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15条第六项、第17条对公司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作出了区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第24条、第46条第一款等则对公司的住所和分公司的营业场所作出了区分。
注意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使用的是“经营场所”的表述,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使用的则是“营业场所”的表述,我理解,《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说的“营业场所”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所说的“经营场所”只是表述上的不同,其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结合《公司法》第10条、第14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第45条和第46条的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公司的营业场所则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而公司的营业场所可以有多个,公司的住所可以同时兼作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营业场所(当然也可以仅作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作为营业场所),公司也可以在其住所之外的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不过,公司在住所之外的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可能需要根据《公司法》第14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分公司的设立登记或者办理营业场所的备案手续,具体要看当地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
比如,《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青政发〔2016〕17号文件附件)第6条规定,在青岛市范围内,普通的公司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通常情况下,公司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区市不同地址的,公司可以不再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
与此不同,《福建省工商局关于“一照两址”有关意见的复函》(闽工商函〔2016〕49号)则规定,企业在其登记机关管辖地域内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可以按增设经营场所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按设立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企业在其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就应当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