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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如何起草一份合格的遗嘱

案例3-2-1

南京的彭某去世后,其第二任妻子程某和亲生儿子彭甲各拿出一份遗嘱,分别声称要独自继承彭某的遗产。程某拿出的遗嘱中声称,彭某全部的遗产归程某一个人继承,彭甲不分。彭甲拿出的遗嘱中声称,彭某全部的遗产归彭甲一个人继承,程某不分。两个人为此多次争吵,最终闹到法庭。

庭审中,彭甲声称程某有遗弃被继承人彭某的情况,应该丧失继承权。程某为了独占彭某的所有财产,在其住院治疗期间,拒绝对其抢救,反而办理出院手续,剥夺了彭某可能生存的人身权。

程某则声称彭甲混淆事实,谎话连篇。她自己自始至终陪伴彭某走完最后一程,从开始治疗到最后抢救都是以医生的专业意见为主、彭某的兄弟姐妹意见为辅,进行治疗抢救。彭某患病多年且为癌症末期,并非她不愿意抢救。反而,彭某治疗期间,彭甲对父亲不闻不问,经常与其争吵,直到父亲去世,在多人催促下也不来见父亲最后一面。

本案中,彭甲主张应按照其持有的遗嘱进行继承。从该“遗嘱”的形式来看,除彭某和程某的签字以外,其他内容均为彭甲书写,而非被继承人彭某所写,故该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彭某甲所持的“遗嘱”缺乏上述法定形式要件,故认定该“遗嘱”无效。

程某所提供的遗嘱中,内容上没有析产,无法区分哪些是彭某的个人财产;形式上,除彭某的签字以外,内容为打印版本,并非彭某手写。且根据程某的证言,彭某是从枕头底下拿出一张遗嘱,遗嘱上已经有一个人签了名并按了指印,也就是说程某并未看见彭某在遗嘱上签字捺印的过程。对此,人民法院认为,该遗嘱上彭某的签印是否是其本人所为无法确定。法院要求程某进一步举证、进行笔迹和捺印鉴定以证实遗嘱的真实性,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其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人民法院认为,仅凭程某的证言无法确定遗嘱中彭某签字捺印是否其本人所签,从而也无法认定该份遗嘱是否为彭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的实质要件,该遗嘱效力认定为无效。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最终认定: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4]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合法的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共5种遗嘱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继承的形式

有媒体曾经做过调查,在某省的继承诉讼当中,超过半数的遗嘱由于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效力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自书遗嘱简便易行、保密性强,很多人会选择自书遗嘱传承财富。但一方面,受遗嘱人教育水平、法律知识所限,选择自书遗嘱存在的风险隐患也相对较高。全国各地发生的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件,时时见诸媒体。另一方面,多媒体时代改变了人们传统的读写模式,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打印遗嘱,关于打印遗嘱的效力产生了很多的争议,甚至出现了部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其实,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自书遗嘱中“自书”必须为用笔书写。我们认为,遗嘱效力认定的关键,在于立遗嘱人能否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以及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不能简单以遗嘱是打印的,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而认定无效。本案中,遗嘱效力的否定,是因为无法确定遗嘱中签字捺印是否是立遗嘱人本人所签,从而也无法认定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对遗嘱效力不予认定。

案例3-2-2

吴老伯与老伴共生有3个子女,老伴很早便去世了。吴老伯生前共向单位申请了3套住房,其中他和小儿子一家住一套三居室,大儿子和二女儿分别住着另外两套房屋。2013年2月,吴老伯写下遗嘱,其中对房产的处理表述为“我和老伴一直住三居室,小儿子一家对我们都很孝顺,我去世后愿意把这房留给他们一家人,其他子女都分给两居室另过”。谁知,就是这句话,却引发兄弟姐妹之间一场官司。小儿子认为,父亲的意思是把三居室留给自己,而另外两套房只是由哥哥姐姐居住,但产权仍归父亲,因此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那两套房屋。

对于吴老伯这有点“模棱两可”的遗嘱表述,法院认为,虽然吴老伯的遗嘱中对财产处分的表述不符合法定用语,但考虑到老人年纪较大,又缺乏法律知识,因此应该通过对遗嘱用语的合理解释去探求和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通过解释可以看出,老人的意思就是要将生前居住的三居室留给小儿子,而另外两套房屋分别由大儿子和二女儿继承,法院最终也据此作出了裁判。

实践中,自书遗嘱中经常充斥着大量生活用语,有的用词用语不仅不符合法律措辞,甚至都不符合一般的语法句法。虽然审判中法院以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原则,但如果遗嘱内容表达得过于隐晦或者模糊,法律效力往往难以认定。

自书遗嘱由于形式的私密性,导致是不是“亲笔书写”往往成为继承中的争议焦点。在司法实践中,一方提交自书遗嘱,另外一方否定的,法院往往会向否定的那方作出说明,由否定方申请笔迹司法鉴定。而鉴定机构对于遗嘱的对比样本要求较高,一般需要与立遗嘱时间相差不大的时间跨度内的遗嘱人笔迹作为对比检验材料。有的遗嘱持有人往往消极对待笔迹鉴定,不配合提供合适的对比样本,或是不认可异议人提交的样本,又或是对比检材本身存在物理瑕疵或数量不足,这些都导致鉴定难以有效进行,进而使自书遗嘱效力的认定陷入无穷无尽的纠纷当中。

