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基础知识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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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主义为本质属性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识形态属性, 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 ) (司考. 2012. 1. 1)
A.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B. 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中的重大突破
C. 为中国走独特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造了理论前提
D. 是建立于我国社会发展阶段的正确判断
2.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要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 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法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关于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 (司考. 2012. 1. 2)
A. 在指导思想上, 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B. 在评价尺度上, 要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C. 在法的作用上, 要构建党委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
D. 在法的成效上, 要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统一
二、简答题
1.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有哪些原则性区别? 2. 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之处?
三、论述题
1. 试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发展阶段。
2. 简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并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的基本内涵。 (司考. 2007. 4. 1)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 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但是,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创造性地提出来的, 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就有的。故A错, 其他选项正确。
2. 答案: C。 C 项, 在法的作用上, 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
二、简答题
1. 答案: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史观为基础, 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它与以往的法学具有原则的区别:
第一,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史观为基础,它认为法是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种意志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以往的法学都以唯心史观为基础, 否认物质生活条件对法的决定作用。
第二,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具有阶级性,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而以往法学都以不同形式否认法的阶级性。
第三,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历史的, 是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并随国家的确立而确立。以往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 永恒存在的。
2. 答案: (1)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现象本体属性的分析, 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首先, 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 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其次, 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 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最后, 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 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2)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
一是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一方面, 法律要发挥特殊的政治职能, 即维护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另一方面, 法律又要发挥一般的社会职能, 即调整社会生活关系, 建立和发展社会实际需要的秩序。
二是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法的现象的历史发展, 有其固有的运动机理。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 法权关系的运动发展呈现出连续性与阶段性的有机统一。它根除了那种表现为与人隔离的虚幻共同体的传统权力, 建立起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确认人的个性的价值机制。这是“一个自由人联合体”[3]。作为这一社会形态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权关系,把真正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扩展到亿万劳动人民之中, 社会成员的广泛自由和权利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障。
三是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法的现象的价值属性更深刻的内涵在于: 它是对在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自由、平等和权利的确认, 是对社会主体一定利益的维护和实现。
(3)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其一是研究方法, 即“从具体到抽象”, 这是唯物主义法学的认识路线。这种方法符合法的现象生活的实际。按照这一路线, 人们关于法的现象的思想、观念、意识的产生, 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交往及其活动交织在一起的, 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
其二是叙述方法, 这是建立法学理论体系的方法, 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当法学在借助于“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方法形成一定数量的概念和范畴之后, 总会提出一个如何系统化的问题,即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再现出来, 形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法学理论体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上述两个方面并不是漠不相关的, 而是互相联系的。法学研究诉讼法是法学叙述方法的前提, 法学叙述方法则是法学研究方法在思维行程中的再现或“复归”, 二者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完整系统, 成为科学的法学思维的辩证法。[4]
三、论述题
1. 答案: 西方各个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和中国历史上的法学, 都是剥削阶级的法学。尽管其中都或多或少地包括了对法律现象的某些方面、某些过程的真理性认识, 特别是有关法律的技术问题、形式问题和法律的运作问题的认识甚至达到了相当完善的程度, 但是由于受到剥削阶级私利、唯心主义世界观和形而上学方法论的多重局限, 它们没有揭示出甚至有意地掩盖了法的本质和法的发展规律, 因而从总体上来说是不科学的。随着无产阶级力量的壮大, 唯物史观的发展, 用唯物辩证法揭示法的本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在19世纪40年代应运而生。
马克思主义的继承者在接受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又根据历史和实践对其进行了发展和完善使马克思主义法学形成以下几个阶段:
(1) 马克思、恩格斯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 开创了法学的新纪元。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学理论在法学史上的革命地位和科学地位, 对近现代以及今后世界法学的发展的影响, 特别是它对亿万劳动人民的启蒙和动员作用, 是任何一派法学都无法相比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所阐述的法学原理既划清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其他法学的原则性界限, 也构成了新法学的基础, 使法学从此在科学的基点上前进。
(2) 列宁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列宁在创建和领导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过程中, 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深化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发展规律的基本观点, 提出并解决了一些新的法学问题, 特别是第一次具体提出了有关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社会主义法制的学说。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 一些苏联法学家从学科建设的角度探索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问题, 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传播和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3)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和法律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宝库。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刘少奇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中国共产党人的杰出代表, 把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实践相结合,在批判剥削阶级法律制度, 论证和建立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过程中, 创造性地提出了有关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些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在领导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著作, 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4) 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理论极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邓小平以开辟社会主义建设新道路的巨大政治勇气和开拓马克思主义新境界的巨大理论勇气, 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 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 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过程中, 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历史经验并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历史经验的基础上, 科学地把握社会主义本质, 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这样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 在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取政权以后, 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如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 创立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5) 20世纪90年代以后,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全面进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实际需要, 在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过程中,以新的理论观点和工作经验丰富和深化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
(6) 党的十六大以来,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领导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 深刻分析了当代中国改革发展关键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提出并系统阐述了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执政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 大大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思想认识, 有力地推动了新世纪新阶段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创新、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新境界。
(7)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于我国法治建设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2. 答案: (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2)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
(3)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 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理念包含着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制约等内容。①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第一,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第二,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第三,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②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③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④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第一, 宪法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达和体现, 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法制保障。第二,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对推进依法治国,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根本的意义和作用。第三,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必须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第四,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必须树立和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⑤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