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动追逃追赃实践发展的需要
我们正在进行的追逃追赃工作,主要由一个个具体案件组成,需要与不同国家围绕一个个不同案件进行协商与谈判。每一个案件之间,既互相独立,又彼此依赖,每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都可能影响下一个案件的进行,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具有特殊性(偶然性)与普遍性(必然型)相结合的特点:(1)特殊性(偶然性)。所谓特殊性,是指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要受到自身案件特点的影响,该案是采取引渡、非法移民遣返、劝返还是异地追诉,要根据外逃国家、犯罪嫌疑人等具体情况分别决定,有的甚至还要根据案件的发展情况随时调整,所以每个具体案件的进行,都具有特殊性和偶然性。例如,我国针对赖昌星采取的措施是非法移民遣返,[12]而针对杨秀珠中则先后采取了引渡、非法移民遣返、异地追诉以及劝返等措施,并最终将其劝返回国,[13]而针对黄海勇所采取的是引渡。[14]所以,每一个案件采取什么措施,都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偶然性。(2)普遍性(必然型)。虽然每一个案件均具有特殊性和偶然性,其处理与其他案件没有直接联系,但是实质上又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其他案件的影响。因为,不论什么案件,怎样的外逃人员,又逃到了哪个国家,有一个基本因素是不变的,那就是这些人员都是从中国逃走的,每一个外逃案件都是中国在和其他国家打交道,这里面的中国因素是不变的。所以,我国的国际信誉、刑事法治发展状况、外交关系等,对追逃追赃的开展都具有重要影响。比如,在黄海勇引渡案的诉讼程序中,美洲人权法院审理的一个重要参考就是中国和加拿大之间的赖昌星遣返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应秘鲁政府的邀请作为该国政府专家证人,到美洲人权法院作证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他在2001年所参与赖昌星遣返案的相关情况。也正是由于赖昌星回国之后得到了公正审判,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中国向加拿大作出的外交承诺都得到了兑现,才增强了美洲人权法院对中国法治的信心,并最终作出了有利于中国的判决。反之,如果我国没有处理好赖昌星案件,或者是在其他之前的追逃追赃案件中,没有充分保障回国后外逃人员的诉讼权利,没有兑现之前的外交承诺,就会影响到中国刑事法治的国际声誉,降低他国对我国刑事法治的信任,黄海勇案件就不可能顺利进行。所以,虽然境外追逃追赃是由一个个具体案件组成的,但是每一个案件之间又都有必然而普遍的联系,后面发生的案件必然受到前面案件执行情况的影响。也正因如此,我们要强调追逃追赃的良性循环,增强国际社会的信心,用一个个具体案例推进后续案例的顺利进行,推动追逃追赃长久持续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