者制定的规则,从而被“排斥”的一种结果。此理论对本研究的意义是如何将社会主流文化正确传播给青少年,促使他们正确认知并认同主流文化和价值观。对犯罪预防不仅需要青少年对主流文化价值的遵从,还需要社会给青少年的发展创造更多的机会。

3.犯罪的生物学解释

早期的如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一种返祖现象,犯罪人的行为更接近原始人,是进化过程中出现了意外的产物。谢尔登的身体形态论将人们的身体形态分为内胚层体型者、中胚层体型者以及外胚层体型者。他认为中胚层体型者因为肌肉发达,好运动,所以更容易去犯罪。现代的生物学主要从遗传、基因以及染色体异常方面来解释犯罪,但遗传以及基因有一个共同的生长环境,所以解释力经常遭受怀疑。而染色体异常出现的概率非常小,也不能作为解释犯罪行为发生的可靠论据。还有大量的研究去论证影响神经系统的化学物质对犯罪的影响,荷尔蒙、神经递质甚至到饮食与营养都包括进来。但问题是,犯罪的形式多样化,生物学因素可以解释一些犯罪行为,比如暴力犯罪,但无法解释大多数犯罪行为。[14]

处于青春期发展阶段的青少年,生理机能发展很迅速。生物学理论引导本研究对青少年物质自我持科学认知,并据此提出相关的教育策略。

4.整合理论

犯罪与人性理论认为,体质因素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下才发展成为人性,犯罪性是人性的一种常见的表现形式。所以犯罪性会受到遗传特性、智商、体型等生物因素的影响,也会有家庭、学校、社会中的不良因素的影响。但该理论认为生物因素的影响大于社会因素的影响。杰弗利认为,个体之间的行为差异是由于个人与环境的不同互动模式造成的,遗传、大脑结构以及行为与环境之间的互动是有机体存在的方式。犯罪就是不同互动模式中的一种,那么犯罪因素当然会受到基因、大脑结构及人格的综合影响。犯罪的一般理论认为,犯罪性的核心是低自我控制,当具有低自我控制的个体遇到合适的犯罪机会就会产生犯罪行为。而犯罪性的核心,即低自我控制是由不适当的儿童养育活动造成的。[15]

整合理论还是将人置于社会环境之上,但也认为人的发展会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包括犯罪性。这启发本研究最终将人格自我置于微观环境、中层环境以及宏观环境的核心位置,尝试去建立一种良性互动的环境,降低青少年犯罪性的滋生。

本书拟将法学和心理学对犯罪的研究统一起来置于社会中进行研究。这种跨学科的综合研究主要体现在对犯罪人“自我”的探究上。实证派将人格理论引入刑法领域,比如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菲利更是明确提出犯罪是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一种社会现象,其中人类学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并在这里涉及人格或个体特性。[16]李斯特在提出“人身危险性”概念时认为,刑罚的适用应延伸到对犯罪活动中体现出的危害社会的罪犯的个性作出负面评价。[17]目前已有的关于自我意识与犯罪关系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低自我控制方面的研究上。赫希等人关于犯罪原因的阐述是基于古典学派的论点,他们认为个体的行为实则都是对利益的追求,是一种求乐避苦的结果,而犯罪行为所具备的特点就是可以满足个体的欲望,却不需要花费很久的时间和复杂的劳动。当各种诱惑出现,加上个体的低自我控制力,最终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所以,赫希认为,低自我控制是个体缺乏一种抵制诱惑的意志力,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18]根据犯罪的一般理论所做的研究表明,青少年的偏差行为与低自我控制具有高度相关性。[19]个体的自我控制能力成为预测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20]在个体违法犯罪的众多因素中,低自我控制具有特别关键的作用。[21]自我控制是自我意识能动性水平的最终体现,是自我意识的执行者和操作者。[22]但自我认识、自我体验和自我控制三个维度是紧密联系的,故研究未成年犯的自我意识可以从整体上把握该群体自我的发展状况及水平,有助于对其违法犯罪的深层原因进行完整剖析。

以上理论从不同的视角、不同层面探讨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心理学从微观层面,社会学从宏观的社会结构、社会文化视角着手,生物学从犯罪主体发生的物质结构进行解释,而整合理论则试图从跨学科视角来解析青少年犯罪的根源,这些理论对研究犯罪青少年的实践活动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综合以上理论可知,生物载体是个体做出某种判断或行动的物质基础,作为高级动物——人所具有的“自我”是核心;外部的社会环境因素则退居于第二位因素,它只对“自我”的形成具有促进或者阻碍的作用。据此,我们提出如何使得个体的自我保持良性的发展态势?何种外部环境对个体的自我发展具有促进作用?通过一个什么样的媒介,可以将个体的“自我”与外界环境很好地连接起来?具体到本书,也就是下列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解释。

首先,未成年人的自我和犯罪行为是如何发生联系的?上述理论中有所解释,是薄弱的自我或者超我发展不足,或者低的自我控制导致个体走向犯罪道路。但这些理论却没有进一步解释,自我是如何发展为薄弱的自我?纵使目前认为低自我控制的个体容易走向犯罪道路,但是对低自我控制的发生机制却没有进一步的解释。

其次,如何将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糅合在一起?很多理论都开始注意到研究犯罪行为应该同时考虑内外因素,并且罗列出如何使得二者良性发展,如何促进个体健康成长,外部的中层环境如家庭和学校该如何教育和互动,倡导社会大环境如何运作的一些建议。但总体来看这些理论还是使得内外因素处于分离状态。所以,本书希望通过个体的自我这条主线,加上可以将中层环境和宏观环境同时包容的一个外部节点来重新构建一种理论。

再次,众多对犯罪原因的理论解析中缺乏对法律应有的重视程度。违法犯罪违反的是国家律法,但目前就青少年犯罪理论分析中,对一些显而易见的,凭借正常人的一般认知就可判定为违法犯罪的行为需要深入探究,如故意伤人或者盗窃,为何他们“知法犯法”?这背后的根源是什么?据此,本书提出另一个研究内容,有关法律意识的研究。对法律意识的研究,近年来国内研究不是很热,国外对这方面的研究多采用实证法,但研究未成年犯的法律意识几乎没有。所以本书试图通过对法律意识与自我相结合进行研究,期望构建出一种抑制犯罪的理论体系。

最后,内因和外因亦即个体自我和行为、环境是通过何种交互作用对青少年发生影响并导致其犯罪?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法律意识为何没有发生应有的作用?犯罪的整合理论有讨论到犯罪是由个体因素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下的结果,但没有进一步来分析个体因素和社会因素是如何具体地对青少年产生作用,使其逐步演变为未成年犯。未成年人到未成年犯这中间具体发生了什么?社会因素在这个过程中是以何种方式去影响这一演变趋势?个体因素和社会因素是如何发生“合力”制造出未成年犯的?本书试图从自我和法律意识着手,揭开未成年犯罪演变进程的神秘面纱,以及期望探索出一种有效预防未成年犯罪的理论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