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担保品管理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担保品管理企业专业化有待提升
担保存货管理是存货担保融资业务派生的、信贷机构委托担保存货管理企业实施的针对担保存货的专项仓储管理活动,专业性极强,业务品种繁多,涉及的客户多,担保存货种类也较多,市场行情变化也较大,对于担保品管理企业自身框架的专业性以及员工素质的专业性都有非常高的要求。然而,虽然目前我国担保存货管理企业数量不少,但真正形成品牌、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企业并不多,资质、规模、风控能力、存货管理能力等方面都有待提高。从几年前的“上海钢贸案”“青岛有色金属事件”的爆发,到如今,面对潜力巨大的市场时开发新业务的局限,除了暴露了我国法律法规不完善、行业监管缺失的问题之外,也暴露了我国担保品管理行业专业能力问题。在新的行业机遇与挑战下,作为担保品管理行业,应考虑如何用专业性架构了解并说服客户(银行及其他非银机构),并以专业的能力了解并管理客户的客户(借款人),从而达到达成合作与风险控制彼此协调、共同发展的状态。
(二)对担保品管理公司缺乏适度监管
担保品管理公司的服务对象全部是信贷机构,它的表现直接影响到信贷质量和金融安全,并会影响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情况,因此,十分有必要对该行业实施一定程度的监管。而目前我国对第三方担保品管理行业却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到目前为止,国家既没有相应的牌照许可制度,也没有备案制度,没有明确的准入条件要求,对现有从事第三方担保品管理的企业情况也不清楚。无监管、无备案、无门槛(门槛低)的情况下,企业进出频繁,专业性无从谈起,十分不利于行业发展。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担保品管理公司实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可以是牌照管理或备案管理,并对持牌公司进行一定程度的定期监控。
(三)有关部门对于市场参与机构的保护、支持不足
在存货融资的实际操作中,很多情况下需要由第三方担保品管理公司代表金融机构来接管和控制借款企业的仓库,并管理担保品的出入库。因此,部分借款人会在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利用该仓库位于自己的经营场地内的便利,发生强行抢货的行为。即便第三方担保品管理公司及时报案,也会被公安部门认定为经济纠纷而不予理睬。而这种处理方式,也滋生了部分借款人钻法律漏洞的气焰。湖北地区就出现过借款人确认了抢货事件不会给其带来惩罚之后,时不时闹上一回,严重损害了信贷机构、第三方担保品管理企业的权益,打击了信贷机构开展存货融资业务的积极性。相比而言,在一些国家,这类行为属于刑事案件。如在美国,借款企业涉嫌故意转移存货价值在500美元以上,即可判刑。建议司法部门将借款人的抢货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而不只是经济纠纷。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出警控制。而作为担保品管理公司,在保护人身安全的提前下,及时通知信贷机构。此外,更应注意日常工作中的痕迹留存,保留足够的证据资料,证明己方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在体现专业性的同时,降低事件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保护切身利益。
(四)三方责权利区分有待加强
《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借鉴了发达国家的规制与通行作法,根据第三方管理企业对特定仓库的控制权不同,将担保存货管理区分与界定为“监管”(CMA)与“监控”(SMA)两种方式,并明确了三方不同的管理责任。这样分类规定能够解决我国现实中长期存在的借款人、贷款人、第三方担保品管理公司三者之间责权利不明确的突出问题。但是,动产融资领域,并未对业务进行CMA/SMA的区分,也不愿意进行区分。三方责权利不区分,权利、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担保品管理企业的权益无从保障,也导致作为保障第三方担保品管理公司利益的专业责任险,推动过程也遇到了困难。
(五)责任保险购买难
根据金融仓储分会调查结果显示,2015~2017年,投保责任险的企业占比分别为54.69%、53.51%、50.93%,经过分析,投保比率持续下降的原因有二:其一是企业对于“责任险与财产险的区别”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明白要求借款人购买的财产险并非责任险;其二,部分企业也通过备注“未投保原因”进行了说明——责任险购买难。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除了一般性的财险产品之外,无法普遍提供专门针对担保品管理公司的“专业责任险”,很多担保管理企业已然认识到专业责任险的重要性,奈何投保无门。而一些担保品管理公司,意识到“个别保险公司提供的专业责任险,因为会在补充条款里增加额外限制,导致即使投保,出险之后也无法正常赔付”之后,也不再继续购买这类“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