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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管制、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理解与适用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习惯,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对罪犯有针对性的监管、帮教,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条文参见
《刑诉实施规定》35;《社区矫正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