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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职工生产安全维护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的是工会在安全生产中提出建议的权利,具体包括:
1.工会提出如何解决的建议:
(1)适用情形: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其中:①“违章指挥”是指企业行政方面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方面的安全规程或规章制度,命令或指挥工人违章操作或冒险作业。②“明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或作业现场不仅存在着事故苗头,而且这种苗头已非常明显,如果不采取措施,将致人重伤或死亡,或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③“职业危害”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或作业场所存在着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尘毒危害和工业性毒物,如果不采取防治措施,将直接危害职工生命健康,导致职业病。对于工会提出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2)需要注意的是,工会享有的只是建议如何解决的权利,至于最终如何解决仍由企业决定。
2.工会建议将职工撤离的权利
工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现场指挥人员建议将职工撤离即将发生重大事故的危险现场。企业或现场指挥人员应及时研究工会的建议,果断地作出处理决定,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条文参见
《安全生产法》第7条;《职业病防治法》第4条、第40条;《煤炭法》第35条;《矿山安全法》第23-25条;《消防法》第6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38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