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的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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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未成年犯亲子关系对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体系形成的影响

一 引言

弗里茨·雷德尔(Fritz Redl)和戴维·瓦因曼(David Wineman)提出了一种“少年犯罪自我”(delinquent ego)的概念,这种少年犯罪自我是指,由于儿童没有得到父母科学合适的教育,从而很早就表现出问题行为,面对这种问题行为,父母或其他养育者往往对他们做出抛弃的行为或者表现出极端厌恶的态度。因此,这些儿童在成长过程中严重缺乏爱与关怀。由于缺乏与成年人建立感情联系的机会,也缺乏对成年人的认同感,进而对成年人产生一种非常负面的情绪状态,比如敌意和攻击性,在步入社会的时候,也就难以适应成年人的社会。根本上来讲,这种儿童并未形成阻止本能欲望随意表现的成熟自我,更缺乏适当的超我。雷德尔和瓦因曼认为,这种少年犯罪自我经常表现出如下症状:较低的挫折耐受力、情绪极易失去平衡、缺乏调控情绪的能力、意志力薄弱、对诱惑缺乏免疫力、缺乏处理过去创伤经验的能力、缺乏罪恶感以及对社会现实的规则缺乏评判力等。雷德尔和瓦因曼进一步将这种由于有缺陷、畸形的,以忽视、冷漠、排斥等为主要特征的亲子关系而导致他们没有发展起适当的自我称为“薄弱自我”(weak ego)或“不能工作的自我”(the ego cannot perform)。[1]这种理论已得到证实,通过对未成年犯进行犯罪个性测验,结果显示:31.4%的未成年犯表现出情绪异变、性情暴躁、情绪波动大、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心神不定;26.3%的未成年犯鲁莽、冲动、自我控制力低、意气用事;23.3%的未成年犯严重缺乏同情心。[2]

自我意识作为个体人格自我的表现形式,其健康发展关系到个体人格是否健全及个体能否很好地适应社会、处理好与他人和社会的各种关系。[3]未成年犯触犯法律,究其根源是自我发展受阻,进而无法与他人和社会和谐相处,显而易见的表现便是践踏法律、伤害他人和报复社会。埃里克森提出了自我发展的心理社会性八阶段动力模型,认为个体的自我是在每个阶段解决冲突中逐渐形成的,且在青春期面临着同一性和角色混乱的冲突。个体在青春期如若寻找到正确的途径,将过去、现在、未来自我衔接起来,建立起自我同一感,则会为人格的健全奠定基础;反之,则有可能会陷入角色混乱之中,为走向犯罪埋下伏笔。[4]Reckless则认为,自我控制和社会控制的失败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的根源不在于恶劣的外在环境,而是个体对这种外在“恶”的抵制乏力,这种抵制就需要个体健全而完善的自我意识。[5]美国学者哈里·柯泽尔(Harry L.Kozol)等在实证研究中提出了人格成熟理论。这种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人格的不成熟会导致犯罪的产生。危险的犯罪人人格是极为不成熟的,其主要表现就是低自我控制力。[6]自我意识是由自我认知、自我体验和自我控制构成的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动态心理系统,自我控制作为自我意识的能动性维度,构成自我意识的执行部分。[7]犯罪的实证研究表明,低自我控制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例如, Wood认为低自我控制对盗窃和多种暴力犯罪行为有显著预测作用。[8]我国学者的实证研究亦表明,低自我控制在诸多的犯罪原因中起到了一个关键性的作用。[9]

