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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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一、关于国家对核设施的选址、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布局

一般来说,核设施选址条件苛刻,技术复杂,安全要求高,公众高度关注,社会敏感性强。同时核设施往往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其经济可行性有赖于政策稳定性。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也需要一定的保障条件,例如人力资源和制造能力等。另外,中国核设施规模较大,核设施投资以国有资本为主、国产化要求高。因此,对核设施的选址、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布局,是非常必要的。

以核电厂为例,其选址和建设既要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和能源需求,即电力发展需要;也要考虑场址安全、环境容量和事故应急等方面的适宜性,即安全需要;同时还对铀资源和核燃料供应、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能力以及工业水平、人力资源、制造装备能力提出客观要求,即保障条件的需要。

二、关于国家根据核设施的性质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对核设施实行分类管理

核设施种类较多,不同种类的核设施具有不同的工作原理、工艺过程和应用目的;同一种类的核设施还有规模(如功率水平、生产能力)的不同。不同核设施具有不同的技术复杂性和潜在危害水平。若采用完全同种监管模式,则可能对某些核设施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同时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根据核设施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对核设施进行分类管理是必要的,可以促进营运单位和核安全监管部门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安全管理和监管效率。

核设施分类监管具体是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核设施或核活动的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与其潜在危害程度相匹配。这要求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建立并采用一套系统而又灵活的制度来监管和运行核设施,履行相应的职责。在安全监管中运用分类或分级的方法是为了确定符合某种安全要求所采用的适当方式(或措施),而不是被用来提供免于此要求的证明。原则上,分级的方法可以适用于核设施全寿期各阶段(厂址选择、设计、运行和退役)的监督管理。与一般的通用方法相比,分类管理主要体现在广度、深度和频度三个维度上的差别,具体而言,就是结合特定核设施在安全方面的特性,监管的广度(如覆盖或适用的范围)可以有所不同,监管的深度(如分析、验证和审查要求的详尽程度、对特定领域的监督深度)可以有所区别,监管的频度(如核安全检查的频次和报告的时限等)可以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