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院长:医疗美容经营管理的观点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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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医疗美容业带来哪些影响

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称《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12月1日开始施行。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加大了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何为假药劣药也作出了重新界定。同时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药品新规和医疗美容业搭界的部分不多,但有两个产品与药品关系密切,在此值得提出:一是肉毒素,二是美白针。注射填充物和植入物都属于医疗器械,是否参照药品新规进行管控?新规没有提及。

一、进步之处

一是从新规的立法出发点上看,概念更加清晰明确,界定了何为假药,何为劣药,还有境外合法但境内无证的药。今后,很多进口药物将被移出原法规定的“假药”范畴,成为“国外合法国内无证的药”。

二是加大了使用上述三种药品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以前在医疗美容治疗中使用,其后果可能只是罚款,而在新《药品管理法》规定下,则有可能导致吊销执照,医生们需要格外小心。此次新法的出台,展现出些许医生负责制的意思。

三是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持有人对药品使用中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并且可追溯。此前,一旦肉毒素之类毒麻药品出现医疗事故,都是医疗机构自行承担责任,这回恐怕要把持有人牵扯进来,其积极意义在于限制上游厂家或代理商的唯利是图性,避免他们一味追求高业绩而忽略临床应用安全性。

四是首次承认国内新药或进口药的临床试验及审批速度太慢,所以,今后一方面要加快新药审批速度,另一方面不再将国外合法国内无证的药全部界定为“假药”。

五是医生出于抢救患者的目的,对处于特殊情况下的患者使用了无证进口药品的,或许将免受处罚。比如针对麻醉意外所引发的恶性高热的进口无证药物丹曲林,有全麻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或许可以大大方方地备上几支。

二、疑惑之处

一是“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但是,什么情况是“情节较轻”呢?没有规定。一方面,这是否意味着此举给予监管部门和执法者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情节轻重完全由执法者看着办?对于国内那些针对疾病医疗的“药神”案件,是否会有新的判决?另一方面,有了从轻发落的法律依据,那些境外合法肉毒素和美白针的走私犯们,是否找到了法律空隙?

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说,“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从“假药”里面拿出来单独规定,不等于降低了处罚力度,而是从严设定法律责任。他指出:“从境外进口药品,必须要经过批准,这是基本法的规定,是原则。没有经过批准的,即使是在国外已经合法上市的药品,也不能进口。”

让人疑惑不解的是:第一,“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说没有获得批准就不应该进口——非法进口不就是走私吗?为何不采用“走私”的定性,而要说成是“未经批准的进口”呢?第二,以后在国内进口境外合法药品,是否首先以是否获得批准为原则,不必过多地考虑是否在国内取证呢?第三,假如得到了批准,就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那么从轻或免于处罚的说法,又从何而来呢?

二是增加了“自由罚”手段。对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以及伪造编造许可证件、骗取许可证件等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五日至十五日的拘留———比酒驾处罚得还轻。

三是对于中国台湾地区的“合法”药品器械应如何看待,新法也没有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