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9年9月24日 民办发〔2009〕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十年来,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不断深入,收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切实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解决生父母一方为中国内地居民,另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外国人、华侨以及港澳台居民,下同)送养中国内地户籍子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是中国内地居民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本人与被收养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本人签署的同意送养子女的书面意见;
4.被收养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DNA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公证机构以及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文书。(下同)
(二)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是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国人、华侨应当提供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港澳台居民应当提供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下同)和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本人与被收养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本人签署的同意送养子女的书面意见;
4.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有权机关出具的不反对此送养行为的证明。
若送养人所在国无法出具材料4中的证明,也可以提供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表明该国法律不反对此类送养行为的证明。华侨无需提供材料4。
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当同时提交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有特殊困难”是指生父母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或者生父母因病、因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家庭无力抚养子女的。送养人为中国内地居民的,提供本人声明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当事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送养人为非中国内地居民的,提供本人声明及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本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当事人在中国内地居住满一年,无法提供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出具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也可以只出具本人声明。
被收养人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养人应当提交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证明。由非中国内地居民单方送养的,应当同时提交本部分(一)中第2、4项材料。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证明。
外国人、华侨提交的声明、书面意见或者所在国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公证或者认证。港澳台地区居民提交的声明、书面意见或者所在地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有权机关公证。
二、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收养人应当按照其身份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按照现行法律程序办理收养手续。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的身份对其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