科赫特认为,亲子互动影响个体自我的发展。残缺或薄弱的自我产生的根源是父母不健全的人格。[10]实证研究表明,未成年犯的父母教养方式更为消极,且与正常青少年相比存在显著差异。[11]积极的教养方式,如情感温暖、理解,预示着个体有着积极的行为,如更加适宜的社交能力,更少的问题行为;消极教养方式,如拒绝、否认、严厉惩罚等预示着消极的发展结果。[12]家庭教养方式通过影响个体的人格,进而影响他们的同伴关系,最终导致暴力犯罪。[13]男性青少年父母教养方式各因子与自我控制的自我情绪性和冲动冒险性显著相关。[14]Belsky的父母教养决定因素一般理论模型认为孩子的个性、压力和父母的人格综合影响父母教养方式。[15]Julie Desjardins等人的研究则认为在诸多因素中,父母人格是影响教养方式的更为重要因素,母亲的行为抑制系统和行为活动系统的高低可以预测她的教养方式是否为权威型或者忽视型。[16]据此可知,父母的教养方式是较为稳定的,不会随着情境和环境的改变而变化,本书通过研究未成年犯自我意识状况、父母教养方式的特点与自我意识之间的关系,揭示未成年犯自我意识形成历程,并为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治提供突破口和依据。

二 方法

1.研究对象

从某省的未成年人管教所选取400名男性未成年犯;从该省的某中学选取270名男性高中生作为对照组。两组青少年的年龄分布均在17—21岁之间。男性未成年犯的平均年龄为19.71 ± 2.54[17];男性高中生的平均年龄为18.42 ± 0.54。

2.研究工具

(1)青少年自我意识量表

采用由聂衍刚等人编制的《青少年自我意识量表》。[18]该量表共67个项目,包含九个因素,分别为体貌自我、社交自我、品德自我、学习自我、焦虑感、满足感、自觉性、自制力和监控性。其中体貌自我、社交自我和品德自我三个因素属于自我认识方面;学习自我、焦虑感、满足感三个因素属于自我体验;自觉性、自制力和监控性三个因素属于自我控制方面。各个因素的得分为所包含的项目得分直接相加,得分高的表明该因素评价好,总分得分高表明个体自我意识水平高。总量表的Crobach α系数为0.923,各分量表的Crobach α系数在0.640至0.839之间;总量表的分半信度为0.901,各分量表的分半信度在0.635至0.813之间。总量表的稳定性系数为0.787,各分量表的重测信度在0.580至0.787之间,这表明该量表具有良好的信度。验证性因素分析结果表明,二阶九因子模型的CFA拟合指数为χ2=3784.5, df=2108, χ2/df=1.79, NFI=0.92, CFI=0.92, RMSEA=0.053,这表明数据与模型的拟合程度良好,该量表具有良好的结构效度。

(2)父母教养方式评价量表(EMBU)

父母教养方式评价量表(EMBU)[19]由Carlo Perris等人编制,岳冬梅等人进行了修订。该量表是一个自评量表,通过被试对父母教养方式的回忆进行作答。量表共115个条目,其中父亲教养方式分量表有六个维度:情感温暖、理解,惩罚、严厉,过分干涉,偏爱被试,拒绝、否认,过度保护;母亲教养方式分量表有五个维度:情感温暖、理解,惩罚、严厉,过分干涉、过度保护,偏爱被试,拒绝、否认。量表采用四点评分方法,具有良好的信效度指标。

3.研究程序

在施测前,由具有心理学专业知识的博士研究生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相关狱警进行统一培训,对施测的指导语及施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预测并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然后由该博士生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狱警在未管所的大教室内集体施测。作答完毕后,统一收回问卷。高中生则由心理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在教室内集体施测。

将收回的问卷进行筛选,剔除无效问卷,运用SPSS19.0软件包进行分析统计。

三 结果

1.未成年犯自我意识的特点

(1)未成年犯与普通高中生自我意识各因子的比较

将未成年犯自我意识各个因子及其总分与普通高中生人群进行比较,发现除了体貌自我、自觉性和自制力三个因子外,其他因子均有显著性差异。且未成年犯群体的自我意识各个因子得分及总分均显著低于普通高中生群体。具体结果见表2.1。

表2.1 未成年犯与普通高中生自我意识各因子的比较

注:∗∗p<0.01, ∗∗∗p<0.001。

(2)城镇和农村家庭来源未成年犯自我意识各因子的差异

将家庭来源为城镇和农村的未成年犯进行比较,结果表明只有在社交自我和自我认识两个因子上呈现出显著差异,且家庭来源为城镇的未成年犯在这两个因子上得分显著高于农村的未成年犯,其他因子均无显著差异,结果见表2.2。

