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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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解释条文】

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