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设立登记
就公司设立而言,《公司法》第6条第一款要求“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在此基础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了“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因此,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比如,在2013年11月29日就赵海梅因与被申请人辉县市电业局、辉县市电力设备厂、河南佰恩电力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佰恩公司”)股权确认与赔偿纠纷再审案作出的(2013)民申字第2178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认定公司股东资格的前提是公司有效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经过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设立的条件,故佰恩公司实际上是否以公司化运作并不能认定佰恩公司股份合作制改制工作已经完成,佰恩公司并未最终完成改制,故二审判决认定赵海梅要求确认其为改制后的佰恩公司的股东身份及所占股份比例的条件尚不成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又如,在2015年8月12日就张家口市科海矿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科海公司”)与陆润有、张中、王升耀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上诉案作出的(2015)张商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中,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关海武、陆润有、王升耀、张中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股东协议书》设立以科海公司为龙头的股份制合作企业,之后科海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故不能认定陆润有、张中、王升耀等三人为公司股东,应认定为四人合伙,该合伙组织于2006年1月至2009年2月期间借用科海公司名义进行经营,与科海公司属不同主体。”
针对未经登记而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活动的行为,《公司法》第211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部分地区乃至全国都在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公司登记方面会有新的要求,实务中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