表2.2 城镇和农村家庭来源未成年犯自我意识各因子的差异

表2.2 城镇和农村家庭来源未成年犯自我意识各因子的差异续表

注:∗p<0.05, ∗∗p<0.01。

(3)不同文化程度、父母婚姻状况、父母职业、父母文化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未成年犯自我意识各因子的差异

按照未成年犯入监时的文化程度将他们分为小学、初中、高中及中专三组,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表明,社交自我、学习自我、满意感、监控性、自我体验及自我意识总分均存在显著差异,社交自我、满意感、自我体验及自我意识总分随着未成年犯文化程度的提高而升高;学习自我和监控性则为初中文化程度组得分最高,其次为高中或中专,最低得分组为小学文化程度组,详见表2.3。

表2.3 不同文化程度未成年犯的自我意识各因子及总分的差异

表2.3 不同文化程度未成年犯的自我意识各因子及总分的差异续表

注:∗p<0.05, ∗∗p<0.01。

进一步做多重比较检验显示,小学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犯在社交自我、学习自我、满意感、监控性、自我体验及自我意识总分均显著低于初中文化程度和高中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犯,初中文化程度和高中文化程度未成年犯之间无显著差异,结果见表2.4。

表2.4 不同文化程度未成年犯自我意识各因子及总分的多重比较(均值差异)

注:∗p<0.05, ∗∗p<0.01。

按照未成年犯父母婚姻状况,分为单亲(父或母亡)、单亲(离异)、非单亲三组,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表明,自我体验、学习自我、满意度因子及自我意识总分上差异显著,且单亲(父或母亡)家庭的未成年犯得分最低,其次为单亲(离异)家庭的未成年犯,得分最高的为非单亲家庭的未成年犯。其他因子无显著差异,详见表2.5。

表2.5 不同父母婚姻状况的未成年犯自我意识各因子的差异

注:∗p<0.05, ∗∗p<0.01, ∗∗∗p<0.001。

进一步做多重比较分析,结果显示单亲(父或母亡)家庭的未成年犯在学习自我和自我体验维度得分显著低于单亲(离异)家庭,在满意感和自我意识总分维度上差异不显著;单亲(父或母亡)家庭未成年犯在学习自我、满意感、自我体验和自我意识总分维度显著低于非单亲家庭的未成年犯;单亲(离异)家庭的未成年犯在满意感维度得分显著低于非单亲家庭的未成年犯,在学习自我、自我体验和自我意识总分维度上差异不显著,详见表2.6。

表2.6 不同父母婚姻状况未成年犯自我意识各因子的多重比较(均值差异)

注:∗p<0.05, ∗∗p<0.01, ∗∗∗p<0.001。

根据未成年犯的家庭经济状况,将其分为非常困难、比较困难、一般、比较好四组,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表明,满意感、自我体验、社交自我因子上差异显著,且因子得分随着未成年犯家庭经济状况的提升而增高;学习自我的得分从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组到一般组是逐步提升的,但在家庭经济比较好的组又有所降低;其他因子及总分无显著差异,详见表2.7。

表2.7 不同家庭经济状况未成年犯自我意识各因子及总分的差异

注:∗p<0.05, ∗∗p<0.01。

进一步做多重比较分析,结果显示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未成年犯在满意感得分上显著低于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未成年犯,社交自我、学习自我及自我体验维度上差异不显著;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未成年犯在社交自我、学习自我、满意感及自我体验维度得分显著低于家庭经济一般的未成年犯;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未成年犯在社交自我、满意感及自我体验维度得分显著低于家庭经济比较好的未成年犯,在学习自我维度无显著差异;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一般、比较好两两之间均无显著差异,详见表2.8。

表2.8 不同家庭经济状况未成年犯自我意识各因子及总分的多重比较(均值差异)

