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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工会对工伤的调查处理权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理解与适用
1.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也就是说,这既是工会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2.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有:①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②查明事故的性质,确定事故责任者;③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④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能带有主观色彩;用人单位必须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设置障碍。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相关的情况和索取与事故有关的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
▶条文参见
《矿山安全法》第37条;《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0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8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