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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婚姻登记收费项目的复函
(2002年2月5日 财综〔2002〕7号)
民政部《关于变更婚姻登记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函》(民函〔2001〕10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参照国际惯例,同意将现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收取的婚姻证书费,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费,涉外结婚或复婚登记手续费,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结婚或复婚登记手续费以及离婚登记手续费,统一变更为婚姻登记费(含证书工本费)。
二、婚姻登记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收取婚姻登记费应按照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婚姻登记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地方国库,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五、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婚姻登记收费管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