注:∗∗p<0.01, ∗∗∗p<0.001。

依据未成年犯家庭结构状况,分为与父母同住型、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型和其他三种类型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表明,在自我体验、体貌自我和满意感三个因子上差异显著,且与父母同住的未成年犯得分最高,得分最低的是与祖父母或外祖父同住的未成年犯;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的未成年犯的品德自我高于与父母同住的未成年犯,其他形式的居住方式的未成年犯得分最低,详细结果见表2.9。

表2.9 不同家庭结构未成年犯自我意识各因子及总分的差异

表2.9 不同家庭结构未成年犯自我意识各因子及总分的差异续表

注:∗p<0.05, ∗∗p<0.01。

进一步做多重比较分析,结果显示与父母同住的未成年犯在体貌自我、满意感和自我体验维度得分显著高于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的未成年犯;与父母同住的未成年犯自我体验得分显著高于其他形式居住的未成年犯,体貌自我、品德自我及满意感维度差异不显著;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的未成年犯在品德自我得分上显著高于其他形式居住的未成年犯,体貌自我、满意感和自我体验无显著差异,详见表2.10。

表2.10 不同家庭结构未成年犯自我意识各因子及总分的多重比较(均值差异)

注:∗p<0.05, ∗∗p<0.01。

依据未成年犯父母文化程度,分为初中以下、初中、高中或中专及以上三种类型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表明,不同父亲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犯仅在学习自我因子上得分差异显著,且父亲文化程度为初中的未成年犯得分最高,得分最低的是父亲文化程度是高中或中专的未成年犯;不同母亲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犯在社交自我、学习自我、自我认识、自我体验、自我意识总分方面均差异显著,且母亲文化程度为初中的未成年犯得分最高,得分最低的是母亲文化程度是高中或中专的未成年犯,详细结果见表2.11、表2.13。

进一步做多重比较分析,结果显示父亲文化为高中及以上的未成年犯学习自我得分显著低于父亲文化为初中的未成年犯,其他维度无显著差异,详见表2.12。

母亲文化为小学的未成年犯其学习自我和自我体验维度得分低于母亲文化为初中的未成年犯,社交自我和自我认识维度无显著差异;母亲文化为高中及以上的未成年犯在社交自我、学习自我、自我体验和自我意识总分得分显著低于母亲文化程度为小学的未成年犯;母亲文化程度为初中的未成年犯其在社交自我、学习自我、自我认识、自我体验和自我意识总分得分显著高于母亲文化程度为高中及以上的未成年犯得分,详见表2.14。

表2.11 不同父亲文化程度未成年犯自我意识各因子及总分的差异

注:∗p<0.05。

表2.12 不同父亲文化程度未成年犯自我意识各因子及总分的多重比较(均值差异)

注:∗p<0.05。

表2.13 不同母亲文化程度未成年犯自我意识各因子及总分的差异

注:∗p<0.05, ∗∗p<0.01, ∗∗∗p<0.001。

表2.14 不同母亲文化程度未成年犯自我意识各因子及总分的多重比较(均值差异)

注:∗p<0.05, ∗∗p<0.01, ∗∗∗p<0.001。

2.未成年犯家庭教养方式的特点

(1)未成年犯与高中生家庭教养方式的比较

对未成年犯和高中生父亲教养方式的六个因子(情感温暖理解、惩罚严厉、过分干涉、偏爱被试、拒绝否认和过度保护)得分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显示在情感温暖理解因子上,高中生得分高于未成年犯,且差异显著;在惩罚严厉、过分干涉和拒绝否认因子上,未成年犯得分高于高中生,且差异显著;在偏爱被试和过度保护因子上差异不显著,详见表2.15。

表2.15 未成年犯与高中生家庭教养方式(父)各因子差异(M ± SD, N=112)

