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典:注释法典(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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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王某、张某某婚姻登记案的意见

(2003年7月3日 民办函〔2003〕99号)

四川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王某请求撤销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函》(川民事〔2003〕82号)收悉。我们的意见是:

婚姻法规定的四种婚姻无效情形中,没有越权管辖办理登记的情形,也没有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宣告婚姻无效。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前,婚姻登记机关无权以越权管辖办理登记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王某提出要求撤销其与张某某的结婚登记并宣告婚姻无效,是在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之后,依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建议提请人民法院按诉讼程序解决。

另外,同意你厅来函第四个问题中第2条意见,即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太极乡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乐至县人民政府。当事人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