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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本条分为两款:第1款规定了核安保的一般性要求,第2款规定了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安全保卫制度。
一、关于国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1款规定了核安保的一般性要求。国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主要是指国家涉及安全保卫有关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安全保卫工作。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部门。其中,国家安全部门的相关职责是侦查一些与核安全相关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例如与核安全相关的泄密、叛逃、间谍等违法犯罪活动,收集相关情报资料,为从事核安全有关活动单位的安全保卫提供支持。公安部门的相关职责是参与安全保卫设计基准威胁的制定,监督指导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的建立,并在发生突发处置事件或恐怖活动的情况下协助从事核安全有关活动单位完成安全保卫工作。
二、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范对核设施、核材料的破坏、损害和盗窃
第2款规定了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安全保卫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安全保卫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制定安全保卫大纲、出入口控制程序、入侵报警系统运行管理程序、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程序、通讯和照明相关制度等,以及采用预防、探测、延迟和响应等技术手段,避免核材料的偷盗、破坏、未经许可接触、非法转移或者其他恶意行为,防止核设施遭到破坏后可能产生的放射性释放对公众和环境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