注:∗∗p<0.01, ∗∗∗p<0.001。

对未成年犯和高中生母亲教养方式的五个因子(情感温暖理解、过度保护干涉、拒绝否认、惩罚严厉和偏爱被试)得分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显示在情感温暖理解因子上,高中生得分高于未成年犯,且差异显著;在惩罚严厉因子上,未成年犯得分高于高中生,且差异显著。过度保护干涉、拒绝否认和偏爱被试因子上无显著差异,详见表2.16。

表2.16 未成年犯与高中生家庭教养方式(母)各因子差异(M ± SD, N=112)

注:∗∗p<0.01。

(2)是否为独生子女的未成年犯父母教养方式各因子的差异

对是否为独生子女的未成年犯在父母教养方式各个因子的得分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表明:在父母偏爱被试因子上差异显著,且独生子女未成年犯在该因子上的均分小于非独生子女未成年犯;其他维度均无显著差异,结果见表2.17。

表2.17 是否为独生子女的未成年犯父母教养方式各因子的差异

注:∗∗∗p<0.001。

(3)不同文化程度、家庭结构及家庭经济状况的未成年犯父母教养方式的差异

对不同文化程度未成年犯的父母教养方式各个因子得分进行方差分析,结果显示:在父亲的情感温暖理解、过度保护和过度干涉因子上差异显著,其他各因子无显著差异,结果见表2.18。

表2.18 不同文化程度未成年犯父母教养方式的差异

表2.18 不同文化程度未成年犯父母教养方式的差异续表

注:∗∗p<0.01。

进一步做事后多重比较检验,文化为小学的未成年犯,在父亲情感温暖理解、过度保护、过度干涉得分显著低于文化程度为初中的未成年犯;文化为小学和高中及以上无显著差异;文化为初中的未成年犯在父亲过度干涉因子上得分显著高于文化程度为高中及以上的未成年犯,其他因子无显著差异,详见表2.19。

表2.19 不同文化程度未成年犯父母教养方式的事后多重比较(均值差异)

注:∗p<0.05, ∗∗p<0.01, ∗∗∗p<0.001。

对不同家庭结构的未成年犯的父母教养方式各因子得分进行方差分析,结果显示父亲教养方式中的情感温暖理解、过度保护和母亲教养方式中的情感温暖理解、惩罚严厉和过度保护、过度干涉因子上得分差异显著,其他因子无显著差异,详见表2.20。

表2.20 不同家庭结构未成年犯父母教养方式的差异

注:∗p<0.05, ∗∗∗p<0.001。

进一步做事后多重比较检验,结果显示与父母同住和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的未成年犯在父亲教养方式的情感温暖理解、过度保护,母亲的情感温暖理解、惩罚严厉和过度保护维度上差异显著,且与父母同住的未成年犯在这些维度得分显著高于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的未成年犯;与父母同住的未成年犯父亲的情感温暖理解因子得分显著高于其他居住形式的未成年犯,其他维度无显著差异;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的未成年犯母亲的情感温暖理解和过度保护因子得分显著低于其他形式居住的未成年犯,其他维度无显著差异,详见表2.21。

表2.21 不同家庭结构未成年犯父母教养方式的事后多重比较(均值差异)

注:a-与父母同住,b-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c-其他;∗p<0.05, ∗∗p<0.01, ∗∗∗p<0.001。

3.未成年犯自我意识、家庭教养方式的关系

(1)未成年犯自我意识和家庭教养方式的相关分析

相关分析表明,未成年犯的体貌自我、社交自我、学习自我、满意感、自觉性、监控性、自我认识、自我体验、自我控制及自我意识总分与父亲的情感温暖理解呈显著正相关;满意感、自制力、自我体验和自我意识总分与父亲的惩罚严厉呈显著负相关;社交自我和自制力与父亲的拒绝否认呈显著负相关;体貌自我和父亲的过度保护呈显著正相关;自觉性与父亲的过度干涉呈显著正相关,详见表2.22。

