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反腐与境外追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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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国内刑事法律的完善

完善的刑事法律制度,是一国境外追逃追赃取得成功的根本。实践证明,近年来我国境外追逃追赃所遇到的困难几乎都与中国刑事法治自身的问题,以及西方国家对于中国刑事法治的误解有关,而中国境外追逃追赃所取得的成就,其根本就在于中国刑事法治取得的进步。[25]完善我国境外追逃追赃的刑事法律,最为重要的是尽快完善以下方面的问题:(1)死刑制度。死刑问题是中国绝大多数境外追逃案件中不可绕开的问题。当前,我国对45种犯罪规定有死刑,特别是对一些腐败分子涉嫌的腐败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还规定有死刑,而我国外逃人员主要目的国大多已经废除死刑(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或者基本不执行死刑(如美国),并坚持死刑不引渡(遣返)的原则,由此我国不论提出引渡还是遣返的请求,都可能被对方搁置或者拒绝。所以,我们应当加快死刑改革步伐,尽早废除腐败犯罪的死刑。这既是我国现行死刑政策的体现,对于完善我国法治形象,推进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也具有重要意义。(2)酷刑问题是死刑之外又一个制约境外追逃的重要因素。[26]无论是国际条约[27]还是国内法[28]中,都将是否会遭受酷刑作为引渡或者遣返的一个衡量因素。回到中国后将遭受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也屡屡被一些外逃人员作为对抗引渡、遣返的理由。例如,在黄海勇引渡案中,黄海勇及其律师就多次利用酷刑问题对抗引渡,中国政府也曾经向秘鲁政府保证黄海勇不会受到酷刑或其他残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29]所以,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刑事法治建设,严格执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各级政法机关应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尽量减少甚至杜绝刑讯逼供,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3)完善其他立法。我们还要积极进行其他追逃追赃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如借鉴其他国家(如意大利)已经确立的缺席刑事审判制度,积极建立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于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从而实现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的有效衔接,为国际追逃追赃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