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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开发土地期限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典型案例指引
H市人民政府与S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琼行终字第27号)
案件适用要点:本案中S公司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区域,因规划设计国际招标而暂停了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报建和审批活动。政府规划部门暂停S公司项目开发的规划审批手续必然导致项目动工逾期,并进而造成了土地被闲置的事实,没有证据表明造成逾期动工建设并使土地闲置的原因可归责于S公司。尽管本案所涉开发项目的土地被闲置,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为政府部门的行为。因此,一审法院撤销政府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