表2.22 未成年犯自我意识和父亲教养方式的相关分析

注:∗p<0.05, ∗∗p<0.01, ∗∗∗p<0.001。

未成年犯的体貌自我、社交自我、学习自我、满意感、自我认识、自我体验、自我意识总分和母亲的情感温暖理解呈显著正相关;自制力、自我控制、自我意识总分和母亲的惩罚严厉呈显著负相关;社交自我、自制力、监控性、自我控制、自我意识总分和母亲的拒绝否认呈显著负相关;满意感和母亲的过度保护过度干涉呈显著正相关,详见表2.23。

表2.23 未成年犯自我意识和母亲教养方式的相关分析

注:∗p<0.05, ∗∗p<0.01, ∗∗∗p<0.001。

(2)未成年犯家庭教养方式对自我意识的预测

以未成年犯的自我意识各因子作为因变量,父母教养方式的11个维度作为自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最后一步进入回归模型的父母教养方式因子有FA1(父亲情感温暖理解)、FA2(父亲拒绝否认)、FA3(父亲偏爱被试)、FA4(父亲惩罚严厉)、MA1(母亲拒绝否认)、MA2(母亲过度保护)、MA3(母亲情感温暖),可以解释自我意识的5%—23%的变异量,体貌自我、品德自我、自制力和自觉性解释率较低,最高的是满意感。进入回归模型最多的两个因子是:FA1(父亲情感温暖理解), FA4(父亲惩罚严厉),详见表2.24。

表2.24 父母教养方式对未成年犯自我意识及各个维度的回归预测

表2.24 父母教养方式对未成年犯自我意识及各个维度的回归预测续一

表2.24 父母教养方式对未成年犯自我意识及各个维度的回归预测续二

注:∗FA1(父亲情感温暖理解), FA2(父亲拒绝否认), FA3(父亲偏爱被试), FA4(父亲惩罚严厉), FA5(父亲过分干涉), MA1(母亲拒绝否认), MA2(母亲过度保护), MA3 (母亲情感温暖理解); ∗p<0.05, ∗∗p<0.01, ∗∗∗p<0.001。

四 讨论分析

1.未成年犯自我意识的特点

(1)未成年犯自我意识水平显著低于普通高中生自我意识水平

从总体上来看,未成年犯自我意识水平显著低于普通高中生,各维度的差异程度由高到低分别是自我体验、自我认识、自我控制,即在自我意识的三个维度上,自我体验或自我情绪方面的差异最大。这样的结果,一方面表明,未成年犯较低的自我发展水平可能就是其进行犯罪的人格因素,正如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罗杰斯所言,人格对行为具有支配性的作用,是自我与经验相冲突所致。[20] 已有的研究结果亦表明,重复犯罪的罪犯在人格上表现出异常状态。[21] 这也是理论中对犯罪本质的一种解释,认为犯罪的根源在于犯罪人本身。另一方面,在自我意识的三个维度中,情绪方面的差异最大。个体的情绪情感最初是在家庭生活中得以养成,家庭作为个体情绪发生发展的逻辑起点,其功能是否有着良好运转状态决定了个体情绪情感是否健康,最终也会决定其人格自我的健康状况。实证研究表明,家庭功能的发挥过程可以预测青少年的情绪状态,家庭缺乏情感表达、卷入程度过高、沟通不良等可直接预测青少年的情绪问题。[22] 这表明,家庭对个体自我意识中情绪维度的发展状况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情绪问题的产生从表面上看是父母的价值观与青少年价值观的不一致、父母与青少年之间缺乏沟通所导致,实质上是青少年自我发展偏差的结果,个体既没有将父母的价值观内化为自身的价值观,又缺乏理想的榜样帮助自己的自我顺利成长,故产生了极其矛盾而痛苦的心理状况,这就表现为其情绪情感方面出现问题。自我的其他方面,即自我认知、自我控制亦存在着发展不足,因为自我是个体人格的核心,其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动态的协作关系,一个组成环节出问题必定会引发其他环节出现相应的状况,最终则表现为整个自我存在问题。未成年犯自我发展存在问题,为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的系统价值提供了实证支持。

