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设计常用技术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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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低压配电

一、一般规定

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50Hz交流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配电级数: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2)预留配电回路数量:各级低压配电屏或低压配电箱,应根据发展的可能留有适当的备用回路。一、二级低压配电屏的备用回路宜不少于总回路数的25%。

(3)进线开关设置:由公用电网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电源进线处设置隔离电器或具有隔离作用的保护电器。

(4)由本单位配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可以装设不带保护的隔离电器;而树干式系统供电的配电箱,其进线开关宜选用带保护的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