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典:注释法典(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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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9年9月21日法释〔2009〕12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案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哈尔滨三川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案[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二初字第202号]

案件适用要点: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订)》(以下简称2009年保险法)施行前,且所涉及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修正)》(以下简称2002年保险法)中亦有规定,应适用2002年保险法。2002年保险法第45条[9]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安诚保险江苏分公司是否具有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行使代位求偿权应具备以下条件:1.被保险人投保标的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属保险人理赔范围;2.该事故的发生是因第三者所致,且第三者应对该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已向被保险人承担了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事故(即火灾)的发生经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认定为原因不明,无法认定三川公司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害具有过错,安诚保险江苏分公司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实三川公司是法定损害保险标的而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安诚保险江苏分公司不具备财产保险中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故其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案例 郑凤彩等诉玉环县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台民终字第381号]

案件适用要点: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被保险人的谢建松对自身的疾病应当明知,而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判断,作为其妻子的投保人即原告郑凤彩对其疾病也没有理由不知悉,但在被告方提供的“个人保险投保单”中各类疾病(包括谢建松所患疾病)的问答罗列中均打“×”予以否认,足见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是,知道该疾病是否属于按国际上寿险行业公认的投保标准已达到拒保条件的重大疾病,对一般投保人来说是一种苛求,故不宜认定投保方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而应认定因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虽然在谢建松死亡后,投保人郑凤彩在接受被告工作人员的询问时否认知悉患病事实,但最有可能是希望藉此获取保险金,并不一定能反推出其投保时进行刻意隐瞒。然原告方称其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玉环县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另外,原告方诉称即使己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合同成立至今已超过两年,被告方也不得解除合同。由于该合同签订于2004年5月6日,保险合同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订)》(以下简称2009年保险法)施行前,2009年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2009年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该条规定的二年的,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并不是自2004年5月7日计算,至审判期间并未超过两年。原告方该诉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第六条 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