(2)人口学变量对未成年犯自我意识的影响

来自农村的未成年犯其自我认知中的社交自我发展水平显著低于来自城镇的未成年犯;不同文化水平的未成年犯其自我意识发展状况也不同,比如小学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犯其社交自我、自尊感、满意感和监控性等因子得分显著低于初中和高中文化水平的未成年犯;父母的婚姻状况、家庭经济、家庭结构、父母的文化程度均对未成年犯的自我意识发展有影响,如非单亲家庭的未成年犯在满意感水平上显著高于单亲(父或母亡)和单亲(离异)家庭的未成年犯;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未成年犯满意感显著低于家庭经济一般的未成年犯;家庭结构方面,与父母同住的未成年犯在自我体验维度上的得分显著高于其他居住形式的未成年犯;未成年犯父母文化程度是初中时,其自尊水平显著高于父母文化程度为小学的未成年犯,但父母文化水平为高中时,其自尊水平又低于文化水平为初中的,且母亲的文化水平比父亲的文化水平对未成年犯影响大。这些人口学的因素表明,未成年犯自我意识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这些因素有教育因素,其中既包括自身受教育水平,又受到父母所受教育水平的影响;还有经济状况,如家庭本身的经济收入、地域差别所导致的经济差异;还有家庭内部的一些因素,如父母婚姻状况、家庭结构等。根据以上的研究结果可将这些因素分为宏观因素,如国民的整体受教育水平、经济发展等因素;中层因素,如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等;最后是微观因素,如与中层、宏观因素发生作用的人格自我要素等。亦可分为显性影响因素和隐性影响因素,显性的如可见的家庭收入,隐性的如父母的价值观、教育观等。因此,未成年犯自我意识的成长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下的产物,其本身是一个系统,而这个系统是更大系统下的子系统,如此层层包围,造就了目前未成年犯特有的自我意识发展水平,即其自我状况。

2.未成年犯家庭教养方式的状况

(1)未成年犯与高中生相比,家庭教养方式存在显著不良状况

个体的成长就是一个从生物人到社会人转化的过程,自从人类有了自我意识和理性思维,就不能够逃脱自己的社会性属性。家庭作为个体的第一个社会化场所,承担着个体习得最初的社会规则与社会生存能力的功能。家庭因素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影响研究已有100 多年的历史,[23]由此可见其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是巨大的。本研究结果表明,未成年犯在家庭教养方式上存在着显著的问题,比如缺乏情感温暖理解,伴随着更严厉和更多的惩罚,过分的干涉以及更多的拒绝和否认。那么家庭在青少年犯罪行为中具体是怎样发生作用的?笔者认为,父母的教养方式不当导致青少年社会化不足,进而导致青少年的越轨行为,乃至犯罪行为。本研究结果也证实了这种假设,父母与未成年犯之间缺乏情感联结,父母的拒绝否认或者过度干涉,都会造成青少年人格形成过程中的创伤性经验,同时由于这种不良的家庭教养方式,父母不能将社会传统的文化规则、秩序传递给个体;或者即便有这种传递行为,但由于父母太过严厉或不适当的方式而使得传递结果无效。这就导致个体社会化不足,为其走向犯罪道路埋下伏笔。

(2)人口学变量对未成年犯父母教养方式的影响

研究表明,非独生子女的未成年犯与独生子女的未成年犯相比,会得到更多父母的偏爱;不同文化水平的未成年犯家庭教养方式存在差异,如小学文化水平的未成年犯与初中文化水平的未成年犯比较,则体验到更少的情感温暖与理解、更少的保护与干涉;在不同的家庭居住形式方面亦存在显著差异,如与父母同住的未成年犯在情感温暖理解、保护与干涉上的得分显著高于其他居住形式。也就是说,家庭因素通过父母的教养方式影响个体的行为方式,而父母教养方式又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如家庭中孩子的数量、孩子所接受的教育程度等,这些因素之间都是互相影响,但最终都导致未成年犯家庭教养方式的不良状况。子女受教育程度一方面反映了父母的价值观和社会期望,另一方面是教养方式在孩子受教育方面的外化表现。家庭居住形式研究结果直接表明了孩子与父母相处的时间对孩子有着关键影响,即便是有着良好的教养孩子的方式方法,但如果没有与孩子相互接触的互动过程,这种教养方式也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虚无存在,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只有在生活中才能得以体现,也只有在具体的生活中孩子才能够体验到父母的爱。

