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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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理解与适用

产品质量监督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的权力,对产品质量进行管理的活动。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产品质量监督体制分为级别监督和行政职能监督。中央一级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属级别监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各负其责;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属行政职能监督,也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

▶条文参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4条;《食品安全法》第5条;《药品管理法》第5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七

▶典型案例指引

1.伊尔库公司诉无锡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3期)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商品一旦进入流通领域,无论是在仓库中、货架上还是在其他地点存放,其质量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2.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239号)

案件适用要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可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流通领域内的产品质量问题,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3.徐某某与广州市某百货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586号)

案件适用要点: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对于产品包装上是否标注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监督,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范畴,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