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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注册商标共有】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共有的规定。所谓共有商标,是指两个以上主体共同享有和使用一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其基本特征包括:主体是两个以上权利人,商标局应当将所有商标共有人记录在册;客体是一个注册商标;共有商标的数个主体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具体办法原则上适用民事共有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几个共有商标主体应当签订共有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共同享有和使用商标专用权是经过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第三,共有商标在商标法中产生于商标注册,这里所指的注册,既指初始商标注册,也指商标转让、主体变换的变更注册。第四,共有商标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共有关系上,而其商标的权利确定、权利行使、商标的使用管理等方面与普通商标并无分别,同样适用商标法的规定。
相关案例索引
张某恒与沧州田霸农机有限公司、朱某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640号)
本案要点
《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除此之外,商标法对于商标权共有人权利行使的一般规则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商标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商标权共有的情况下,其权利行使的规则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共有人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共有人不得阻止其他共有人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商标权共有人在没有对权利行使规则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可以单独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相关规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物权法》93~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