案例3-2-3

王女士与订立遗嘱人刘先生是半路夫妻。刘先生去世后,刘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刘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父亲自书遗嘱处理遗产,可王女士却坚持认为,刘先生没有立过遗嘱,刘小姐拿出的遗嘱是伪造的。经王女士申请,法院决定对遗嘱中刘先生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可先后选定的两家鉴定机构,都因为鉴定对象缺乏相应的对比检验材料,无法进行鉴定。法院最终只得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认为王女士否定遗嘱真实性却无法提交任何反证,没有支持王女士的诉求。

生活实践当中,除了自书遗嘱以外,代书遗嘱也是被普遍采用的遗嘱形式,特别是在遗嘱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体衰、不识字等情形下,通常都会请别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遗嘱。这类遗嘱中“合法见证人”是最为关键的形式要件。在代书遗嘱见证人的择选上需格外谨慎,继承人和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这包括继承人的朋友、亲属、同事等。相反,遗嘱人的朋友、同事、邻居等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人,是可以选择为见证人的,但如果有条件,最好是请专业人士进行见证并留档保存。

案例3-2-4

2004年3月2日,牟乃分与其丈夫卢玉太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夫妻共有的两处二层沿街楼作如下处分:(一)夫妇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遗留下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老伴继承;(二)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三)夫妇俩健在期间,可共同变更、撤销遗嘱;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四)本遗嘱第一项在夫妇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项在夫妇俩均死亡后生效。

2007年,卢玉太因病去世。2009年3月23日,牟乃分向公证部门公证撤销了前述遗嘱,但其认为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其已基于继承取得了房产物权,并与其子女就房产继承发生了纠纷。牟乃分遂以其三名子女为被告诉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涉案房产已由其继承、归其所有。岚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牟乃分与卢玉太共立的遗嘱明确约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权撤销该遗嘱,表明遗嘱人已将遗嘱撤销权授权其配偶享有,故牟乃分在其夫卢玉太死亡后撤销遗嘱,符合卢玉太的意愿,该撤销行为合法有效;因遗嘱已被全部撤销,故牟乃分请求按照遗嘱继承,并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无合法依据,因此驳回牟乃分的诉讼请求。

牟乃分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卢玉太死亡后,遗嘱第一项已生效,涉案房产中卢玉太的份额发生继承,牟乃分作为遗嘱第一项指定的唯一继承人并未明示放弃继承,应视为其接受了继承。此后,牟乃分虽公证撤销遗嘱,但遗嘱第一项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产发生继承,该项遗嘱已无撤销之可能,且牟乃分作为该项遗嘱的继承人而非遗嘱人,对于涉及该部分遗产的遗嘱第一项亦无撤销权,故牟乃分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遗嘱第一项不发生效力。最终判决确认牟乃分继承了卢玉太遗留的房产份额,并取得整个房产的物权。[5]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5种遗嘱形式当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但凡事都有相对性,公证遗嘱的强效力本身,要求无论是订立、变更还是废除,都要经过极其复杂的法律程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如果共同遗嘱的两个立遗嘱人第一次选择了公证遗嘱的形式,后由于形势变更,希望共同或单方变更或撤销遗嘱内容,那么也必须经过公证形式,否则未经公证的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是无法变更先前的公证遗嘱的。

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由于形式比较特殊,现实生活当中较少被人们使用,我们也不推荐在财富管理当中使用这两种遗嘱形式。

我国继承法对上述遗嘱的形式要件做了严格规定,一旦无法满足这些形式要件很可能会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一份合格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民事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否则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4)遗嘱必须符合形式的要求。

自书遗嘱模板

______遗嘱

立遗嘱人______,男,______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市人,现住______路______号。

我在重病中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1.坐落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号的房产______栋______间遗留给我的妻子______,房产证号:______。

2.储蓄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储蓄所的定期(或活期)存款______元及利息遗留给我的女儿______个人所有,账号:______。

3.其余财产:______(财产名称)全部遗留给我的儿子______个人所有。

本遗嘱委托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现住______省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号)执行。

本遗嘱制作一式两份,一份由我收执,一份交______收执。

立遗嘱人(签名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书遗嘱模板

遗嘱

立遗嘱人:姓名______、民族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住址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为了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特请张甲和李丙作为见证人,并委托张甲代书遗嘱如下:

一、由于本人经常出差且患有高血压,为防止意外死亡和遗产继承纠纷,特立本遗嘱。

二、本人现有主要财产如下:

1.坐落于______市______南路______号________  大厦______室房屋一套,面积______平方米;

2.______银行定期存款______万元,账号:________        ;

3.轿车一辆,车牌号:________  ;

4.股票若干,______证券公司,账号:________          。

三、对于上述财产,本人处理如下:

1.________  大厦______室房屋由______继承;

2.______银行存款______万元及利息由______继承;

3.轿车由______继承;

4.______公司股票由______继承;

5.其他财产由______继承。

四、希望大家尊重本人的遗愿,和平处理遗产继承事宜。

五、本遗嘱一式三份,由张甲、李丙及本人各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遗嘱人:______(签字)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书人:______(签字)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见证人:______(签字)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