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资敌案
概念
本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12条的规定,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应当立案追究。
本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本罪未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只要行为人在战时实施了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应当立案追究。本罪是特定时间的犯罪,即“战时”。战时,是指全国或者局部地区发生战争的时期,只要宣布该地区进入战争状态,不论是否正式开战,均应视为战争时期。所谓资敌,是指为敌人提供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这里的军用物资是指军用被服、军用粮食、用于军事用途的车辆、各种器材及军需经费等。如果提供的不是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而是其他非军用物资,则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敌人”,是指与我方交战的带有军事性质的武装力量。为敌人提供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可以是直接提供,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间接提供。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和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所谓战时,根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根据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如果国家在非战争状态下,与邻国发生局部边界冲突时,该地区的部队受领作战任务的,该地区也应属于处在“战时”。
这里所说的敌人,是指国内外带有军事性质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武装力量。敌人包括国内敌人和国外敌人。武器装备,是指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武器是直接用于杀伤敌人有生力量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器械,包括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和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核武器等。武器系统包括:杀伤手段、投掷或运载工具、指挥器材。军事技术器材通常包括: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气象保障器材、军用车辆、伪装器材等。军用物资指除武器装备外供军队作战训练、施工科研、后勤保障等方面所使用的物资,如油料、药品、建材、器材、被装、车辆等。提供非用于军事的物资,不构成本罪。为敌人提供上述军用物资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无论是有偿的或是无偿的,或者为向敌人提供而购买、携带、运输,均可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外国人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推翻国家主权为目的。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是否在战时实施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都有资助行为,其区别在于:(1)资助时间不同。本罪的资助时间是特定的,必须是在“战时”,如果是在平时资敌,则不构成本罪。后者则没有时间上的限制。(2)资助对象不同。本罪所资助的对象是敌人,即敌对国家或者敌对阵营。后者资助的对象是刑法规定的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等六种犯罪活动。(3)资助物品不同。本罪资助的物品是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后者资助的主要是金钱和普通物品等。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中国公民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目的:推翻国家主权。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资敌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行为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战时供给敌人枪、炮、弹药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战时供给敌人军车、飞机、舰艇、坦克装甲车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战时供给敌人化学武器、核武器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战时供给敌人军事技术装备行为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战时供给敌人通讯、侦察技术装备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战时供给敌人工程、防化技术装备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战时供给敌人军用物资行为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战时供给敌人被装、粮秣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战时供给敌人车船、油料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战时供给敌人药品、器材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政治地位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情节较轻;(2)危害特别严重;(3)情节特别恶劣。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资助;(2)其他。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 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节录)(201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