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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的主要义务
同样地,《公司法》也没有设置专门的条款对股东的义务进行集中的规定,关于股东的义务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的不同条款。
具体来说,股东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是,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适用于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法》第3条第二款);或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适用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公司法》第3条第二款)。
二是,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第28条、第30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第93条)。
三是,不得抽逃或抽回出资(《公司法》第35条、第91条)。
四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法》第20条)。
五是,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20条)。
六是,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20条)。
七是,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适用于控股股东,《公司法》第21条第一款)。
八是,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所持股份(适用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公司法》第141条第一款)。
九是,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第63条)。
十是,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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