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 严厉的广告法规
作为消费医疗的医疗美容业有着极强的商业属性,可谓广告重度依赖者。目前,对医疗美容业广告行为影响较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原卫生部共同发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审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并于2016年9月1日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因其关注于互联网的专业特性,这里不作讨论,了解其存在即可。
2015年4月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因处罚严厉、规定严格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广告法》修订施行后,职业举报人随即应运而生,成为一支不容小觑、不得不重视的民间监管力量。
《广告法》较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严格且处罚较重,虽然《广告法》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上位法,但行政执法中如何适用取决于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我们要注意的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较《广告法》处罚轻一些。
为防范控制风险,尽最大努力合法合规发布广告,我们应了解并熟知以下要点。
一、医疗广告的概念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将医疗广告定义为“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二、医疗广告发布主体要求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三、严格的事先审查制
在广告发布前,必须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且该证明有效期只有一年,并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如果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四、医疗广告可以发布的八项内容
医疗广告可以发布的八项内容有: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
五、医疗广告禁止发布的内容
医疗广告禁止发布的内容分别是: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六、禁止使用广告禁用词
网络上流传的如“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禁用词虽然并不完全准确,但有参考价值。所以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具有损害同行竞争者利益的可能性,如果对外宣传的产品、服务确实获得了国家级的荣誉或者被国际、国家权威机构认定为“最佳……”则是可以据实使用的。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的用语,如“顾客第一、诚信至上”等可以使用。
七、需高度警惕虚假广告问题
《广告法》对虚假广告作出了明确界定:
(1)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2)虚假广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①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②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③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④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⑤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八、严厉的处罚力度
《广告法》对违法广告加大了处罚力度,罚金为人民币20万元起步。并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增加了特别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九、禁止变相宣传的广告软文
要求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并且不得在同一时间段的同一媒体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鉴于当下发达的互联网信息搜索,这个禁止性规定从实践角度讲实用性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