3.未成年犯自我意识与家庭教养方式的关系分析

研究结果表明,未成年犯自我意识及其多数因子与父母教养方式呈显著相关,且积极的教养方式与自我意识发展水平呈正相关,如自我意识的大多数因子与父母的情感温暖理解呈正相关;消极的教养方式,如父母的惩罚严厉、拒绝否认等,与自我意识呈负相关;这一结果总体上和目前已有研究结果一致。[24] 进一步的回归预测显示,父母教养方式的各因子可解释自我意识的5%—23%的变异量。父亲的情感温暖理解因子对未成年犯自我认识、自我体验、自我控制有着正向预测作用,父亲的拒绝否认、惩罚严厉、偏爱被试对自我认知有着负向预测作用,父亲偏爱被试对社交自我有着负向预测作用,父亲的惩罚严厉对自我体验有负向预测作用;母亲的拒绝否认对自我控制具有负向预测作用,母亲的过度保护对自我控制有正向预测作用,母亲的情感温暖对满意感因子具有正向预测作用。也就是说,父母给予孩子更多的情感温暖,有助于其自我意识水平的提高;反之父母的拒绝否认则会降低其自我意识水平。未成年犯父母给予他们关注,这种关注哪怕是母亲的过度保护,也是有利于其自我意识的成长。导致这种现象的缘由可能是只要父母能够付出爱,且这些爱能够被孩子认同,那么就能满足孩子对父母的期待,从而有助于孩子对父母所代表的传统社会规则的认可并内化为自身的一部分;反之,父母的严厉惩罚、拒绝否认会造成儿童内心的焦虑及对父母的失望,结果就是对父母的不认可,包括对父母所应该传递的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漠视,最终导致其自我意识发展水平低。

综上所述,未成年犯父母教养方式对其自我意识有着关键影响。犯罪学从犯罪人的角度解析犯罪的本质,认为人格的缺陷是导致犯罪的根源,自我意识是自我发展到现阶段的表现形式。未成年犯早期的家庭教养方式对其低自我意识水平难辞其咎,不良的家庭教养方式造成了未成年犯不良的自我意识水平,进一步从实证角度论证了家庭中亲子关系对人格自我形成的关键作用。缺少父母的关爱,或者被父母粗暴地对待,会最终导致其人格出现偏差。

五 小结

心理学理论认为个体自我发生发展的起点在家庭,自我意识是个体自我发展到现阶段的外在表现形式。反映亲子关系的家庭教养方式具有历时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因此,要对自我意识形成之初的家庭因素进行探究,横向的研究方法就是通过研究个体的自我意识与家庭教养方式之间的关系,以此推论造成其自我目前发展状况的最初因素。犯罪学及刑法学认为个体犯罪的根源在于犯罪人,且犯罪心理学进一步认为犯罪人的特殊人格是导致个体犯罪的关键因素。自我是人格的核心,故本章通过研究未成年犯的自我意识发展水平来确定其自我发展的状况,研究自我意识及其家庭教养方式来证实未成年犯自我形成之初所受到亲子关系影响的状况。研究结果显示:

(1)未成年犯自我意识水平显著低于同龄正常群体的自我意识发展水平。

(2)未成年犯家庭教养方式与同龄正常群体存在显著差异,且其家庭教养方式更为不合理。

(3)未成年犯家庭教养方式缺乏情感温暖理解,表现出更多的严厉惩罚、拒绝否认等负面教养方式。

(4)未成年犯教养方式中的情感温暖理解可一定程度上正向预测自我意识发展水平;拒绝否认、严厉惩罚、过分干涉、过度保护一定程度上负向预测其自我意识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