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 讨论了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问题, 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 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