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计划生育法典:注释法典(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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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5]

1.连恩青故意杀人案——因怀疑治疗不当杀死医生,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连恩青,男,汉族,1980年6月11日出生,农民。

2012年3月,被告人连恩青因鼻部疾病,在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时接受了该医院耳鼻喉科医生蔡朝阳的手术治疗。此后,连恩青认为手术效果不佳,多次到该医院复查、投诉,并要求再次手术未果。尽管其间连恩青多次到其他医院就诊,均诊断其鼻部无异常,但其仍对蔡朝阳和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处理投诉事宜的耳鼻喉科医生王云杰(被害人,殁年45岁)以及为其进行CT检查的医生林海勇心生怨恨,预谋报复杀人。2013年10月25日8时许,连恩青携带事先准备的木柄铁锤、尖刀,来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五楼耳鼻喉科门诊,见王云杰、蔡朝阳分别在各自的诊室坐诊,遂进入王云杰诊室,持铁锤击打王云杰头部。因铁锤木把断裂,铁锤头掉落在地,连恩青又掏出尖刀捅刺王云杰,并追赶王云杰至同楼层的口腔科门诊室处,连续捅刺王云杰胸腹部、背部等处,还持刀捅刺劝阻其行凶的该医院医生王伟杰(被害人,时年59岁)右腋下一刀,在摆脱王伟杰阻拦后再次捅刺王云杰胸部。随后,连恩青持刀返回耳鼻喉科门诊寻找蔡朝阳,见蔡朝阳诊室房门已被锁住无法进入,便用尖刀刀柄敲碎诊室门玻璃后离开。接着,连恩青持刀来到该医院放射科一楼CT室操作间寻找林海勇,误将CT室医生江晓勇(被害人,时年39岁)认作林海勇,即上前捅刺江晓勇胸腹部3刀。连恩青被在场人员及闻讯赶来的保安当场抓获。王云杰因被刺致心脏、肺动脉及肺破裂,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江晓勇的损伤构成重伤。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恩青因对医院的治疗效果和投诉处理事宜不满,到医院持械行凶,故意非法剥夺医生生命,致1人死亡、2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连恩青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连恩青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连恩青已于2015年5月2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2.王敏寻衅滋事案——多次到医院滋事并殴打、辱骂、恐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敏,女,汉族,1984年2月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王敏在某美容整形医院进行鼻部整形术失败后,到湖北省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整形美容外科,于2008年5月、2009年11月两次接受了鼻部整形修复重建术。术后,王敏不满手术效果,多次到该科室纠缠、吵闹,用红色油漆在门诊室墙壁、门上乱涂乱画,书写侮辱性文字,打砸办公用品及门窗、天花板。2012年3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此后王敏仍多次到该科室打砸打印机、电脑等办公物品,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同年5月20日早晨,王敏又指使他人在该科室医生徐逸上班途中对徐逸拳打脚踢,打碎徐逸的眼镜,致其轻微伤。王敏还多次给该科室医生叶子荣发送大量侮辱、威胁性质短信,并跟踪至叶子荣家中,扬言欲伤害叶的家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敏为泄愤多次到医院任意毁损公共财物,后果严重;在医院起哄闹事,造成医院秩序严重混乱;辱骂、恐吓并指使他人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王敏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且致1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王敏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敏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上述裁判已于2014年11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3.陈金泉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聚众扰乱医院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金泉,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务工。

被告人陈扁,女,汉族,1985年4月5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朱乾坤,男,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经商。

被告人陈宝治,女,汉族,1988年6月24日出生,务工。

2014年5月2日零时许,被告人陈金泉送其兄陈金木到福建省安溪县中医院五楼住院部就诊。当日5时许,陈金泉的姐姐被告人陈扁等因怀疑陈金木病情恶化系医院责任,殴打值班医务人员梁培榕、孙萍萍等人,并从医生陈炳煌手中抢走患者病历。8时左右,院方宣布陈金木经抢救无效死亡,陈金泉即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召集亲友来医院。9时许,陈金泉、陈扁及陈金木的前妻被告人陈宝治、陈扁的丈夫被告人朱乾坤等在医院五楼打砸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致大量医用器具、器械、药品及电脑、打印机等物品损坏,殴打陈炳煌等医务人员和在场执勤的派出所协勤人员柯国欣、王智辉,并强行拉柯、王二人去看护陈金木尸体。随后,陈金泉等将陈金木尸体从病房移出,拉至医院一楼大厅入口处,设灵堂、烧纸钱、拉横幅、堵大门、围堵电梯出入口,打砸中药房、急诊科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等,并殴打周艺娜、黄丽丽等医务人员及出警民警柯典强。综上,陈金泉等4名被告人殴打医务人员,致周艺娜轻伤,黄丽丽等7人轻微伤,毁损医院财物,造成医院经济损失3万余元,并导致医院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金泉、陈扁、朱乾坤、陈宝治采取聚众围、堵、打、砸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多名医务人员受伤,情节严重,致使医院医疗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陈金泉属首要分子,陈扁、朱乾坤、陈宝治属其他积极参加者。4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金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陈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对被告人朱乾坤、陈宝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14年10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4.赵君堂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聚众扰乱医院秩序,情节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君堂,男,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韩金言,男,汉族,1981年11月2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赵湿峰,男,汉族,1988年2月23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郭拥军,男,汉族,1968年11月9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樊长喜,男,汉族,1959年11月19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郭红海,男,汉族,1976年12月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赵利清,女,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赵丹只,男,汉族,1982年11月5日出生,无业。

2014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赵君堂之父赵克庭在河南省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因医治无效死亡。为给医院施加压力获得更多赔偿,赵君堂及被告人韩金言、赵利清等人在该医院住院部摆放恒温棺,次日凌晨,又将恒温棺停放在一楼门诊大厅内。赵君堂纠集被告人赵湿峰、樊长喜、郭拥军、郭红海、赵丹只等30余人在门诊大厅设置灵堂,用音箱播放哀乐,并让人用汽车堵住住院部大门。韩金言还在医院门口悬挂写有“还我生命”的白色横幅。同月11日11时30分许,民警邢卫东、晋志超等到该医院门诊大厅维持秩序,劝离赵君堂等人,赵君堂等采取撕扯、抓打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将邢卫东、晋志超打致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君堂、韩金言、赵湿峰、郭拥军、樊长喜、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聚集多人到医院门诊大厅设灵堂、堵大门等,并致2名维持秩序的民警轻微伤,致使诊疗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赵君堂是组织、策划和纠集者,系首要分子;韩金言、赵湿峰、郭拥军、樊长喜、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系积极参加者。8名被告人均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赵君堂、韩金言、赵湿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情节,依法对赵君堂减轻处罚,对韩金言、赵湿峰、郭拥军、樊长喜、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赵君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被告人郭拥军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对被告人韩金言、赵湿峰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樊长喜、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15年2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


[1]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2]该案终审时该规章有效,现该规章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替代,该条规定的听证幅度已调整为3万元以上罚款。

[3]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

[4]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订、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修订。
另,总则部分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分则条文主旨是根据司法解释的确定罪名所加。

[5]案例来源:201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