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立案证据定罪量刑标准与法律适用:第一分册(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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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武装叛乱、暴乱案

概念

本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对抗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对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下列人员应当立案追究:(1)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2)积极参加的;(3)其他参加的。

本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本罪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已经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不管是在密谋、策划阶段,还是已经付诸实施,都应当立案追究。一般来说,本罪情节的轻重和立案标准主要依据犯罪主体的情况而定。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的,构成武装叛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的,构成武装暴乱罪。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武装叛乱、暴乱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所谓策划,是指为武装叛乱、暴乱而暗中密谋、筹划,实际上是处于犯罪预备状态。所谓实施,是指已经着手,正式开始实行武装叛乱、暴乱的活动。两者行为特征区别是,一个是武装叛乱,一个是武装暴乱。所谓武装叛乱,是指行为人使用枪炮或其他军事武器、装备等武装形式,以投靠或意图投靠境外的组织或敌对势力而公开进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行为。武装叛乱并不完全等同于持械聚众叛乱。所谓武装暴乱,是指行为人采取武装形式如携带或使用枪炮或其他武器进行杀人放火、破坏道路桥梁、抢劫档案、军火或其他设施、物资,破坏社会秩序等,与国家进行对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携带、使用武器,只是使用棍棒、石块等一般暴力时,则不宜作武装暴乱对待。从两罪行为看,都是使用武器与政府发生武装冲突,但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武器尚未来得及被使用,或者没有使用武器犯罪即被制止,因此,如果行为人携带武器进行叛乱或暴乱活动,而不管其是否实际使用,都不会影响武装叛乱罪或武装暴乱罪的构成。

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区别主要是:行为人是否以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武装叛乱是投靠或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具有投敌叛变之性质,这是犯罪分子的主要倾向;而武装暴乱只是发生在境内直接同国家和政府对抗,而没有投靠境外的意图或联系。虽然武装暴乱犯罪的过程中也不排除犯罪人可能会与境外组织、敌对势力相勾结,进行某种联系,但其暴力骚乱活动主要锋芒是针对国家和政府。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有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不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可能成为这两种犯罪的主体。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犯罪,实践中往往是多人或众人所为,例如某种组织或集团所为,单个人是不可能进行这两种犯罪活动的;个人如果具有这种行为,应依刑法的其他有关条文定罪处刑。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应注意以下二点:

一、本罪与一般群众闹事的界限。群众闹事,多是因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如部分群众对政府的某些政策、措施不理解,或者是片面强调个人利益,或者是某些领导官僚主义引起群众不满,而采取的过激行动。群众闹事也有一定的破坏性,但与武装叛乱、暴乱有本质的不同:两者的主观故意不同,群众闹事目的一般是为了达到个人的某些要求,而武装叛乱、暴乱的目的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群众闹事一般不使用暴力,使用器械也多是棍棒、砖头等,主要是向领导或者有关方面施加压力,而武装叛乱、暴乱则往往采取严重暴力行动,多数使用枪支弹药等杀伤性武器,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但对极少数人利用群众闹事,将其演变成严重的武装暴力活动,则应按本罪定罪量刑。

二、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从重处罚。基于犯罪对象的特殊性,本法将其规定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这里的策动,是通过策划、鼓动,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行为。胁迫,是指威胁、强迫或者控制他人参与犯罪活动;勾引,是指利用名利、地位、色情等手段,引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收买,是指用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笼络人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行为。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一是在武装叛乱、暴乱中,对于趁火打劫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处罚。二是既参加了武装叛乱、暴乱,同时又实施了独立的犯罪行为,如强奸妇女,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行为人系犯罪主体的证据:1.首要分子;2.罪行重大的;3.积极参加者;4.其他参加的。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目的:(1)足以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家政局稳定;(2)敌视和破坏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对抗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联络他人参与武装叛乱、暴乱准备活动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召集他人参与武装叛乱、暴乱准备活动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指使他人参与武装叛乱、暴乱准备活动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策动他人参与武装叛乱、暴乱准备活动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胁迫他人参与武装叛乱、暴乱准备活动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勾引他人参与武装叛乱、暴乱准备活动行为的证据;7.证明行为人收买他人参与武装叛乱、暴乱准备活动行为的证据;8.证明行为人领导他人参与武装叛乱、暴乱准备活动行为的证据;9.证明行为人袭击、砸毁党政军机关行为的证据;10.证明行为人残杀政府官员行为的证据;11.证明行为人残杀无辜群众行为的证据;12.证明行为人抢掠或烧毁机密文件行为的证据;13.证明行为人抢掠或烧毁档案行为的证据;14.证明行为人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证据;15.证明行为人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行为的证据;16.证明行为人策动、胁迫、勾引、收买武装部队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行为的证据;17.证明行为人策动、胁迫、勾引、收买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行为的证据;18.证明行为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行为的证据;19.证明行为人武装叛乱、暴乱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行为的证据;20.证明行为人武装叛乱、暴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证据;21.证明行为人所处政治地位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情节严重;(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组织;(2)策划;(3)实施;(4)策动:①策动武装叛乱,②策动武装暴乱,③挑唆,④煽动,⑤威胁,⑥其他;(5)勾引、收买:①名利,②地位,③金钱,④物质,⑤女色,⑥其他;(6)政治手段。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积极参加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其他参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 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节录)(201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十五条 ……

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节录)(201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三十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