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全书(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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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中国境内”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9条关于“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和“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的规定,现阶段,从出境、入境管理的角度,《公司法》第2条所说的“中国境内”,指的是中国大陆地区(或中国内地);与此相对应,“中国境外”则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区域,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其他国家和其他地区。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从出境、入境管理的角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属于“中国境外”,但是,根据《宪法》、《领海及毗连区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管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因此,香港、澳门、台湾不属于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