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地位[1]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婚姻制度与原则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理解与适用
[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根据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自由,即是否结婚,和谁结婚,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不允许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在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情况下,双方或一方可依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任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根据此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这就要求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同时,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取缔和制裁。
[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各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我国,男女平等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本条中的男女平等,仅指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男女平等,既包括夫妻双方男女平等,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男女平等,如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等婚姻关系方面的平等;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对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平等适用、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平等。
[计划生育]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如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条文参见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18条
第三条 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理解与适用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较为典型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二者的区別在于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如果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也在法律禁止之列。由于包办、买卖或者他人干涉而缔结的婚姻并非无效婚姻,而是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依据《婚姻法》第11条向有关机关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权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被依法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被撤销前的关系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借婚姻索取财物]
男女双方虽为自愿结婚,但一方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这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该行为与买卖婚姻存在区别:前者双方以自愿结婚为前提,并且索要财物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后者则是由第三方强迫当事人结婚,双方或者至少一方当事人并非出于自愿,并且索要财物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婚姻中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离婚时对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进行处理。此处需要注意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借婚姻之名骗取财物的区别。在后一种情况中,行为人的目的仅为骗取财物而无与对方缔结婚姻的意愿,应按照诈骗来处理。
[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重婚。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即1994年2月1日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如发生重婚罪诉讼,离婚判决要依赖于该诉讼结果作为依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案的中止审理,待有关诉讼终结后再申请恢复审理。且如果因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本条及本法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本条和本法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家庭暴力]
本条及本法第32条、第43条、第45条、第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婚姻纠纷中,法院一旦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会成为判决准予离婚的理由,并且涉及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虐待]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虐待罪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如果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遗弃]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参见
《反家庭暴力法》;《刑法》第258、260、2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
▶典型案例指引
1.黄某等与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商民终字第398号)
案件适用要点:男女双方订立或解除婚约,依照自愿原则。因缔结婚约而送给对方的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予行为,当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予行为停止生效,受赠予方即有返还受赠物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朱某因与原告订立婚约收受原告黄某、刘某彩礼现金12400元、电动车一辆及烟、酒、糖、果等物品,现因原告刘某提出与被告朱某退婚,导致双方婚约解除,原告刘某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酌情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电动车、烟、酒、糖果等物品的诉讼请求,因上述物品属于一般赠予,且原告对婚约的解除有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2014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在夫妻发生矛盾时,被告对原告实施身体暴力致其轻微伤,最终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四条 家庭关系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理解与适用
本条属于倡导性、宣示性规范,并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仅以本条款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
[1] 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