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用版(2018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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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与独任审判 合议庭的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审判组织及合议庭人员构成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审判组织主要是合议庭,合议庭由法律规定的三人组成。根据本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条文参见

《刑诉解释》第175、176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合议庭评议规则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条文参见

《刑诉解释》第17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

第一百八十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条文参见

《刑诉解释》第178条、17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