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全书(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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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的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10条明确了公司的住所应当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民法总则》第63条关于“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的规定与《公司法》第10条的规定保持了一致。

在此基础上,《民法总则》第63条进一步要求:“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由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二项规定公司的住所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因此,公司应当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也要求:“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问题是,何为“办事机构”?何为“主要办事机构”?何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主要营业地”(或“主营业地”)、与“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是什么关系?

对这些问题,《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称“《民法通则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均未直接作出规定。以下尝试做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