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9年6月4日 民办函〔2009〕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目前,全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已达到1805万,并正在以每年100万以上的速度增长。为了解决这部分老年人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问题,李学举部长在2009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困难老人、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近日,宁夏下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区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成为全国第一个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省区。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建立,是对传统补缺型社会福利制度的重大变革和创新,实现了由临时性、不确定救济向常态化、制度性保障的重大突破。现予转发,供参考学习。
请你们学习借鉴宁夏的经验做法,按照李学举部长的讲话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尽快探索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35号)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快推进覆盖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低收入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建立8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无固定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面对的重大社会问题。今年,我区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增长快,高龄老人比例高,家庭养老功能弱,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是当前我区老龄工作面临的形势。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为进一步推动我区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建立,对于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将会起到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宁夏的高度,把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的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工作力度,把这件惠及我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的实事办好,使党的老有所养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必须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创新高龄老人福利制度模式,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使广大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切实推进和谐宁夏建设。
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是一种兼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区区情和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二)坚持“保障对象属地管理、保障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形成“党政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件界定对象、确定标准,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4)坚持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实事求是地将符合条件的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又不搞盲目攀比、加重各级财政负担。
三、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
凡具有本自治区户口、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即192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的农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从今年5月份起,可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本通知所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0%的家庭。对于五保供养对象、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领取离退休金的老年人,不再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家庭收入计算范围和方法,参照低保家庭收入计算办法执行。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各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发放对象的年龄实行分类分档发放,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低保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的发放标准由民政厅、财政厅按上述原则协商确定。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准确地核定保障对象,既不能因财政困难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老年人排斥在外,也不能降低条件随意扩大范围,加重财政负担。
四、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程序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高龄老人津贴一律采用银行卡形式发放。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和收入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五、高龄老人津贴的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老人津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资金及其他资金解决,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自治区财政按照低保资金的分配比例对市、县(市、区)予以补助,差额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自筹。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到位。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六、加强对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好综合协调职能,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健全档案,规范管理。各地要在对8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拟发放对象进行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要坚持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切实做到有进有出、分类发放。要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三)广泛宣传,搞好衔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严格执行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适用范围,准确把握高龄老人津贴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福利制度的关系,加强各项救助制度、福利制度的衔接配套,形成高龄老人津贴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健康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