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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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对“核安全”概念的界定,目前主要是基于核安全的“3S”协同体系。3S分别代表了核安全(Nuclear Safety)、核安保(Nuclear Security)、核保障(Nuclear Safeguard)。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文件的释义,核安全是指“实现正常的运行工况,防止事故或减轻事故后果,从而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不当的辐射危害”;核安保是指“防止、侦查和应对涉及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或相关设施的偷盗、破坏、未经许可接触、非法转移或者其他恶意行为”;核保障是指“国际原子能机构与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缔结的载有该国或多个成员国承诺不利用某些物项推进任何军事目的和授权原子能机构监督履行这种承诺的协定”。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核安全涵盖了部分核安保的内容,而核安保的内容又与核保障存在着部分交叉。核安全与核安保在很多领域存在协同关系,根据本法第2条的规定的核安全定义实际上涵盖了核安全与核安保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