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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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境外林木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管理规范》的通知

(2017年6月9日 林造发〔201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境外林木引种检疫审批工作,有效提高林木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工作的科学性、统一性和规范性,降低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风险,保障国土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局组织研究制定了《境外林木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管理规范》(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境外林木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管理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全面规范境外林木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工作,提高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统一性,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保障我国的国土生态安全、经济贸易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

本规范所称林木种子、苗木,是指林业植物或者其繁殖材料,包括植株、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等,绿化、水土保持用的草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种类。

本规范规定了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木引种”)的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程序和方法,适用于引进境外林木种子、苗木检疫风险程度的确定,不适用于科研、展览引种,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种等情形,也不适用于引进转基因类、带土类林木种子和苗木风险程度的确定。

二、评估程序和方法

(一)基本要求。

境外林木引种风险评估的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见附1),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对象,选择 3 名以上专家独立进行风险评估。承担单位可根据需要,聘请外单位专家承担风险评估工作。承担单位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实施风险评估的专家(以下简称“风险评估专家”)在开展风险评估时,应当依次开展预评估、评估、结果评定、建议提出和评估技术报告编写工作。

(二)预评估。

风险评估专家应当广泛收集相关资料、数据等信息,分析确定评估对象是否符合风险评估条件。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停止风险评估。

1.现有信息不足以支撑评估的,可停止风险评估,但需向委托风险评估的林木引种检疫审批机构反馈情况,由审批机构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若申请人能够补充相关材料并达到评估要求,在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后应当再按程序开展评估;若申请人不能够提供足以支撑评估的材料,可停止风险评估或者向林木引种检疫审批机构提出实施引种地风险查定等建议;

2.经风险评估专家评估,拟引进种类为国际重大有害植物,或者可携带国际重大有害生物的,风险评估专家可停止风险评估,直接提出禁止引进的建议,并详细说明有关理由和依据;

3.评估过程中发现存在拟引进种类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林木引种检疫范围的、国家禁止引进的种类,以及已开展过风险评估且经评估专家审查有效等情形的;

4.其他需停止风险评估的情形。

(三)风险评估。

针对某一种(类)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采用定性方法分析评估对象,识别风险源,提出风险评估指标;采取定量方法量化各评估指标,并运用层次分析法,构建境外林木引种检疫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林木引种风险评估模型和综合评定方法,计算综合风险评估值(R),经评定后得出风险评估结果。境外林木引种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附2。

(四)结果评定。

按照附2计算出拟引种林木的风险评估值(R)。根据R值将风险评估结果划分为4个风险等级,即特别危险、高度危险、中度危险、低度危险。

林木引种风险等级划分表

(五)建议提出。

风险评估专家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得出的风险等级,提出境外林木种子、苗木的引进建议和相关管理建议。

1.特别危险。

建议禁止引进。

2.高度危险。

建议原则上不允许引进。若拟引进种类为生产上确需引进的,可向林木引种检疫审批机构提出以下2种以上的管理措施建议。

——引种地风险查定措施;

——少量引进(一般为 10 株或者相当于 10 株以内的数量);

——实施不分散种植的隔离种植措施;

——林木种子、苗木引进种植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发生疫情的除治和根除的措施;

——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全程监管的措施;

——其他建议。

3.中度危险。

建议引进。可向林木引种检疫审批机构提出以下2种以上的管理措施建议。

——实施全部隔离试种措施;

——按照国家规定的隔离试种期限进行隔离试种,或者提出延长隔离试种的建议;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监管的措施,以及引进后一旦发生疫情的除治和根除措施;

——其他建议。

4.低度危险。

建议引进。可向林木引种检疫审批机构提出以下2种以上的管理措施建议。

——按照国家规定的隔离试种期限进行隔离试种,或者提出延长隔离试种的建议;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监管的措施,以及引进后一旦发生疫情的除治和根除措施;

——其他建议。

(六)评估技术报告编写。

风险评估专家在完成上述评估工作后,需编写境外林木引种检疫风险评估技术报告。

三、评估结果处理

境外林木引种风险评估的承担单位在收到风险评估专家提交的风险评估技术报告后,应当对每个专家的技术报告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形成承担单位的最终风险评估报告,报委托开展风险评估的林木引种检疫审批机构,并附上风险评估专家的风险评估技术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摘要、基本情况介绍、预评估、风险评估、结论和参考文献等部分。风险评估报告格式参见附3。

四、附则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