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债务偿还】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条文注释
没收财产一般适用于严重的犯罪,只有刑法分则中有明确规定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危害税收征管罪、绑架罪、贪污罪、受贿罪等才能适用这种刑罚,并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决定对犯罪分子没收财产的数额。无论是没收多少财产,都应该在判决书上写明没收的财产名称、数量等情况,而不能笼统地只写没收一部分或者全部财产。
没收财产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现有的合法财产,这不同于罚金,后者对此并没有限制。如果是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或者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则不能没收,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的原则;如果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则属于依法追缴的问题。没收全部财产时,还必须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这里的“扶养的家属”,包括由其抚养的配偶、子女和赡养的老人。
这里应该注意区分没收财产与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区别。本条规定的没收财产是一种刑罚;而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是对特定财物的一种处理方法,不属于刑罚,它适用于所有犯罪,并且必须执行。
如果用没收的财产偿还罪犯的债务,必须满足三个基本前提条件:(1)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见法释〔2000〕45号);(2)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表明一般是没收全部财产或者虽然没收部分财产但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正当债务);(3)经债权人本人的请求。凡是同时符合上述三项基本条件的,司法机关都应当准许偿还,而非“可以”偿还,即法律并未赋予司法机关批准是否偿还的权利。
●配套规定
【法释〔2000〕4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13日公布,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第一条 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三条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79]
第七条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第十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十一条 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高法文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问题的研究意见[80]
作为附加刑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应当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如相关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应通过追缴、退赔程序予以追回;如相关财产确属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也不得作为没收对象。在没收财产前,如犯罪分子的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处于共有状态,应当从中分割出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后予以没收。
对于能够认定为违法所得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予以追缴;对于有证据证明确系国家工作人员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而没有依法追诉和判决的,应当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追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法释〔2014〕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30日公布,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代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4号))
第六条(第二款)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第九条 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十三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