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典:注释法典(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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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华侨、港澳台居民提交婚姻状况证明问题的复函

(2004年11月30日 民办函〔2005〕246号)

浙江省民政厅:

你厅十月二十七日关于出国人员、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状况证明问题的函(浙民函〔2004〕8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华侨、港澳台居民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内容作了规定,其中,华侨应当提交“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目前,我外交部已就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作出规定,要求驻外使(领)馆按照《条例》的规定,为出国人员、华侨办理有关婚姻状况证明的公证、认证,但仍然存在有关申请结婚双方血亲关系的内容被忽略或遗忘,没有在证明中体现的情况。鉴于居住地及使馆并不了解申请结婚双方的血亲关系,完全凭个人声明的客观情况,以及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已经包含该项内容,因此,华侨只提交无配偶证明的,无需重新开具双方没有血亲关系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其结婚申请,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

、《条例》规定,港澳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应当提交“经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目前,港澳地区的声明式样,经商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登记局已经确定(式样附后),依其式样,声明应由本人作出。另外,香港《宣誓及声明条例》规定:如法律授权或规定任何人作出声明,该声明需按“本人A.B,现居住于……谨以至诚声明:……”的方式作出和签署。因此,港澳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应提交本人作出的声明。台湾居民委托第三人办理的,表明当事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接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附件:

1.香港居民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适用格式1-1-1、1-1-2、1-1-3)(略)

2.香港居民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适用格式1-1-4)(略)

3.澳门居民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略)

4.澳门居民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略)

5.澳门第一公证署、第二公证署、海岛公证署有权限作出公证认定签名的工作人员名单、职级及其签名式样(略)