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源及10kV供配电系统
(1)一般原则
1)10kV供配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宜使总变电所和配电所靠近建筑物用电负荷中心,变电所靠近各自的低压用电负荷中心。
2)同时供电的两回路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其中一个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全部二级负荷的供电。
(2)供电电源
1)一级特别重要负荷电源: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应急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2)一级负荷电源: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二级负荷电源:宜由两回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注:双重电源:为一个负荷供电的两个电源回路,这两个电源回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1)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时。
2)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条件时。
3)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经与供电部门共同规划,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主电源经济合理时。
(4)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5)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6)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10kV供配电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7)下列电源可以作为应急电源:
1)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2)独立于电源的发电机组。
3)蓄电池。
(8)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
1)快速自动起动的应急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30s的供电。
2)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适用于允许中断时间为大于切换实际需求的供电。
3)不间断电源装置(UPS),适用于不中断供电。
4)应急电源装置(EPS),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