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全厚细(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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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债务偿还】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条文注释

没收财产一般适用于严重的犯罪只有刑法分则中有明确规定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危害税收征管罪绑架罪贪污罪受贿罪等才能适用这种刑罚并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决定对犯罪分子没收财产的数额无论是没收多少财产都应该在判决书上写明没收的财产名称数量等情况而不能笼统地只写没收一部分或者全部财产

没收财产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现有的合法财产这不同于罚金后者对此并没有限制如果是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或者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则不能没收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的原则如果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则属于依法追缴的问题没收全部财产时还必须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这里的扶养的家属”,包括由其抚养的配偶子女和赡养的老人

这里应该注意区分没收财产与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区别本条规定的没收财产是一种刑罚而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是对特定财物的一种处理方法不属于刑罚它适用于所有犯罪并且必须执行

如果用没收的财产偿还罪犯的债务必须满足三个基本前提条件:(1)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见法释〔2000〕45);(2)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表明一般是没收全部财产或者虽然没收部分财产但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正当债务);(3)经债权人本人的请求凡是同时符合上述三项基本条件的司法机关都应当准许偿还而非可以偿还即法律并未赋予司法机关批准是否偿还的权利

配套规定

法释〔2000〕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13日公布,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第一条 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三条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79]

第七条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第十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十一条 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高法文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问题的研究意见[80]

作为附加刑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应当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如相关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应通过追缴退赔程序予以追回如相关财产确属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也不得作为没收对象在没收财产前如犯罪分子的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处于共有状态应当从中分割出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后予以没收

对于能够认定为违法所得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予以追缴对于有证据证明确系国家工作人员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而没有依法追诉和判决的应当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追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法释〔2014〕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30日公布,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代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4号))

第六条(第二款)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第九条 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十三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其他民事债务

()罚金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