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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中介机构依法设立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理解与适用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
《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开放的,接受他人委托对有关的产品质量指标进行技术检验(包括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进行检验),通过检验数据出具检验结果的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只为其服务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是指依照规定的程序对产品质量进行审查认证,对经其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标志,以确认该产品质量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的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因其在保证、监督产品质量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而成为《产品质量法》加以规范的对象。
▶条文参见
《认证认可条例》第9~16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5~7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