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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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人类和平利用核能历史上发生的三起严重核事故(美国三哩岛核事故、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和日本福岛核事故)均暴露出各种在核安全文化方面的突出问题。另据统计资料显示,人因造成的核事件约占事件总数的60%~70%。因此,从国家层面促进核安全文化建设有利于减少人因失误和核事件的发生。

“核安全文化”最早由国际原子能机构提出。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之后,国际原子能机构1986年出版的《关于切尔诺贝利事故后审议会议总结报告》(INSAG-1)首次提出安全文化(Safety Culture);1988年,国际原子能机构《核电厂基本安全原则》(INSAG-3)中对安全文化做了进一步阐述,并将其强调为核安全基本的管理原则;1991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文化》(INSAG-4),论述了安全文化的定义、特征和本质,阐述了安全文化对决策层、管理层和个人三层次的要求,并提出一系列问题和定性的“指标”用以衡量所达到的不同层次的安全文化水平。2003年,美国核动力运行研究所(INPO)提出了《强有力的核安全文化原则》。美国小业主联盟(United Station Alliance,简称USA)基于该原则推出核安全文化评估准则,在得到INPO和美国核能研究所(NEI)认可后,目前正在对全美所有核电站实施。2006年,世界核电运营者协会(WANO)将INPO《强有力的核安全文化准则》以其名义发布(WANOGL2006-02)。

2012年5月,国务院公布的《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明确要求“建立核安全文化评价体系,开展核安全文化评价活动;强化核能与和技术利用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大力培育核安全文化,提高全员责任意识,使各部门和单位的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都能将确保核安全作为自觉的行动。所有核活动相关单位要建立并有效实施战略保证体系,按照核安全重要性对物项、服务或工艺进行分级管理,使所有影响战略和安全的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的环境意识与安全意识显著提高。特别是日本福岛核事故后,公众对核安全问题更加敏感。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从事核安全有关活动的单位有义务开展关于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