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设计常用技术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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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配电系统

一、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时。例如:重要通信枢纽、重要交通枢纽、重要的经济信息中心、特级或甲级体育建筑、国宾馆、国家级及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以及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3)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后将影响实时处理重要的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正常工作以及特别重要场所中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4)当在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与其有关的空调负荷为一级负荷。

5)当在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时,与其有关的主要通道照明为一级负荷。

(注: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时。

(3)不属于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4)民用建筑中常用重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下表规定。

(续)

(续)

(续)

(续)

注:1. 负荷级别表中“一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2. 各类建筑物的分级见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

3. 消防负荷为该建筑的最高负荷(不含特别重要负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