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要求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工作的要求,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坚持原则]
结合本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明法析理]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要通过诠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向当事人讲明道理而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在理解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明法析理要以事实为依据。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根据事实,从纠纷、争议的实际出发。事实就是实际发生的事情,即各种事态的客观存在。在牵涉利益纠纷的时候,尽管是对于同一存在的事实,当事人的认识或者主张也可能并不一致,认清事实就成为处理和解决各种争议的前提和基础。解决民间纠纷,应当实事求是,从具体实际出发,注重证据和调查研究,还客观事实以本来面目,并以客观事实作为分清当事人是非曲直和加以判断的依据。
(2)明法析理要以法律为准绳。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应当按照法理和法律规定进行思维,要从法理、法律精神、社会现实情况等多方面处理纠纷,不能脱离法理和法律,甚至违背人情和公理去考虑问题。人民调解的程序、方法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
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人民调解员应当把法律的规定诠释透彻,把案情同法律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照分析,这样当事人会很容易接受。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人民调解员应当结合国家政策、公序良俗加以讲解,当事人也会接受或认可人民调解员的建议,妥善了结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明法析理”的“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与民间纠纷有关的法律,如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还包括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主持公道]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要处于居中地位,不偏不倚,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不论是弱势的一方还是强势的一方,人民调解员都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结合本法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偏袒一方当事人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本法未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相关程序的期限,但调解民间纠纷也应当尽可能快速、高效率地进行,及时处理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人民调解员应当对民间纠纷高度重视并及时调处,不能久拖不决。
人民调解的民间性决定了其从形式到程序都应区别于有关行政处理和司法程序。就地调解意味着除专门的调解工作场所以外,田间、地头、炕头都可以是开展调解工作的场所。人民调解应当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便民利民,这既是人民调解的特点,也是人民调解的优势。
正确调解好民间纠纷,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及时准确地掌握纠纷事件的真相,掌握纠纷当事人的心理。在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结合当事人心理活动等具体情况,注意调解方法,不回避矛盾,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避免矛盾激化。同时,依照本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条文参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