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用版)(2018年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九条 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理解与适用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论是作为当事人还是作为其他诉讼参与人,各民族公民都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诉讼活动,包括用本民族的语言回答审判人员的询问,在法庭上发表意见,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书写起诉书、证人证言等。

2.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

3.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发布法律文书。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发布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开庭通知及其他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进行发布。

条文参见

《宪法》第139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6条;《民事诉讼法》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