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叛逃案
概念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应当立案追究。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1.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才构成犯罪。若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则不能构成犯罪。
2.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不可能成为叛逃行为。
3.必须有叛逃行为,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内实施背叛国家、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实施背叛国家的出逃行为。具体表现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内或者境外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
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军人叛逃的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从实际情况考虑,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既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是出于羡慕国外生活方式或者个人目的而偷越国(边)境,或者在境外滞留不归,并没有投靠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构成犯罪的,可按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二、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有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1)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叛逃罪可以是一种单纯的叛逃行为,不要求投奔敌人营垒,不要求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投敌叛变罪是一种投奔敌人营垒并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2)主体要件不同。叛逃罪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备犯罪主体一般要件的中国公民。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属于国家的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家利益;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目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家利益。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叛逃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行为的证据;2.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在境外叛逃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授权担任职务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行使职务、行政管理职能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未向有权批准的机关或人员汇报,而私自脱逃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未有得到批准和决定,而私自脱逃行为的证据;7.证明行为人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8.证明行为人政治地位的证据;9.证明行为人叛逃情节严重行为的证据;10.证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情节严重;(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叛逃境外;(2)境外叛逃;(3)其他。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 从重处罚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节录)(201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
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节录)(201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