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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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一、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设置核设施纵深防御体系,有效防范技术原因、人为原因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威胁

纵深防御是核设施安全的基本理念。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贯彻纵深防御理念,为核设施提供多层次防护,保持各种防御措施的有效性。确保即使有一种故障发生,也可以有适当的措施探测、补偿或纠正。

技术原因包括设计、系统、设备、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人为原因则包括人因失误和人为恶意破坏两种情形。自然原因主要指气候、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事件。应对上述原因造成的威胁离不开保守的设计、可靠的系统设备、高质量的建造和运行、有效的组织管理和人员培训、卓越的安全文化等,这些措施本身构成了纵深防御体系。

纵深防御理念的应用非常广泛,比较典型的包括核动力厂安全设计的五个防御层次、核动力厂放射性包容核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多重实体屏障等。以核动力厂安全设计的五个防御层次为例:一是防止偏离正常运行及防止安全重要物项的故障;二是检测和控制偏离正常运行状态,以防止预计运行事件升级为事故工况;三是防止造成反应堆堆芯损伤或需要采取场外干预措施的放射性释放,并能使核动力厂回到安全状态;四是减轻第三层次纵深防御失效所导致的事故后果;五是减轻可能由事故工况引起的潜在放射性释放造成的放射性后果。

核动力厂设置一系列的实体屏障已包容规定区域的放射性物质。所必需的实体屏障的数目取决于可能的内部及外部灾害和故障的可能后果。就典型的水冷反应堆而言,这些屏障通常包括燃料基体、燃料包壳、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压力边界和安全壳。

二、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接受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

定期安全评价是确保核设施安全水平持续改进的有效手段。在一定周期内,预计核设施安全标准、技术以及作为基础的科学知识和分析方法可能会显著改变;修改核老化的积累效应需要系统评价;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人员配备、管理架构可能有显著变化。因此需要合理确定定期安全评价的周期,如果周期过长,营运单位和核安全监管部门中许多有经验的人员可能离去,因而导致丧失过去审查中得到的直接知识和经验,并失去连续性;如果周期过短,可能会给营运单位和核安全监管部门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对于核动力厂,定期安全评价的周期一般为十年。

营运单位应确定定期安全评价的目标和计划,制订相应的工作大纲,并从管理上和资源上做好充分准备。定期安全评价需具有或通过另外的独立计划得到相应的设计基准文件和概率安全分析,并利用相关的研究成果以及常规安全审查、专项安全审查的结果,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性工作。对于每项安全要素和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现行的安全标准和实践进行评价,并确定合理可行的纠正行动和安全改进及其实施计划,并考虑其相互影响;全面评价未能得到合理可行解决的弱项及其关联风险,并确定是否影响继续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